邪教(非法組織)

邪教(非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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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民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邪教
  • 外文名:Pseudo Religion
定義,基本特徵,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邪教分布,國內外邪教事件,歷史上的邪教,南北朝至元朝,明朝,清朝,中華民國,當代邪教,法輪功,全能神,徒弟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兒女,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定義

法國專家們經過深入研究,認為應該從社會學角度出發,以“危險性”來界定邪教:一個團體,利用科學、宗教或治病為幌子,掩蓋其對信徒的權力、精神控制和盤剝,以最終獲取其信徒無條件效忠和服從、並使之放棄社會共同價值觀(包括倫理、科學、公民、教育等),從而對社會、個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體製造成危害,即為邪教。
西方英語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團體),法語、德語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學術上的全稱為具有嚴重犯罪性質的偽似宗教組織(Pseudo Religion)。

基本特徵

與正常的宗教相比較,法國專家們發現,邪教具有以下一系列專有的特徵:
邪教的“精神領袖”至高無上,是一切信徒所必須永遠服從的。這個“精神領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創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軀殼,要么自創一個教派。如“科學神教”藉助基督教,控制著信徒的所有行動,而他自己則可以不受教規的限制。他能夠解釋一切現象。
法國情報總署根據其對邪教問題的多年追蹤經驗,對邪教總結出了以下十個特點:
第一,邪教對其信徒實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須遵循“精神領袖”的旨意而行動。這種精神控制之嚴重,早已超出人們的想像。
第二,邪教通過信徒大肆斂財。邪教頭目幾乎都這樣做,因此邪教往往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邪教斂財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邪教要求入會者交納年收入的3%作為“會費”;有的通過舉辦培訓班收取費用;有的出版會刊、教刊等。
第三,邪教脫離正常社會生活。邪教的內部法則高於正常的社會法規,信徒必須首先遵守會規。使信徒脫離社會,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幫助,徹底被納入邪教內部去了。有的即使後悔,也難以脫身了。
第四,邪教大多侵犯個人身體。特別是對女性信徒和兒童來說,人身侵犯,包括性侵犯已是邪教信徒中經常出現的悲劇。
第五,邪教吸收兒童入會。中國法律是禁止向兒童傳授宗教內容的。但邪教則毫無顧忌。
第六,邪教具有反社會性質,即社會是如此“醜惡”,只有加入“教會”才能淨化靈魂。
第七,邪教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第八,邪教不斷引起司法糾紛。對一位寫書揭露其邪教實質和內幕的記者富貝爾進行圍攻和提出起訴,說他無理攻擊“科學神教”。法院最終判處“科學神教”敗訴。
第九,邪教經常性地轉移資金。
第十,邪教試圖滲入公共權力機構,以求擴大影響。
正如富貝爾所披露,“科學神教”已經滲透到內政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門,甚至滲透到已故前總統密特朗周圍。
1、邪教所提供的,正是你很長時間以來尋找卻沒有找到的。很奇怪,他正好知道你缺什麼。
2、與邪教的第一次接觸就為你看問題打開了全新的視線。
3、邪教的世界觀非常簡潔明了,能夠藉以解答一切問題。
4、邪教試圖從情感上爭取你,其他成員很快就成了你的“好朋友”。
5、你覺得提出批評性看法,那些新朋友會感到失望,而且,如果你總得拒絕新朋友不斷的邀請會覺得過意不去,因為你不願意做一個不講禮貌的人。
6、邪教越來越多地進入你的生活,逐漸形成一種引力:似乎進去容易出來難。
7、儘管如此,你還是不清楚邪教的情況。對你的要求是,不要思考,不要檢驗。你的新朋友會說:“這沒法解釋,必須自己去體驗,我們所經歷的完全是另外一個層次……”或類似的說法。
8、邪教有一個擁有真理的大師或者是神的傳話人,他的決定權不受任何懷疑。
9、邪教的教義被視為是唯一正確、永久正確的知識,拒絕傳統的科學,拒絕理性思維,拒絕理智,認為這些只重視腦,是負面的,是屬於魔鬼的等等。
《透析邪教》《透析邪教》
10、邪教缺乏理性的討論文化:因為邪教認為自己擁有不可改變的真理,所以認為一切關於自己的教義和組織的討論都是多餘的。
11、邪教內部的批評者被誣陷、隔絕或開除。
12、來自邪教外的批評被當作邪教正確的證據。
13、邪教總感覺自己被敵對勢力包圍,外部的人都在對自己施展陰謀。
14、邪教只認識兩種人:要么是朋友,要么就是敵人,誰不是我們的支持者,誰就是我們的反對者。
15、世界面臨著大災難,只有邪教自己知道,如何讓這世界或自己的信徒得救。
16、邪教內部的人是精英,外部的人都在走邪路,充其量是傳教的爭取對象。
17、邪教可以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不擇手段。
18、邪教內部通過特別的標誌或行為規則與其他人隔離開來,比如通過自己的語言、特定的服裝、飲食、對日常生活的控制和對私人關係的干涉。
19、邪教促使你與到目前為止的社會關係隔離,原因是這些社會關係影響你的進步。
20、邪教促使你把自己的資訊來源局限於邪教自己的意識形態(不看新聞,不讀報紙,不讀文學作品,唯讀邪教內部的讀物)
21、邪教給你安排任務,要求你參加活動,占用你幾乎所有的時間(比如賣書刊、參加學習班、參加活動、祈禱、打坐、共同讀書、拉新人入教)。
22、你很少一個人單獨活動,總是有邪教的人來接你,或許你還被要求到邪教的集體住處去住宿,對你的個人生活的控制被稱為是對你堅持走唯一正路的支持。
23、邪教也為你做通常由每個人自己做的決定。
24、邪教公開或暗示性地要求你嚴格服從,甚至要求你放棄自我,因為這是取得進步或得救的唯一途徑。
25、如果你對邪教產生懷疑,不會有人關心你懷疑的原因,更多的是,你將會聽到某些現成的解釋:這套體系本身沒錯,只是你還沒到時候。
26、如果你沒能取得進步,那么原因只在你自己,因為你信得不夠,讀得不夠,理解得不夠,祈禱不夠,打坐不夠或者是上課上得不夠等等。
邪教的蠱惑邪教的蠱惑
27、有時候你會覺得這個邪教可怕,覺得自己受到了壓力,可是你很快就排除這種念頭,並且盡力使自己更加靠近這個邪教。
28、邪教以各種名義收取你的錢財,並且告訴你收這錢是為了你好的,到時候你將加倍獲益。
29、邪教總是把正義的東西定義為邪教,而把自身定義為拯救世界的正義,用自己的教條來標榜全世界。
30、邪教類似與傳銷組織。通過增加人數,發展下線的模式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並且通過控制多數人而控制更多的人。
31、邪教會拋出一個遙不可及的教會目標,並且告訴你只要努力就一定會實現。
32、邪教的領導者看上去都很和祥,他們為教會成員起到了一種標榜作用,並且從多方面暗示他們,只要好好乾活,誰都可能成為教會的領導者。
Steven Hassan在2000年出版的《精神的解脫:給人們自我思考的動力》 (Releasing the Bonds: Empowering People to Think for Themselves),第二章對邪教的解說:
邪教五個主要原素:
“當五項在整體上加強人對教主的服從和依賴,即有可能是邪教組織或傳銷,不是要所有以下的各項目齊全方 算得是的”
控制:
住處,家庭,同居者,往來者受到規範;
穿著,打扮等受到規範;
食物受到規範;
睡眠受到規範;
無消閒的空間。
教義的灌輸及組織活動(如念經文等)占去人最大部份的時間;主要決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准;
須要匯報思想,感受與行動予教長;
存在行為責罰制度;
團體思維高於個人;
強硬的規條;
須要依賴和服從。
當然,不能完全排除所有合乎道德要求的限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少數民族有穿特定服飾的習俗,如回族在生活習俗固守回族傳統,遵循教規,不吃豬肉、狗肉、動物的血液等。世界三大宗教也有對信徒的基本規定。
信息:
使用謊言包括不發放訊息,歪曲信息;
減低教外信息的散布或不鼓勵接觸這些;
包括對教批評的說話,和使成員過度忙碌以至無暇接觸外界;
做成教“內”和教“外”對壘的局面,由教主決定誰人可知甚么;
鼓勵教徒互相舉報;成立“夥伴”制度(buddy system);
大量並廣泛使用教義及由教派傳播的信息,並大肆宣傳;
不道德的“告解”使用,以過犯作為控制手段,不隨便寬恕。
思維:
將教義定為“真理”-黑白分明的思維;
善對惡的思維;
教內對壘教外的思維;
使用特殊語言代替正常的思想表達;
只容許“好”及“正確”的想法;
壓制思考-只許“好”的思想,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設性的批評;
空想的運用;
唱出咒語;
冥想;
禱告;
不能批評教主或教義;
不容納別的信仰。
情緒:
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問題都是自己的錯而永不是領導的錯;
過度誇大罪惡感;
邪教(非法組織)
過度誇大恐懼;
怕自主;
怕“外”界;
怕敵人;
怕失去救贖;
怕離開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過大的情緒波動來控制人;
公開悔罪;非理性的恐懼-害怕領導人,害怕離開,不會反駁領導,如離開即對前途無信心;
教外沒有快樂可言,故不能離去;
離開即有禍;
對離去者杯葛;
離去即屬墮落。
政治:
在政治上,宗教可以成為有力的輔助也可能成為影響安定的主要因素。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基督教的地位在羅馬帝國時期的戲劇性變化。
在基督教創立初期,由於早期信徒的積極活動,教徒數目快速增長。羅馬帝國政府對這個新興的宗教團體從忽視漸漸轉變為重視。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政府出動大量軍隊對其進行血腥鎮壓。聖經中記載了的幾個著名例子包括信徒斯提凡,使徒保羅,使徒雅各,使徒約翰被迫害致死。直到公元4世紀羅馬元首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期間基督教的地位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於這位皇帝試圖通過宗教手段統一帝國廣大疆域上各民族的意識形態和世界觀,他就在基督教原教義的基礎上大量吸收各民族宗教和傳統,所有人統稱基督徒。基督教從一個被羅馬帝國政府稱為邪教的宗教,一躍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
宗教改革運動之後,基督教發生分裂,而各個國家因為統治階層的信仰不同也分裂為不同的基督教國。在這些國家,敵對教派就成為“異端”和“邪教”(注意,這裡是2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歐洲天主教會控制的國家曾經把伊斯蘭教和新教定為邪教,並號召基督徒參加十字軍東征,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殺活動。天主教會和新教教會互相更是進行了長達30年的戰爭,造成成千上萬的基督教徒互相殘殺。此戰的目的無非是爭奪權力。
在希特勒統治的納粹德國,大量猶太人因為種族原因成為迫害對象,而另一批人(大部分是耶和華見證人)因為拒絕效忠納粹德國,拒絕參軍作戰也曾被定性為邪教組織成員,二戰期間這些人大部分被關入勞動營、集中營和監獄,超過1/3致死。但後來隨著納粹罪行的敗露以及納粹政權的倒台,耶和華見證人在德國已恢復正常的宗教組織的地位。
在整個世界,似乎基督教國家和伊斯蘭世界總是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這兩派進行了曠世持久的敵對戰爭,而進入21世紀,基督教國家認為伊斯蘭極端組織發動的恐怖活動對他們的國家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有些國家就採取政治和軍事手段實施打擊,從而造成民族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在一些伊斯蘭教國家,基督教是受禁止的,只有伊斯蘭教才是正宗的宗教信仰。非洲某幾個以伊斯蘭教信徒為主的國家,他們把部分基督教團體定為“邪教”,然後對信徒進行“清洗”(屠殺)行動。有些邪教組織會借用古老宗教的名聲為掩護,在其罪行被披露時,這些邪教組織會可能試圖以“宗教自由”為名掩人耳目,可能聲稱自己受到了“宗教迫害”。

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欺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實施前款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姦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或者姦淫幼女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欺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獲得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受蒙蔽、脅迫、受騙參加邪教組織並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邪教分布

據統計,全世界邪教組織有1萬多個,信徒數億人;西歐和南歐亦有1317個狂熱教派,英國604個;法國173個,西班牙全國現有200個“具有破壞性”的邪教組織。在未來社會,由於人類情感的需要和人格的變異,邪教組織具有進一步發展擴大的趨勢。邪教通過對痴迷者進行精神灌輸,導致很多慘劇的發生。
邪教(非法組織)
邪教組織的特點是:都是以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迷信邪說,都有一個自稱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作為信徒頂禮膜拜的偶像,都是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民眾,都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
以前,全世界所謂的“新興教派”有十幾萬種。根據《大英百科年鑑》在1990年的統計,他們控制的信徒有1.3億,占世界人口的2.5%。世紀之交,這些形形色色的教派在各國均有所發展,其中以“末日論”為宗旨的邪教組織約有幾萬個,至少使幾千萬信徒被捲入恐懼和狂亂,他們滲透到地球的每個角落,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令各國政府和人民不得安寧。
1992年,活躍在世界上48個國際恐怖組織中,約有四分之一打著宗教的旗幟,進行邪教活動,危害了人民的正常生活。
絕大多數國家的司法機構都嚴厲打擊邪教,但是,也有個別的國家或政體為了一時的利益,對邪教的活動縱容、姑息、綏靖或束手無策。有些邪教組織對當局採取矇騙、利用、施壓或討好等軟硬手段,暗中挑撥意識形態矛盾、操縱選舉、鑽法律空子、收買要員,致使政府態度曖昧、政策搖擺、前後矛盾、內外不一,造成執政失誤,將社會發展進程引向彎路或歧路。

國內外邪教事件

2000年3月17日,烏干達邪教組織“恢復上帝十誡運動“在魯昆吉里地區卡農古鎮的教堂里集體焚燒信徒,造成超過一千人死亡,
1978年11月18日,美國邪教組織“人民聖殿教”的信徒在教主吉姆·瓊斯的脅迫下,在南美洲蓋亞那瓊斯鎮集體自殺。共有913人喝氰化物中毒身亡,其中包括276個兒童,那些拒絕自殺的人被強行灌下氰化物,或槍殺、勒死。吉姆·瓊斯隨即開槍自盡。整個營地只有四人幸免於難,其中兩人是冒死逃跑的。另兩個是行動不便和耳聾的老人,由於被別的信徒忘卻而倖存,
1993年4-5月,“大衛教派”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韋科市以東卡梅爾莊園被聯邦調查局出動的軍警包圍。隨後雙方開始了長達1個月的武裝對峙,莊園被攻破後,莊園內的81名邪教成員與教主大衛·考雷什一起集體自焚,葬身火海,
1994年10月3日-5日,邪教組織“太陽聖殿教“的53名教徒在加拿大和瑞士集體自殺,
1997年3月26日,美國加利福尼亞洲的邪教組織“天堂之門“的38名邪教信徒和邪教教主集體自殺,
1995年5月20日,日本邪教組織“奧姆真理教”在東京捷運釋放沙林毒氣,造成12人死亡,超過5000人中毒,
2001年1月23日,5名“法輪功“邪教組織信徒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自焚,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
2014年5月28日,山東省招遠市一麥當勞餐廳,6名全能神教徒因索要電話號碼未果,殘暴打死一人,

歷史上的邪教

南北朝至元朝

中土佛教異端教派
主要有南北朝時期的大乘教、彌勒教,南宋初年出現的白雲宗、白蓮宗。至於明代中葉出現的羅教、無為教、大乘教等,同樣受到了佛教及其異端思想的深刻影響。
南北朝時期,大量彌勒上生、下生經典在中土被翻譯、傳播,彌勒淨土信仰為社會各階層信奉,其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彌勒由凡人修行而成菩薩果,“上至兜率陀天”;二是彌勒菩薩從兜率天下生閻浮提世,於龍華樹下成就佛果,三行法會,救度世人。
彌勒淨土觀念很快為廣大僧俗所接受。繼釋迦牟尼佛後出世的彌勒佛,成為慰藉人們心靈至尊之神,尤其是為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民眾帶來了新的希望——或者說是埋下了禍亂的種子。清代學者朱一新說:“佛法初入中國,亦但言禍福報應,蓋愚民無不畏死者,王公貴人,尤無不貪生者,僧徒故以此惑之。異端之得行其教,大率由此。”又說:“異端以虛無立說,其弊固不勝言矣。”[1][17]
彌勒淨土信仰傳入中國後,首先得到了社會上層的信奉,他們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雕造了為數龐大而精美的彌勒佛造像。這種狂熱信仰也深深影響了下層社會,當時社會上大量出現一種由出家僧尼和住家信徒結合而成的組織,稱為“邑”、“邑義”、“法義”或“邑會”等,主要活動就是建造佛像。社會財產的大量耗費,成為引發當時社會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彌勒信仰的普及,[1][18]又與南北朝時期眾多沙門舉旗造反或是人們打著佛教旗號造反的事件發生聯繫。
其中最著名者為冀州沙門法慶的起事,法慶以勃海人李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大乘”,號召“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為十住菩薩。”他們還製作一種“狂藥”,令人吞服,以至服藥者“父子兄弟不相識,唯以殺害為事”。旋即殺阜城令,破勃海郡,殺害官吏,並且一路上屠滅寺舍,斬戮僧尼,焚燒經像,說是“新佛出世,除去舊魔”。後來北魏派元遙“帥步騎十萬以討之”,法慶率眾連戰連敗,最後被擒斬。[1][19]
法慶根據當時流傳的《佛說法滅經》中有關“魔作沙門,壞亂佛法”的說法,提出“將來有彌勒佛,方繼釋迦而降世”以及“新佛出世,除去舊魔”的口號。所謂“新佛”,就是指將要從兜率天宮下降塵世的彌勒佛,而舊佛當然是指釋迦佛和當時流行的佛教。在他們看來,除魔乃是最好的修行。本來,佛教戒律森嚴,尤戒殺生。而法慶等人則歪曲佛教的教義,以殺人為度人,殺人越多越好。
法慶起義的意義在於,借用佛教異端學說為叛亂工具,對後世以彌勒信仰為核心的秘密教門及邪教的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所謂以“新佛出世,除去舊魔”為口號的造反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要求改變現狀的下層人民的擁護,但法慶以佛、菩薩自居,野心勃勃,而且使用幻術,配製“狂藥”,令人服用,以達到“父子兄弟不相認,以殺人為事”的效果,顯然帶有很大的欺騙性與邪惡性,後世有些邪教的行徑與之如出一轍。而且,據史料記載,法慶與女尼惠暉結為夫婦。
儘管彌勒教、大乘教的組織、演變情況由於史料的缺乏而難以鉤稽出一條明確的線索,但在南北朝至隋唐時期,顯示彌勒信仰的異端及造反事件卻多有記載。從法慶起義直至唐末,打著彌勒下生、“白衣天子”旗號的民眾造反活動不絕於書。
有學者統計,打著彌勒旗號的造反,從隋煬帝大業六年(610)起,至元順帝至正十一年(1315)止,前後約七百四十年。這個在民間流傳的佛教信仰對社會政治變動的影響竟是這樣既深且遠。一直到明清時期,統治階級對彌勒佛的謠言還是膽戰心驚,嚴加禁止和鎮壓。明律規定:凡妄稱彌勒佛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裏。清律因之。[1][20]
從白蓮宗到白蓮教
白蓮教萌芽於佛教異端白蓮宗,白蓮宗由南宋茅子元創立,所奉為慧遠發端的彌陀淨土信仰。元代果滿《廬山復教集》云:東晉太元六年,慧遠率弟子至廬山立精舍修行,建寺東林,“同修淨業,念佛為宗,十八賢為上首。乃種白蓮花,以顯佛性清淨無染故,締盟立誓,期生淨邦,因名白蓮社焉”。[1][41]慧遠提倡的是“彌陀淨土法門”,以“思專想寂”四字為念佛秘要玄觀,宣稱人死後可往生西方淨土,故慧遠被後世淨土宗尊為初祖。
彌陀經典虛構了一個美妙無比的西方極樂世界,還繪製了一個理想的現實社會的圖景。儘管當時其它佛教宗派也有類似的描繪,但他們卻主張通過“苦修”、“禁慾”、“攝心”等法來成就佛果,淨土宗則為普通民眾開了方便之門。唐代善導最終確立了口稱念佛之法,又叫“持名念佛”。以至有人說淨土宗“下手易而成功高,用功少而得效速”,缺少文化、沒有地位的下層民眾深受影響,許多地方出現“家家阿彌陀”、“戶戶觀世音”的景象,並在後世中國社會一直盛行不衰。
兩宋之際,社會風習在佛教信仰領域大致有兩種趨勢,一是正統,一是異端。當時,佛堂念會極為普遍,不僅如此,佛教結社也極為盛行,如南宋杭州昭慶寺釋省常立淨行社,東山承天寺釋本如立白蓮社,霅川(今湖州)寶藏寺釋齊玉立淨土念佛會,松江超果寺釋靈照立淨土會等。但是這些佛會都是上層人士參與的的念佛會(文人學士加入其間,更兼有詩社性質)。這種佛教結社之風到元明時期也未稍減。如吳自牧敘述杭州佛事盛況:“奉佛老有上天竺光明會……其餘白蓮、行法、三壇等會,各有所分也。”[1][42]
念佛往生極樂世界也是眾多百姓的終極目的,但他們不可能插足上層淨業團社。正是在這種狀況下,白雲宗、白蓮宗應世而出,它滿足了下層民眾信仰上的要求。北宋末,孔清覺創立佛教異端組織白雲萊。據載:“白雲萊者,徽宗大觀間,西京寶應寺僧孔清覺居杭之白雲庵,立四果、十地,造論數篇,教於流俗,亦曰十地萊。”[1][43]白雲宗創立後曾遭到當局禁斷,但未能禁絕。
正是在這樣的氛圍下,南宋初年,江南出了一位上承佛門正統、下開佛門異端的著名人物,即吳郡沙門子元(俗姓茅,一般作茅子元),他適應下層民眾的信仰需要,創立了淨業團體白蓮懺堂,在下層民眾中收徒結社,徒眾半僧半俗,男女可共同修持。
茅子元在澱山湖創立的白蓮懺堂,被人稱作白蓮宗,他自稱“白蓮導師”,其傳教對象主要是下層民眾。白蓮宗的教義實際上是糅合了淨土宗、禪宗適合民眾口味的成分,“念念彌陀出世,處處極樂現前”,彌陀即為眾生本性,淨土即在眾生之心,只要“信願念佛”,即使“不斷煩惱,不捨家緣,不修禪定”,死後皆可往生淨土。
這些在家修行、甚至包括“男女同修淨業”的內容遭到了佛門正統的攻擊,如《佛祖統紀》的作者志磐直接指稱為“邪教”,他說:“(白蓮宗)謹蔥乳、不殺、不飲酒,號白蓮萊。受其邪教者謂之傳道,與之通淫者,謂之佛法。相見傲僧慢人,無所不至。愚夫愚婦,轉相誑誘,聚落田裏,皆樂其妄”[1][44]。
釋宗鑒更是認為,白蓮宗與摩尼教、白雲宗三者“皆假名佛教以誑愚俗……愚民無知,皆樂趨之,故其黨不勸而自盛。甚至第宅姬妾,為魔女所誘,入其眾中,以修懺念佛為名,而實通姦穢,有識士夫,宜加禁止”[1][45]。按他們的立場來看,白蓮宗顯系邪教、異端。
在元代,白蓮宗幾經沈浮,但由於元朝宗教政策的相對寬鬆,仍然發展迅速,白蓮懺堂大量出現,信徒眾多。據劉塤《水雲村泯稿》記載:“南北混一,盛益加焉,歷都過邑無不有所謂白蓮堂者,聚徒多至千百,少不下百人,更少猶數十。棟宇宏麗,像設嚴整,乃至與梵宮道殿匹敵,蓋誠盛矣。”[1][46]吳澄《會善堂記》亦云,其教“歷千年而其教彌盛,禮佛之屋遍天下”。[1][47]
正所謂物極必反,由於元朝宗教寬容政策的鼓勵,白蓮宗才出現“南北混一,盛益加矣”的現象,才會演變出以後的白蓮教。我們談白蓮教的形成,首先要看到白蓮宗的分化演變,即由“宗”演變為“教”。
元代白蓮宗勢力雖然有很大發展,但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宗教組織。而且,由於各地發展的不平衡,由於教內各類人群所處的經濟地位不同,追求的目標不同,白蓮宗產生了嚴重分化,呈現出截然相反的兩種發展趨勢。其上層教首隨著社會地位與經濟地位的提高,開始勾通官府,躋身於社會上流。這些教內上層分子仍然以白蓮宗正宗流裔自居,恪守茅子元時期的教義,政治上亦採取與元當局合作態度。
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由於經濟地位低下,身受民族與階級的雙重壓迫,遂走上了反抗元政權的道路。從支持元政權到反抗元政權的轉變中,最明顯地體現就是在其所奉教義的轉變,他們背離彌陀淨土信仰,吸收利用彌勒救世信仰,茅子元倡立的白蓮宗,是從阿彌陀佛淨土宗和天台宗融合併分化出來的,在教義上不同於彌勒淨土一派,沒有彌勒救世信仰。因此,白蓮宗的上層,便對這種引進了彌勒救世信仰的白蓮宗(會)大加訓斥。認為這是一種“迷失宗旨”、“不遵教典”的行為,“實法門中一弊事”,斥之曰:“誤人誤己,堪可悲哉。”[1][48]元末,彌勒救世信仰在下層白蓮宗(白蓮會)中更為流行,而這正是它能夠與信奉彌勒救世信仰的彌勒教和“香會”相融合的原因。[1][49]
彌勒信仰之“滲入”白蓮宗,是在元末農民大起義的浪潮中最終實現的。南北朝時,出現佛教異端彌勒教,其後數百年間,主要在民間流傳,並不斷有人藉以造反。兩宋時,彌勒教與摩尼教出現融合趨勢。這些教派倡言“釋迦佛衰,彌勒佛當持世”,對擁有廣大下層民眾的白蓮宗影響甚大。
有學者認為,白蓮教形成後,仍保留了彌勒教信仰的理論框架:“(白蓮教)儘管保留了若干阿彌陀佛教的特徵,如背誦咒語的儀式、願升極樂淨土的希望和對菩薩保佑的祈求等等,但整個教派的宗教神話的理論結構是彌勒教的”。[1][50]
不僅如此,白蓮宗在朝白蓮教的演變路上,確實表現出種種敗壞宗風的“邪行”,白蓮宗正統東林寺僧普度在上朝廷的《上白蓮宗書》指出其“十不應”,主要有:“傳授邪言,夜聚曉散”、“密付生死,誤人性命”、“妄談般若,亂說災祥”、“妄撰偽經”等[1][51]。從普度所說的“十不應”來看,不難想像,很多白蓮會在元中葉有很多已經演變得與秘密教門、邪教差不了多少。
元末,佛教異端白蓮宗幾經沈浮,終於演變成在下層社會廣為流傳的異端組織白蓮教。其傳教方法是“假借讖諱符籙,焚香誘眾”,宣稱“彌勒佛降生,明王出世”,又編造“天譴魔軍殺不平,殺盡不平方太平”“控了石佛眼,當時木子反”等歌謠[1][52],鼓動人心,引發元末農民大起義。
可見,白蓮宗與白蓮教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白蓮教與白蓮宗有源同流分的關係,其本質區別在於前者已經不容於當時的統治者和居於正統地位的佛教。在元末以前,白蓮宗與白雲宗、彌勒教還都是獨立的教派。但是,由於它們長期以來都是在下層民眾中秘密流傳,因而互相接近,互相滲透。到元末,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的激化,這些在民間秘密流傳的異端教派,便進一步融合。
最後,我們要說明,白蓮教雖然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形成,但它始終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宗教或組織,只是成為後世種種教門、邪教的代名詞或曰一種歷史現象而已。

明朝

從中國邪教發展的總體情況看,元末白蓮教正式形成以前出現的種種“邪教”、“妖賊”、“吃菜事魔”等類,多為與社會現實格格不入的宗教異端,以及一些打著宗教旗號的民間秘密教派、迷信團體。白蓮教形成後,比較正規意義上的邪教開始出現,無論它們是崇道還是奉佛,也無論他們“安分守己”與否,他們的組織、經卷、教義和活動都與現實社會秩序不相吻合。
我們如果重視他們的信仰層面,可以稱之為民間宗教;如果重視他們的反政府活動(或謂農民戰爭),可以稱之為秘密宗教;如果重視他們的反社會層面,就不妨直呼為“邪教”。邪教的內涵是動態的,它在積聚到一定的勢力後,往往走上反社會、反政府的道路。
明清邪教十分活躍,有三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其一,教派林立,名目繁多,分布範圍廣泛;其二,以彌勒佛(白蓮教系統)和無生老母(明末以後的眾多邪教)為核心,信仰多元化;其三,邪教的反社會、反政府活動突出,政府的禁止、鎮壓措施日趨嚴厲。
元末農民起義由相互混合的白蓮教、彌勒教和明教等秘密宗教發動,這些秘密宗教倡導彌勒下生、明王出世之說,便於起義者用以號召民眾起來造反,推翻舊政權,開闢新天地,因此成了元末起義者用以發動鬥爭的武器。元末風起雲湧的農民戰爭,推翻了顢頇虛弱的蒙元帝國,造就了一個嶄新的大明帝國和一個起於下層的新帝王。
朱元璋起初由一介平民參加“邪教”發動的造反時,對白蓮教、彌勒教和明教等秘密宗教是頗為信奉的。但為時不長,隨著其軍事勢力的增大,他的政治立場逐漸發生變化,逐漸向封建統治者方面轉變。與這一變化相適應,他對易於被用來發動起義的秘密宗教(或曰邪教)的態度,也一天天地由信奉而轉為疏遠,以至轉為反對了。
朱元璋作為一個有政治頭腦的人,深知民間教派對現行秩序為害之烈,如蟻穴潰堤一般。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朱元璋在著名的討張士誠檄文中,明確攻擊白蓮教:“愚民誤中妖術,不解偈言之妄誕,酷信彌勒之真有,冀其治世,以蘇其苦,聚為燒香之黨,根據汝穎,蔓延河洛。妖言既行,凶謀遂逞,焚盪城郭,殺戮士夫,茶毒生靈,無端萬狀。”[1][53]這裏,他把原先曾信奉的白蓮教及彌勒教、明教等秘密宗教罵為“妖言”、“妖術”,表現了其深惡痛絕的態度。
朱元璋在正式建立明朝後,即以峻法嚴刑治理邪教。朱元璋登基不久,便明令禁止各民間教派的活動:“中書省臣奏:……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咒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1][54]
稍後出現的《大明律》更以法律的形式將此項禁令固定下來:凡師巫假借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裏。[1][55]
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朱元璋令禮部榜示天下:“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論議沮令者,皆治重罪”。[1][56]但是白蓮教等教派活動並沒有止息,它貫穿著有明一朝,遍布大江南北,構成了整個明代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
明代的白蓮教從整體上已不具備南宋茅子元創教時期的特點,應該說是傳統與非傳統相摻合。傳統的一面,主要體現在白蓮教的宗派上。茅子元“嘗發誓言,願大地人普覺妙道,每以四字為定名之宗”。
很多地區白蓮教的“普”字法名即傳自原白蓮會的“普覺妙道”四字宗名,這種情況在明朝的多起白蓮教起事中都有披露,如洪武十二年四川眉縣白蓮教彭普貴起事,同年四川嘉定(今樂山)白蓮教彭普賢起事,宣德七年河北井陘白蓮教張普祥謀亂,弘治十年京畿鄭村壩白蓮教劉普善作亂,等等。無論朝廷如何嚴厲鎮壓,“正宗”白蓮教的血脈總能代代流傳。
至於非傳統的因素可能更多一點。元末以後的白蓮教從整體上已不具備南宋茅子元創教時期的特點,與元普度復教時的信仰也大相逕庭。如果談論明代的白蓮教,就歷史傳統而言,它僅具其名而不具其實了。從絕大多數教派的活動中,彌陀淨土信仰的色彩漸漸褪去,幾乎都信仰起彌勒救世觀念,從白蓮教起事的眾多案子可以看出,他們都打著“彌勒佛”的旗號,“以妖言惑眾”。
例如:洪武六年四月,“湖廣羅田縣妖人王佛兒,自稱彌勒佛降生,傳寫佛號惑人,欲聚眾為亂。官軍捕之[1][57];洪武十九年五月,福建將樂縣陽門庵僧彭玉琳,改名“全無用”,雲遊至江西新塗縣,“自號彌勒佛祖師,燒香聚眾,作白蓮會”[1][58];永樂十八年(1420年)十一月,河北真定府曲陽縣白蓮教頭楊得春、蔚滿圈“用妖術妖書、符咒惑眾,聚無賴,號五百羅漢,謀作亂”[1][59];萬曆十七年(1589)四月,廣東始興“妖僧”李圓朗與翁源人王子龍“作亂”,王自稱彌勒降生,所部“犯南雄,有司討誅之。”[1][60]
而且,白蓮教也不僅僅作為下層民眾反抗封建政權的組織形式,它表現出的形態要複雜得多。眾多的白蓮教支派從來沒有統一過,它們從活動內容、方式到對統治者的態度往往各有千秋。一些支派仍被民眾用為對抗現行秩序的工具;一些支派則在“邪路”上越走越遠,導致明中葉後諸多邪教的產生;一些教派的首領則發生蛻變,把白蓮教作為斂錢致富和實現政治野心的工具加以利用,甚至走向社會上層;還有一些白蓮教派,在“邊寇”窺視中原時,充當奸細,淪落為民族敗類。
雖然明代白蓮教的組織因為環境壓迫而顯得十分鬆散,但它在教義方面,畢竟有一個信仰核心,就是宣揚彌勒佛出世,當主世界,號召教徒起來反對現存政權,建立新政權。在傳教方式上,多採取神秘方式,或聚眾燒香,或寫佛號、傳讖語、撰“妖詞”,或以幻術相引誘,如撒豆成兵、剪紙人紙馬相戰鬥。
在朱元璋、朱棣統治的半個多世紀中,香會、紅巾軍、白蓮教團因襲抗元傳統,揭竿起事,涉及面幾達半箇中國。其中影響最大的當推永樂十八年(1402)山東康賽兒的起事。史書稱唐賽兒藏“妖書”、寶劍,通曉諸術,“以其教施於村裏,悉驗,民翕然從之”。[1][61]
明朝中、後期,一方面生產力水平有所提高,社會財富比以前積累得更多,而另一方面封建社會中固有的地主與農民的階級矛盾,卻日益激化。土地兼併日甚一日,地租與賦稅剝削越來越重。政治上日益黑暗,貪官污吏橫行,地主階級生活驕奢淫逸,廣大農民則紛紛破產,淪為流民。內政的腐敗,導致邊防的廢弛,邊患因之經常發生。正是在這樣的社會危機中,種種民間教派,包括邪教,滋生蔓延,並不時豎旗舉事。
如萬曆年間,“薊州人王森得妖狐異香,倡白蓮教,自稱聞香教主。其徒有大小傳頭及會主諸號,蔓延畿輔、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森居灤州石佛座,徒黨輸金錢稱朝貢,飛竹籌報機事,一日數千裏。萬曆二十三年,有司捕系森,論死,用貼得釋。乃入京師,結外戚中官,行教如故。後森徒李國用別立教,用符咒召鬼。兩教相仇,事盡露。四十二年,森復為有司所攝。越五歲,斃於獄。”至天啟年間,王森的信徒巨野徐鴻儒、武邑於弘志分別於今山東、河北發動武裝起義,均遭明政府的殘酷鎮壓。[1][62]
明中葉後出現的各類邪教教派(包括上述聞香教)往往延續至清朝甚至民國。
關於清代邪教的活動情況。在現代近幾年的學術界的研究中,超過頗豐,這裏僅作一個簡要的勾勒。
如果說明中葉以後出現的諸教派是種子的話,那麽到了明末清初則開始遍地發芽。明末清初是民間教派的活躍時期,因為當時社會出現了大動亂。明末,一些有識之士認為民間教派是對明王朝的嚴重威脅,不加遏止,勢必星火燎原,如刑部侍郎呂坤在萬曆二十五年就曾奏稱:“白蓮結社,遍及四方,教主傳頭,所在成聚。倘有招呼之首,此其歸附之人。”[1][65]
明朝政府,雖然屢屢明令禁止‘“邪教”,無奈國家內憂外患,社會動盪不甯,在在昭示著大亂將至。呂坤在同一奏摺中說:“今天下之勢,亂象已形,而亂勢未動”。他分析自古以來有四種“幸亂之民”:一是“無聊之民”,二是“無行之民”,三是“邪說之民”,四是“不軌之民”。其中“邪說之民”就是指的上述“白蓮結社”之輩。[1][66]可以說,明末農民大起義正是上述四“民”交相運動的結果,而“邪說之民”在其中又占了相當比重。
清政權入主中原不久,就遇到了“邪教”這個令前朝統治者頭疼不已的重大社會問題。為了維護和鞏固剛剛建立起來的統治秩序,清廷決定對“邪教”採取堅決鎮壓的政策。順治三年(16仍)吏科給事中林起龍奏請查禁各色教門,其中說:“近日風俗大壞,異端蜂起,有白蓮、大成、混元、無為等教,種種名色,以燒香禮懺,煽惑人心。因而或起異謀,或從盜賊,此直奸民之尤者也。”建議朝廷“如遇各色教們.即行嚴捕,處以重罪,以為杜漸防微之計。”[1][67]
順治年間,各地“邪教”活動蜂起,愈演愈烈,且帶有反清色彩,實為民族矛盾激烈的結果。面對一股股不可遏止的民間教派反抗的浪潮,順治十三年十一月,皇帝下旨嚴禁“邪教”:
“……乃有左道惑眾,如無為、白蓮、聞香等教名色,起會結黨,夜聚曉散。小者貪圖財利,恣為姦淫,大者招納亡命,希謀不軌。無知小民,被其引誘,迷罔顛狂,至死不悟。歷考往代覆轍昭然,深可痛恨。向來屢行禁飭,不意餘風未斂,墮其邪術者,實繁有徒。京師輦轂重地,藉口進香,張幟鳴鑼,男女雜糅,喧填街巷,公然肆行無忌。若不立法嚴禁,必為治道大蠹。雖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網,罹辟不無可憫。爾部大揭榜示,今後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會,燒香斂錢號佛等事,在京著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著督撫按道有司等官,設法緝拿,窮究奸狀,於定律外,加等治罪。”[1][68]
由於清朝立國不久,不僅面對著前朝遺留下的一副爛攤子,而且面臨著強大的民族反抗浪潮,所以根本無暇對不計其數的邪教窮究根本。至於康熙、雍正時期,兩朝皇帝多少帶有“與民休息”的味道,對於“邪教”沒有採取什麽大的動作,乾隆以後,情形就大不一樣了。
僅乾隆、嘉慶兩朝,就先後有王倫、林清和李文成及川陝五省“教匪”的大規模起事,至於大大小小的邪教案件,則不勝枚舉,僅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觀所藏檔案中,各種名目的“邪教”就有三四百種之多。

清朝

中國史上,曾確定過“邪教”。
清代的伊斯蘭教哲赫忍耶派
清朝乾隆皇帝確定伊斯蘭新教哲赫忍耶為邪教。俗稱血脖子教。
哲赫忍耶,也作“哲合忍耶”等。乾隆時期馬明心傳人,建立政教合一體制,與老教虎夫耶派的華寺門宦械鬥不斷,馬明心得力弟子蘇四十三先是屠殺華寺派一百多人,再屠殺陝甘總督衙門派出的查辦人馬,隨後大暴亂,乾隆皇帝稱新教哲派是“邪教”,田五暴動被鎮壓,清庭禁止它傳播,採用鄉約民防,沒有阻止住它的秘密傳播。同治時期前後,第五代教主馬化龍和馬明心之孫馬復初,大力發展哲派勢力,策動全國回民暴動,以漢人要洗盡回民的恐怖謠言廣泛發動回民,把以前的死敵老教也裹挾進自己的戰車,馬化龍建國稱帝(國號“成正”),導致中國西北地區死亡二千萬人口(屠殺一千多萬漢人)、並引來新疆阿古柏作亂等,史稱同治回亂,是回民和漢人的千古浩劫。馬復初之子馬元章採用忍耐方法,使得哲派出現了中興現象。
馬汝珩《從海富潤案件看乾隆對回族的統治政策》介紹:清朝乾隆確定伊斯蘭新教哲赫忍耶(哲合忍耶)為邪教。
清代前期,清廷與回族的關係總體是好的,自哲派傳入中國,從乾隆時代到1958年全國宗教改革之前,中國回民的暴動不斷,幾乎就等於哲派暴動,使中國西北地區長期經受災難。哲派傳入中國,根本地改變了回族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了解後來的中國伊斯蘭,就不能不了解哲派。1958年全國宗教改革之後,“哲合忍耶”不再是邪教了。
它後來俗稱血脖子教。《中國西北哲赫忍耶“束赫達伊”思想的起因》一文說:“‘束赫達伊’之意是‘為主道而犧牲的人’……哲派穆斯林遂將‘束赫達伊’作為自己的重要宗教主張和主導思想,其他教派則稱哲派為‘血脖子教’”。

中華民國

“一貫道”發端於晚清,極盛於1940年代。其教義,雜糅儒、道、佛及耶穌教經典,宣稱整個宇宙分“紅陽”、“青陽”、“白陽”三期,各歷一萬八千年。目下正值“白陽”期末世,大劫將至,須得信奉“一貫道”,才能消災免難。
抗戰期間,“一貫道”將大量汪偽政權高級官員發展進入組織。民國晚期,邪教組織“一貫道”,甚至一度發展到與國、共兩黨分庭抗禮的程度。

當代邪教

改革開放後,中國的邪教組織逐漸發展起來。20世紀80年代,邪教勢力大多在偏遠地區活動,90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為基地擴張,進入21世紀,當代邪教勢力開始出現國際化的趨勢。在中國,明確認定的邪教組織共有15個。

法輪功

法輪功的創立人李洪志自稱“宇宙主佛”,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法輪功極端敵視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被中國及多個國家認定為邪教。

全能神

全能神教是由“呼喊派”骨幹趙維山於1989年創立的,系脫離基督教新教地方教會運動的變種組織,是當前國內最具危害力的邪教組織之一。組織情況:“全能神”的發起人趙維山擁有極強的組織能力,在人事管理方面很有一套。為了掌控全局,充分駕馭“全能神”的追隨者,他建立了完整的組織體系。該體系等級森嚴、責任明確,極具危害性。據有關資料顯示,該組織體系自上而下設有“女基督”、“大祭司”、“聖靈所使用的人”、“省級領導”、“區級領導”、“城鄉領導”、“小排領導”和“細胞小組領導”等。
社會危害:造成此次招遠血案的“全能神”教主趙維山曾是該團體的黑龍江骨幹。多年來,該組織逐步演變出“被立王”“主神教”“實際神”“東方閃電”等派系。
1995年被公安部認定為邪教組織。

徒弟會

組織情況:陝西耀縣農民季三保於1989年初創立,內部設有總會、小分會、教會點等7級機構。到1995年初,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4個省的300多個縣,受矇騙民眾35萬餘人。
社會危害:季三保編造“七步靈程”,自稱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兒子”,可以行神跡奇事,治病救人。該組織骨幹製造、散布迷信邪說,致使大量學生輟學,很多民眾整天“禱告”,放棄生產,變賣家產,預備“升天”,或有病不求醫,因貽誤治病而死亡。

全範圍教會

組織情況:1984年,河南鎮平縣人徐永澤在平頂山創立“全範圍教會”。最高機構為“全範圍議會”,下設7個牧區。至1991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5個省、自治區的88個縣,矇騙民眾數萬人。
社會危害:徐永澤編了《教會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實現中國文化基督化、全國福音化、教會基督化的國度,與主一同掌權”。一些骨幹散布“世界將到盡頭,災難就要降臨”“信主能治病”等謠言,要求信徒天天聚會時嚎啕大哭。受其影響,很多民眾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靈靈教

組織情況:江蘇淮陰縣農民華雪和於1983年創立。該組織形式較為疏鬆,但有明確分工。至1990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矇騙民眾1.5萬餘人。
社會危害:華雪和自稱是“第二個耶穌、主基督”,是“主耶穌二次道成肉身降臨”,稱“淮陰就是耶路撒冷”。該組織宣揚“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整個人類要毀滅,只有早進‘靈靈教’才能躲過災難”,致使信徒民眾放棄生產,坐等“世界末日”。

新約教會

組織情況:香港女影星梅綺(江端儀)於1960年創立,後由其女兒張路得繼續在台灣傳播並建立組織。1964年,該組織另一負責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縣建立新總部和“聖山”。1988年,該組織“石牌教會”負責人左坤另立“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布道團”。截至2014年,該組織活動涉及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社會危害:梅綺、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稱“先知”,代表“至高神來執掌王權”,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稱要“推翻人的國,建立神的國”。

觀音法門

組織情況:1988年,英籍華人釋清海在台灣創立“觀音法門”,活動涉及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1998年5月,骨幹許成江另立“圓頓法門”,蔓延到9個省市的20餘個縣(市),受矇騙民眾約5000人。
社會危害:釋清海標榜自己是“清海無上師”,等同於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從1989年開始,“觀音法門”組織成員以旅遊、探親、投資辦廠為名,頻繁派人進入大陸,發展成員,秘密建立活動點。此外,又多次策動境內信徒到境外參加“法會”或培訓,回國後進一步發展邪教組織。

主神教

組織情況:“主神教”是另一邪教組織“被立王”的骨幹劉家國於1993年創立,活動涉及22個省、市。該組織成員分為“主神”“省權柄”“各級同工”等7個等級。
社會危害:劉家國自稱“主神”,製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只有信仰‘主神’才能得救,要團結在“主神”四周,終極建立神的王國”等迷信邪說。他還以“賜神靈”為名,強姦婦女19人;以繳納奉獻糧、奉獻款為名,詐欺錢財40餘萬元人民幣。

被立王

組織情況:“呼喊派”骨幹吳揚明於1988年創立“被立王”,曾一度在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活動點500多處,發展信徒數萬人。該組織體系分為“父王”(吳揚明)、“服權人”、信徒等5個等級,並制定了嚴格的戒律。
社會危害:吳揚明利用《聖經》中“被立”一詞,自稱“被立王”,宣稱:“世界末日就要到來,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懲罰,遭到屠殺”。
他先後以誘騙和脅迫手段共姦污成年婦女和幼女數十人。他還要求信徒繳納“奉獻款”,聚斂錢財數十萬元。

統一教

組織情況:全稱為“世界基督教同一神靈協會”,美籍朝鮮人文鮮明於1954年在韓國釜山創立。
社會危害:該組織規定信徒必須與異性信徒發生兩性關係,稱此為“洗禮”,由文鮮明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國大型“集體婚禮”。該組織曾在韓國、美國組織過反共大遊行。“同一教”以投資援助、任職任教、文化交流等為名,派遣職員進入中國進行滲透活動。同時極力拉攏、發展我出國職員,指使他們回國後廣泛傳播“同一教”。

三班僕人派

組織情況:“三班僕人派”是河南鎮平縣人徐文庫(又名徐雙富)創立,組織成員分為“大僕人”、“二僕人”等6個等級,建立較嚴密的組織體系,活動一度涉及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社會危害:徐文庫借用《聖經》神化自己,自稱“大僕人”。該組織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災難,世界末日來到了,“只有‘三班僕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說。近幾年來,徐及其骨幹以“奉獻錢是交給神”等為名,騙取大量錢財。

靈仙真佛宗

組織情況:1979年美籍華人盧勝彥創立“靈仙真佛宗”,總部設在美國西雅圖雷躲寺(又稱“靈仙真舍總堂”)。1988年開始滲透中國,活動曾一度涉及13個省市。
社會危害:盧勝彥標榜自己為“活佛”、“佛主”,極端敵視社會主義制度,曾於1989年多次發表公然演講,攻擊黨和政府。該組織還在上海、廣州、昆明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委任主持人,偷運、散發大量該組織書籍和宣傳品,發展成員,建立組織。

天父的兒女

組織情況:“天父的兒女”又稱“愛的家庭”,是由美國人大衛·摩西·白克於1968年在美國創立,其基本單位為“家庭”,最高機構為“皇室”,大衛任“國皇”。該組織從1980年開始滲透中國。
社會危害:攻擊一切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宣稱“上帝的愛即是性愛”,指使信徒用類似賣淫的方法發展信徒,募捐經費。在“家庭”中實行群居、濫交,甚至提倡兒童性行為。受其影響,境內大多數成員有流氓行為,亂搞兩性關係。

達米宣教會

組織情況:韓國人李長林於1988年創立,最高機構為“達米宣教會世界總本部”。1992年初傳進中國,活動一度涉及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社會危害:該組織以宣揚“末世論”為宗旨,宣稱1992年10月28日23時是“世界末日”的開始,屆時加進該組織的人將隨復活的耶穌一起‘升天’,不信其說教的人將在而後的7年‘大災難’中受苦”。自1992年以來,該組織頻繁派人進入中國,發展成員,建立組織,並指使境內骨幹煽動、組織受矇騙民眾搞集體“升天”活動。

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組織情況:韓國人朴叫呼於1980年創立。組織成員分為上帝、總務等5個等級。該組織從1993年傳進中國,活動涉及東三省、北京、河北、上海等11個省、市、自治區。
社會危害:朴叫呼自稱是最後的先知“以利亞”,要求信徒將其作為“石仙”加以崇拜,稱其組織為“石國”。該組織在中國各地建立了聚會點、聯絡點,並租地建立“石國”聚居村,唆使受矇騙民眾變賣家產,舉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國”聚居村內,要求他們斷盡與外界聯繫,集中學習邪教教義,不得讀報、看電視、聽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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