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心理

法庭辯論心理(mind in court debate)是指公訴人和訴訟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心理活動態勢與特點。(1)公訴人。公訴人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在訴訟中居原告地位,但不同於一般當事人,較為超脫而無心理壓力。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開始時發表公訴詞,一般較看重社會心理效果和自身尊嚴,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辯護與質疑易產生反感,在認知上傾向於作出對方“無理狡辯”的判斷,而不屑作答或不認真作答,影響法庭辯論效果。(2)辯護人。因其法律地位需要其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辯護,故有時不能很好把握辯護尺度與分量,或離開案件事實作邏輯上的推理演繹。

(3)被告人。因利害攸關,在法庭辯論階段,心理上最為緊張與活躍,主要在犯罪情節上作文章。或集中精力傾聽公訴人發言,字斟句酌,尋求反駁機會,甚至對公訴人的某個措詞糾纏不放;或強調從輕的情節和可原宥的客觀動因,反覆要求法庭給予諒解或從輕懲處;或因辯護無成功希望而無理頑抗。(4)民事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認為法庭辯論關係到案件的最後結果,甚至誤以為只要法庭辯論發揮得好,即使理由不充分也可勝訴,而若法庭辯論發揮不好,即使有理也可能敗訴。受此心態支配,當事人若事實陳述清楚,言之有理,法律條文援用得當,則情緒興奮;反之,則心情緊張,神態沮喪。辯論雙方因利益攸關,還易於感情用事,互相諷刺挖苦,甚至進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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