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費用保險

共同海損費用保險,是指船舶所有人為其墊支的屬於共同海損各項費用而向保險人投保的一種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一般由船舶所有人墊支各項共同海損費用,但如果因共同海損受益的財產在以後續航過程中受到損失,致其墊支的共同海損費用就無法收回,因此,他對這種費用就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險人投保。

產生原因,保險內容,特殊情況,

產生原因

當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事故,船方和其他關係方墊付的共同海損 費用,只有當船舶駛抵目的港、船貨具有分攤價值情況下才能獲得 補償,如船舶在共同海損事故結束以後,重新開出,又遭沉沒,將會使船方或其他關係方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無法從各有關利益方取得補償。為保證這些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能如數獲得補償,共同 海損費用保險規定:如果船舶因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海損事故而遭 受損失,以致船貨抵達目的地港時的分攤值低於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其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賠償給墊付人。

保險內容

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內容僅僅是駛往及在避難港產生的、若船舶在餘下的航程中發生全損將變得沒有價值的共同海損費用。而如貨物犧牲,船舶在目的港才進行的修理等通常是沒有必要投保的。
在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保險單中,保險標的是“共同海損費用及救助費用”。
一、應投保的共同海損費用項目
a.在避難港的港口費用(包括:引水,拖輪,系解纜,噸稅,卸貨,儲存和重裝,看護等費用);
b.在避難港進行的船舶修理(臨修或永修);
c.在避難港進行的貨物的重整費用;
d.船員的工資及加班費;
e.船員的一伙食及消耗的燃料,但僅限於在航程中得到補充的部分;
f.救助報酬,擔保費用以及有關的法律費用;
g.拖至第二避難港或目的地的拖輪費以及為完成航程而租用設備的費用(如發電機水泵);
h.在到達目的港前任何掛靠港發生的共損費用;
i.上述各項費用相關的海損理算師的費用;
j.保險的費用。
二、可以不投保的共同海損費用
a.就貨物及運輸的共同海損犧牲(特殊情況除外);
b.在目的港或其後完成的船舶修理;
c.其他在目的港或其後發生的共損費用;
d.沒有在航程中得到補充的船員給養和燃油的消耗;
e.利息和手續費;
f.上述項目相關的理算師的費用。

特殊情況

貨物的共同海損犧牲
假設貨物在共損行為中是為共同安全而被拋棄,當只有一個卸貨港時,就沒有必要將此犧牲進行投保。因為被拋棄的貨物並不代表金錢上的實際支出。若船舶和貨物在隨後的航程中滅失。對於共同海損行為中犧牲的貨物來說,即使不在共同海損行為時被拋棄,也會在隨後的第二次事故中滅失。貨物只能滅失一次,若船舶和貨物在到達目的港前的第二次事故中全損,對於被拋棄的貨物的貨主來說,被拋棄和在事故中滅失二者的結果沒有什麼大的區別。
事實上,如果餘下的貨物和船舶在隨後的事故中滅失,在此之前拋棄的貨物也就無從認入共同海損了。
但是,一旦船舶到達了第一卸貨港並卸下到該港的貨物,在此之前拋棄貨物的損失對於該港的貨物來說馬上就變成了實質性的。貨物的犧牲也就可以列入共同海損並由該港的貨物參加分攤。對於餘下的航次,無論是拋棄的貨物還是卸下的貨物,對於船舶和其他貨物安全到達目的港就有了可保利益,只有這時船舶和餘下的貨物要分攤被拋棄貨物的共同海損犧牲。
從實質上看,貨物的共同海損犧牲變為實質性的原因就是由於部分財產在共同海損行為後因同原船和貨物分離變成已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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