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條詔書(西漢六條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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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詔書,又稱“六條問事”,是中國西漢時期漢武帝頒發給十三州刺史詔書,規定了刺史的權力和職務範圍。

漢武帝以的形式將除京畿地區以外的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區,每州設一刺史,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的職責以漢武帝頒發的六條詔書的形式規定下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條詔書
  • 朝代:漢朝
  • 皇帝:漢武帝
  • 頒發對象:十三州刺史
背景,具體內容,說明,

背景

漢朝實行郡縣制,全國數最多達到103個。為了加強地方行政,漢武帝依據《尚書·禹貢》和《周禮·職方》將京畿地區以外的全國劃分為青、兗、徐、豫、冀、荊、揚、幽、並、涼、益、交阯、朔方十三個州,州設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每年八月“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刺史的職責以漢武帝頒發的六條詔書的形式規定下來,作為其監察糾劾地方官的標準。

具體內容

六條詔書的具體內容是:
  •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訛言;
  •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說明

詔書的內容可以看出,刺史的職責主要在於監察郡太守以及各級地方官員的施政。六條詔書以外,刺史不得干預地方政事,違者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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