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產的管理

其他資產的管理是指對企業除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外的其他資產的管理,企業的其他資產主要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查封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其中,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生產經營的國家批准儲備的特種物資。其專門用途一般是指國家為應付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特殊需要。凍結的銀行存款與查封的扣押企業物資,系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實施的強調措施,凍結其銀行存款,查封其物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決的規定的義務,而銀行有存款、企業有物資的,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存款和查封或扣押物資,有僅向有關的銀行或企業發出協助執行的通知書,凍結查封被執行人的存款或物資,不準破執行人提取或轉移。凍結只是一種臨時性昔施.在規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強制措施。涉及斥訟中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配合下,為解決案件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處理的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企業對這些涉及訴訟中的財產,不得隱藏、轉移、變賣和毀損。其他資產,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說,都很少。只有一些特殊的企業,為了特定的需要才持有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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