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管理

公示管理亦稱 “公告主義”。政府對保險業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僅規定保險企業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成績及有關事項呈報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布,使政府監督與公眾監督結合。這種管理方式的優點是,有利於保險業自由經營,自由發展。缺點是,一般公眾對保險業經營狀況的判斷不易準確,對不健全的保險企業及不正當經營無從抵制。

採用公示管理方式應具備的條件: 國民經濟高度發展,保險事業十分普及,一般國民有較高的文化水準和參與意識,對保險經營優劣有較高的判斷力。公示管理方式是國家對保險市場管理最寬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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