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活動

出版活動

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根據2001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從事出版活動,應當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活動
  • 時間:2001年12月
  • 出自:《出版管理條例
  • 意思: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等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報紙、期刊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註銷登記,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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