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戒

具足戒

佛教的具足戒是比丘比丘尼受持的戒律,因為這些戒律與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所以稱具足戒。關於具足戒的條目,雖然各地都有不同,但大致內容是相同的。

具足戒是比丘、比丘尼受持的戒律,根據《四分律》,比丘的“具足戒”有250條,比丘尼的具足戒有348條,共分為8大類:

一、波羅夷,指戒律中的根本罪或極大之罪,犯此類戒者要被逐出僧團。

二、僧殘,指比波羅夷輕一些的罪行,僧殘的意思就是犯此類戒者還有殘餘的法命。

三、不定,是指已經犯戒但犯戒程度還不明確的行為。

四、捨墮,是指由於貪心而追求財物的行為。

五、單墮,是指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戒。

六、波羅提提舍尼,意譯為“悔過”,是輕微的過失,主要涉及佛教關於飲食等方面的規定,犯此戒者只需向一僧懺悔即可。

七、眾學,是較輕的過失,所涉及的是有關服裝、食事、威儀等極細微的事情。

八、滅諍,是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稱之七滅諍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具足戒
  • 別名:近具戒、大戒,略稱
  • 略稱:具戒
  • 分類:戒律
介紹,分類,告誡,

介紹

具足戒又稱近具戒、大戒,略稱具戒。為比丘、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因與沙彌(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稱具足戒。 具足戒的內容,南北傳佛教所傳的戒本各異,按《四分律》所載,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條。

分類

1.波羅夷:有斷頭、無餘、極惡、不共住等義,為戒律中的根本極惡戒。是開除不共住的棄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殺、盜、淫、妄),則喪失其比丘(尼)的資格,無法再生活於僧團之中,死後並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
2.僧伽婆師沙:意譯為眾余、眾決斷、僧初殘,簡稱僧殘。僧眾犯了這方面的戒,等於一位殘廢者一樣,是次于波羅夷的重罪。《毘尼母論》說:“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名之為殘。”犯此罪者,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罪,是名“僧殘”。譬如不真實的情況,隨便誣賴別人、毀謗別人,就犯了僧殘罪。
3.不定: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尚在懷疑判斷之中。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沒有這一類。
4.捨墮: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種。此戒乃警戒由於貪心而集貯無用的長物,助長生死之業,於是墮落三途,故捨棄此等的財物、貪心、罪業,稱為捨墮。犯此罪皆與衣、缽等物品有關,故罰以沒收物品,並於大眾中懺悔。例如把多餘的缽或衣服收藏起來,不肯轉送給他人,超過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這條戒。
5.單墮:為波逸提之一。與前述捨墮不同的是,此法無物可舍,但乞懺悔,故名單墮。也就是說,捨墮必須捨去犯戒的財物,而單墮則只要向他人懺悔,即可以得到清淨。
6.波羅提提舍尼:簡稱提舍尼。意為向彼悔、對他說。犯此過錯者,必須向一人發露懺悔,是輕罪的一種。
7.眾學:規定有關服裝、食事、威儀等細則,其數眾多,應常習學,故稱眾學;又此戒難持,應加細心注意,故特以學為名。屬突吉羅的輕罪。眾學法相當於今日的生活須知,是我們日常生活的規範。眾學的數目及內容,因事多而細小,因此諸律所載相異之處不少,其中《四分律》總為百戒,故一般稱百眾學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眾學法不相同。
8.滅諍:止滅僧尼諍論所設的方法規定。因有七種,又稱七滅諍。所謂滅諍法即大家意見不合,爭執起來時,要面對面坦誠布公地互相表白說明,解除彼此之間的誤解。一旦化除爭執,事後則不可再有議論,不可背後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類合為五篇,即: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舍尼與突吉羅。
五篇再開為七聚,有: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惡作、惡說等。茲表列如下:八 類 五 篇 七 聚波羅夷———波羅夷———波羅夷僧 殘———僧 殘———僧 殘不 定 偷蘭遮舍 墮———波逸提———波逸提單 墮提舍尼———提舍尼———提舍尼眾 學———突吉羅———惡 作滅 諍 惡 說

告誡

告誡隨文取義者:
“若人有信心恒生慚愧好學戒律者。佛法得久住。是故人慾得佛法久住。先學毗尼藏。”(《律》)佛陀聖戒乃佛陀正法律存在的標誌,自然也就成了魔子魔孫首先要大力加以破壞的,因此也就逐漸地產生了出家人不得為在家講比丘戒,在家人不得看出家戒之類的謬論產生,並被以訛傳訛地混入經律之中,以至於“如牧牛女多加水乳。諸惡比丘亦復如是。雜以世語錯定是經。令多眾生不得正說正寫正取尊重讚嘆供養恭敬。”“如彼牧牛貧窮女人展轉賣乳。乃至成糜而無乳味。”(《大般涅槃經》)
在佛經中,佛陀多次為在家人如阿闍世王、外道迦葉等詳細講解比丘戒,比如《長阿含經·佛說寂志果經》《長阿含經·沙門果經》(詳細講解比丘戒經文實在太長,從略)等,特別是在《長阿含經·裸形梵志經》(相當於南傳《長阿含經·迦葉師子吼經》)中,佛陀不僅為該非比丘的外道迦葉詳細講解了比丘戒法,還明確地說:“優婆塞亦能修行此法。”因此,在佛經中不乏居士持守比丘戒的案例,比如,《中阿含經·王相應品鞞婆陵耆經第六》中,難提波羅陶師即是居士受持比丘戒的典型案例之一(持守的比丘戒詳細經文實在太長,從略),而著名的維摩詰居士同樣是“雖為白衣,奉持沙門戒法;示有妻子,常修梵行。”(《維摩詰經》)如此看來,“在家人不可看出家戒”的說法是何等荒唐,實乃破壞佛陀戒律、阻止佛陀戒律流傳的大邪說。
那么《摩訶僧祇律》那段“律文”到底是什麼含義呢?所謂的“不為未受具足戒者說”,到底不能說的又是什麼呢?不能說的真是戒律本身嗎?其實,這段“律文”的大致意思是說,比丘不得向未受具足戒(比丘以外)的人,說起“四眾”所犯種種過錯之事,否則都是破戒,絕非不能說戒律本身:如果此比丘知彼比丘犯了粗罪(四事或十三事),不能“向未受具戒人說”彼比丘所犯之粗罪,否則,此比丘即是破戒;“雖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說”,此比丘也不能向雖然受了具足戒的比丘尼說起彼比丘所犯之粗罪,乃至不可說起彼比丘所犯之三十尼薩耆九十二波夜提過錯之事,否則此比丘也是破戒;如果此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彼比丘尼所犯之八波羅夷十九僧殘等過錯之事,此比丘也是破戒;如果此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彼沙彌或沙彌尼所犯十戒等過錯之事,此比丘也是破戒;如果此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彼白衣居士所犯五戒等過錯之事,此比丘也是犯戒。簡而言之,此比丘不得向受具足戒之比丘以外的人,說起“四眾”所犯種種過錯之事,否則都是破戒。
最後那段《摩訶僧祇律》“律文”“若為未受具足人。說波羅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毗尼罪。”顯然也是被蕭平實邪見信徒們嚴重誤解了才胡亂引用的,那段“律文”如果引用完全(見附文二)意思就很明了了,這幾個字“教語汝不得”才是問題的關鍵,就是不能隨便教未受具人“汝不得”違犯種種具足戒。人家還沒有學習了解具足戒,更沒有發願受持具足戒,你就叫人家“汝不得”違犯種種具足戒,那豈不是“太早者”嗎?!
附文一:
“佛告諸比丘。依止舍衛城者皆悉令集。以十利故與諸比丘制戒。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說。除僧羯磨。波夜提。比丘者如上說。知者若自知若從他聞。粗罪者。四事十三事。未受具足者。除比丘比丘尼。雖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說。說者語前人令知。除僧羯磨。羯磨者若白不成就。眾不成就。羯磨不成就。是不名羯磨。若白成就眾成就羯磨成就。是名羯磨。世尊說無罪。波夜提者。如上說。若比丘知他粗罪。僧未作羯磨者。不得說彼粗罪。若有人問。某甲比丘犯淫飲酒者。應答言。彼自當知。若僧已作羯磨者。不得循巷唱說。若有問言。彼比丘犯淫飲酒者。比丘應問彼言。汝何處聞。答言。我某處聞。比丘應答言。我亦如是處聞。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說三十尼薩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毗尼罪。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眾學威儀。越毗尼心悔。說比丘尼八波羅夷十九僧殘。得偷蘭罪。三十尼薩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眾學威儀。得越毗尼心悔。說沙彌沙彌尼十戒。得越毗尼罪。下至俗人五戒。得越毗尼心悔。是故說。”(《律》)
附文二:
“從今日後不聽向未受具足人說得教語汝不得作非梵行不得盜不得殺生不得妄語。如是比得為說。若為未受具足人。說波羅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毗尼罪。是名未受具足人。太早者。”(《律》)
在看看印光大師的辨證觀點:
印光祖師論述白衣能否看僧律開示:印光大師增廣文鈔卷二 復徐蔚如居士書一
律藏不許未受戒者看,一則恐其未明遠理之人,見其因犯制戒之跡。不知乃大權菩薩,欲佛制戒以淑後世,遂現作不如法相,以啟如來立制以垂範耳。由其未明此理,唯據近跡。遂謂如來在世,佛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從茲起邪見以藐視僧倫,則其罪不小。二則律藏中事,唯僧知之。倘令未為僧者閱之,或有外道假充比丘,作不法事,誣謗佛法,則其害非小。故此嚴禁而預防耳。至於好心護法,校正流通,何可依常途為例。若執定此語,則律須僧書僧刻,僧印,僧傳,方可不違佛制矣。天下萬事,皆有一定之理。而當其事者,須秉一定之理,而行因時適宜之道。理與權相契,法與道相符,斯為得之。律中必有明文,光以目昏,未能遍閱。蕅益毗尼集要,亦有此議,亦不須檢查。但無上不明遠理,只據近跡。及欲知佛法中機密之事,擬欲假充比丘等過。則放心安意,校正流通。其功德無量無邊,何須過慮。然須緘默,不可以律中文相,對無知無識之人宣說。及泛泛然錄之於尋常文集中,以啟無知人妄造口業之釁。世出世間,理皆有定,法皆無定。大而經國治世,小而一飲一啄,莫不如是。何獨於律藏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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