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珂(踢死警察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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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87年出生於哈爾濱,哈爾濱踢死警察案犯罪嫌疑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珂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哈爾濱
  • 出生日期:1987年
人物介紹,北京晚報報導,

人物介紹

溫珂、男、漢族、1987年生於哈爾濱市。
踢死警察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一歌廳遇到于濤等人,溫珂得知黃、於曾結怨,欲毆打于濤被人勸下。此時恰好平房公安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馬某途經歌廳過道,馬某的腳被黃立明踩了一下,馬某對黃立明說:“你踩到我腳了。”黃立明不滿並對馬出言不遜,溫珂猛擊馬的頭面部,當即將馬打倒。溫、黃、王等人不斷猛踢馬某面部,之後揚長而去。馬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新華網哈爾濱2月24日電:2010年2月24日下午,哈爾濱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哈爾濱民警馬樹明被毆致死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溫珂等六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經查,死者馬樹明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經屍檢,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認定其死亡原因為,頭面部多次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疝形成死亡。
案發後,黑龍江省公安廳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哈爾濱市公安局特偵組連夜開展偵破工作,先後將涉案人員溫珂、黃立明、戴龍、肖雨生、羅貴龍、于濤等六人抓獲。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該案為我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對溫珂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後將溫珂、黃立明、肖雨生、岳立東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
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兇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當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死刑覆核不核准死刑 依法改判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經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後不核准死刑已經依法改判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認定溫珂等5人是刑滿釋放人員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馬某毆打致死,還有其他犯罪,數罪併罰,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13年8月2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復1960076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溫珂故意殺人罪踢死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黑刑三終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核准溫珂的死刑。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網上搜尋 溫珂踢死警察 或者 溫珂故意殺人 就可以看見許多相關內容。

北京晚報報導

北京晚報對溫珂死刑改判報導的電子版北京晚報對溫珂死刑改判報導的電子版
踢死警察 主犯為何死刑有緩?
三年前,哈爾濱市發生一件大案,警察馬某被溫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當地警方定性為惡勢力團伙,主犯溫珂也被黑龍江高院判處死刑。不過,在死刑覆核階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並將案件發回重審。最終,溫珂被改判為死緩。
踢死警察,又是三進宮的累犯,溫珂為何得免一死?北京晚報記者採訪了其死刑覆核階段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
歌廳內警察遇害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一歌廳娛樂。21時許,溫珂、黃立明在歌廳遇到了相識的于濤等人,雙方互到對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時,有警察也在歌廳娛樂。黑龍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實表明,溫珂等人在歌廳過道時,警察馬某從衛生間出來,欲返回與同事聚會的包房。因黃立明踩了馬某的腳,馬某對黃立明說:“你踩到我的腳了。”黃立明不滿,對馬某說:“踩你腳咋地?”站在黃立明身邊的溫珂上前猛擊馬某頭部一拳,將其打倒。後溫珂、黃立明連續猛踢馬某頭部,王松園也上前連續踢踹馬某頭、胸部。後溫珂擺脫他人勸阻,將馬某頭部擺正,再次連續踢踹,王松園也再次上前踢踹,黃立明也再次猛踢馬某頭部一腳後離開。
警察馬某因頭面部多次受鈍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視同事受傷
當天與馬某一起在該歌廳203包房內唱歌的,還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歌聲嘹亮,發生在過道的嘈雜並未引起這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見有人倒在過道的地上,也當作醉鬼而視而不見,完全沒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警察陳某作證說,他和同事吳某在走廊男洗手間與203包房中間處看見有個男的倒在地上,他以為有人喝多了,沒有理會就回包房了。後來他聽韓某說馬某被人打了,出去才看見馬某倒在另一個包房的沙發上,他們把馬某送到醫院,大夫說馬某已經死亡。
韓某作證說,在馬某去衛生間約10分鐘後,他看見當地派出所有兩名警察出警,過去一問,民警說有人報案,這時他才發現馬某躺在對面一包間沙發上,鼻子出血,閉著雙眼。他和同事把馬某送到醫院,但馬某已經死亡。
對溫珂等人的抓捕過程頗有戲劇性。溫珂等人在毆打完馬某後,去外邊一飯店吃飯,當得知歌廳聚集了一幫人後,溫珂以為是對方來打架,就從飯店搶了一把菜刀,和黃立明等人坐車去歌廳。結果進去一看,裡邊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溫珂時,溫珂等人和警察撕扯,甚至在警察把溫珂押到警車裡時,還有其同夥拉開車門欲“營救”溫珂,後警方朝天鳴槍,才鎮住這些人。
“三進宮”累犯一審獲死刑。
溫珂今年26歲,哈爾濱市人,國中文化。早在2003年,當時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意傷害罪而被處緩刑。到2009年8月,溫珂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溫珂與黃立明、王松園因瑣事踢打馬某,致馬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外,溫珂還在另外兩起案件中毆打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溫珂殺人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纍犯,應從重處罰。根據溫珂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該院判處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溫珂提出抗訴後,黑龍江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並報最高院覆核。此後,溫珂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的謝通祥律師,請他擔任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
找法條激辯不該死
“全面了解案情後,我認為,溫珂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曾多次在死刑覆核階段成功辯護的謝通祥律師提出了幾點爭議,並向最高院法官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首先,溫珂的父母代溫珂給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了50萬元,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達成了諒解書,被害人家屬也積極要求法院從輕處罰溫珂。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人家屬得不到賠償,不利於社會穩定。
其次,溫珂沒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他和幾個朋友都是臨時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惡勢力團伙。他們喝多了酒,偶爾並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馬某,馬某雖然是警察,但是案發當時馬某不是執行公務。雙方在沒有任何預謀的前提下臨時發生口角,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處理。溫珂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就是喝酒喝多了,發生口角後才毆打被害人,其主觀上無殺人故意,因此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屬於罪名錯誤,應處以故意傷害罪。
此外,警方在歌廳抓捕溫珂時,溫珂當場指認其他被告人,警察當場抓捕了溫珂指認的人,應該對溫珂參照立功處理。到案後,溫珂具有積極認罪、悔罪、坦白的行為,依法應從輕處罰。
“還有一點應該引起注意。”謝通祥說,致命傷是誰踢的?當時有多人踢踹過馬某的頭部,而最後踢踹的並不是溫珂。謝通祥律師據此認為,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傷害的結果,不應以溫珂的死刑立即執行來償命。
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溫珂,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並於今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不予核准死刑,並把此案發回黑龍江省高院重審。
最高院認為,溫珂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又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此案系多人共同實施加害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溫珂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對溫珂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因此,最高院不予核准,並把此案發回黑龍江省高院重審。
今年10月,黑龍江省高院重審後作出判決,該院認為,溫珂被抓獲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親屬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對其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溫珂所提一審量刑過重的抗訴意見,及其辯護人所提溫珂具有認罪、悔罪、坦白表現,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最後,黑龍江省高院決定對溫珂緩期兩年執行死刑,並對溫珂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本報記者 楊昌平
名律說案
本期主講 謝通祥律師
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首席律師,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刑事案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其辦理的李有斌綁架致人死亡案二審改判為死緩;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契約詐欺案無罪釋放;劉清春濫伐林木無罪釋放。
2016年1月,法院裁定溫珂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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