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書(核准死刑用)

在我國是指由各市中級法院宣判死刑後,犯人沒抗訴或犯人抗訴後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其審核,若通過後對犯人執行死刑,若未通過發回重審!(《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裁定書(核准死刑用)
  • 文書樣式:19
  •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類型:刑事裁定書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最刑核字第××號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等,現在何處)。
××××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處簡寫抗訴、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沒有抗訴、抗訴經高級法院覆核
同意原判的情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進行了覆核。合議庭評議後,審判委員會第××次會議進行了討論並作出決定。
本案現已覆核終結。
本院確認……(寫明經覆核肯定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具體證據的內
容)。
被告人×××……(闡明同意判處死刑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
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以××罪判處被告
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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