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

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是指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殘、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後,在180天內致殘、亡的),給予一定比例經濟賠付的辦法。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限按年度或月份計算。保險金額最低不少於5千元,最高不限,一般為2萬元,原則上不加保疾病和醫療藥費,對出國時間長,人多的可協商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
  • 類別:保險
  • 對象:出國人員
  • 內容:人身意外
基本簡介,責任範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基本簡介

出國人員人身意外保險是指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殘、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後,在180天內致殘、亡的),給予一定比例經濟賠付的辦法。

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整容、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導致的醫療事故;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如發生以上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發生本條第一項情形或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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