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是海上保險單訂明的有關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賠付處理方式的條款。例如,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險 (A)條款中規定: 本保險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理算或確定應根據運輸契約和 (或)有關法律和慣例辦理”。國外運輸契約一般都訂明共同海損應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並證明共同海損的理算地點和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海損條款
  • 外文名:General Average Clause
  • 用處船舶保險契約中處理共同海損
  • 屬性:保險
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於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範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契約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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