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詞

公訴詞是公訴人在法庭上公開發表的公訴意見。公訴詞與起訴書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起訴書是檢察機關的正式訴訟文書,公訴詞是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的演說詞。公訴詞以起訴書內容為依據,加以口頭的說明和發揮。內容一般包括: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證據分析及對被告人罪行的評述;指出案情及其社會危害性;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根源;通過法律論證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公訴詞的作用,公訴詞的內容,格式及寫法,寫作注意事項,例文,

公訴詞的作用

公訴詞是在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訴書的基礎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證實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分析犯罪行為的性質、後果和對社會的危害,闡明為什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檢察院提起的起訴進行補充和闡發,從而進一步在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公訴詞的內容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4號檔案規定,公訴詞應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第一,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
第二,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
第五,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以上五項內容,並非每份公訴詞完全具備,應根據案件的特點及實際需要,決定哪幾項內容可寫,哪幾項內容重點寫。

格式及寫法

公訴詞文無定式,內容分標題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一)引言
引言。開頭先寫稱呼語。如一審公訴詞是“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二審公訴詞的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在行文中,為了演講的需要,可在關鍵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點,插入稱呼語。
引言部分主要寫明對法庭調查情況的簡要概況。
(二)主體
主體部分是公訴詞寫作的核心部分。可視其不同的情況,按前面談的二、三、四、五項內容進行有側重點地分析、論述。這一部分寫法上主要運用議論的方式,即根據已經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從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從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從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進而闡明將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確性。主體部分的具體寫法一般是分專題論述,每一個專題題首都冠以小標題,來作為該題的分論點。接著列舉論據,擺事實、講道理,進行分析論證。從章法上看,每一個專題各自獨立,但組合起來,卻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即從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論點
公訴詞的論證方法主要有事實論證法、法理論證法、因果論證法、對比論證法等。
(三)結尾
最後是公訴詞的結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論證後的結束語。主要是對公訴意見總結,並就如何處罰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見和要求。根據審判程式的不同可相應採用如下兩 種行文方法:
一審案件的公訴詞可寫為:
以上幾點意見請法庭結合全案情節,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做出正確的判決。
二審案件的公訴詞可寫為:
以上對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是否正確,被告人×××抗訴是否有理,闡明了我們的意見,供二審法庭合議中考慮。
最後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寫作注意事項

(一) 態度鮮明,觀點明確,立論有據。這是擬制公訴詞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關係著指控的份量,關係著出庭支持公訴的質量。
(二)緊抓案件特點,深入揭露犯罪。公訴詞有重點地抓住情節最惡劣、手段最殘忍、後果最嚴重的問題論述,能深刻地揭露犯罪,激起公憤,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證據的分析要全面、客觀。
(四)結尾提出的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罪責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的結論意見要合情、合理、合法。
(五)法理論證,可引用法律條文予以論證,也可從法律理論上予以論證。
(六) 論辯靈活。語言口語化,通俗易懂。

例文

公訴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根據法律規定,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我院提起公訴的張××詐欺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張××的犯罪事實,在起訴書中已明確認定,並為今天的法庭調查所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亦供認不諱,不需再加論證。但是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質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提請法庭對被告給予嚴厲制裁,以保護公私財產,有必要對本案作進一步論述。詐欺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象等欺詐方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虛構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種事實騙取被騙人的信任。所謂隱瞞事實真象,就是對被騙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如果被騙人知道就不會把財物“自願”交被告。被告張××就是以代購和借貸之名,行詐欺之實,在僅7個月的時間內,就詐欺公私財物12?3萬餘元,數額巨大,罪行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詐欺之款,大肆揮霍,遊山玩水,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張××年僅23歲,正是為“四化”建設貢獻力量的時候,為什麼會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沒有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和明確的奮鬥目標,而是追求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貪圖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樂為幸福的全部內容。由於這種腐朽的幸福觀在支配著他,因而便不擇手段地詐欺錢財,以滿足自己的奢望。在我們提訊張××時,他交待中有這樣一段話,就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他講道:“比如坐車口袋沒錢就不行,還要抽高檔煙,住高級賓館等,沒錢就編寫所謂的理由,拿別人的錢。”他還講:“我見到別人都那樣,我就很想那樣,坐高級車,過腐化生活,叫別人羨慕,好像只有這些,才能滿足,但我沒有考慮後果,沒有想到這是犯罪。”多么腐化的生活觀,多么可悲的人生觀。難怪他一錯再錯,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淵,在短短的幾個月內,他竟然用於租車的費用就達到8000餘元,賓館費用5000餘元,和司機二人吃飯每一次至少達70至80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這種揮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然而,法律是無情的,今天被告張××被押上被告席,這就是必然結果,也是罪有應得的。但我們誠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記取這次教訓,認罪伏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張××詐欺案,難道給我們某些部門和個人不是也敲了警鐘嗎?張××多次詐欺成功,並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們有些同志缺乏起碼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著某種不正當的追求,或是規章制度上存在著漏洞。比如,本案幾個受騙人和受騙單位就輕信被告花言巧語,而將現金或支票交給被告“走後門”而上當受騙。我們有些同志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杜絕不正之風,提高警惕,不給壞人有機可乘。
在審查此案中,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現,請法庭根據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依法給予公正判決。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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