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徵求意見稿)
  • 性質:規定
  • 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
  • 附屬檔案: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文書格式
  • 起草部門:國家工商總局
  • 現狀: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全文,意見稿附屬檔案,意見稿說明,

意見稿全文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案件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信息和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處罰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列明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刪除商業秘密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公示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示,並將決定公示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本規定第七條的理由決定不予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報上級機關批准。
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十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當事人住所地位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當事人住所地不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傳送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註。標註內容包括變更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情形的,該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再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正。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同時,要加快完善執法辦案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並及時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匯總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履行公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職責。要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要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要加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工作,並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對不履行信息公示職責、不及時公示或者更新信息內容等行為,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應當按照本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外,也可以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過入口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意見稿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文書格式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被處罰的自然人
姓名

被處罰的企業
或者其他組織
名稱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違法行為類型

行政處罰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 字〔 〕 號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機關印章。
附屬檔案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告知單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告知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請您詳細閱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感謝您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

意見稿說明

關於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制定《規定》對於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轉變市場監管方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實行“寬進嚴管”的重要保障。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提高準入效率,必須轉變監管理念,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規定》將進一步落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二是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企業信用信息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將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信息歸集到企業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將使社會公眾更加客觀、便捷的了解企業信用信息,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機制保障,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對於進一步提高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三是形成倒逼機制,促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行為規範化的重要抓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在將企業違法行為公示的同時,也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置於陽光下,接收社會公眾的監督。這將促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更加審慎地行使行政處罰權力,全面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的實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更加規範地實施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規定(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規定(徵求意見稿)》共有二十三條,主要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原則、範圍、內容、程式、監督保障等進行了規定。
(一)關於公示原則。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二)關於公示範圍。《規定(徵求意見稿)》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規定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案件信息”,將各類型行政處罰案件全面進行公示。
(三)關於公示內容。一是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包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同時明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處罰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二是規定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三是針對行政處罰決定改變的情形進行了專門規定。
(四)關於公示程式。一是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公示。二是明確異地案件的處理程式,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傳送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其進行公示。三是明確對公示滿5年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四是規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該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將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權。五是明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參照《規定》的有關規定通過入口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五)關於監督保障。一是明確了工商總局和省級局的職責。二是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審核和管理制度。三是要求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管理系統。四是要求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履行信息公示職責、不及時公示或者更新信息內容等行為,責令改正並追究責任。
(六)關於公示文書格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專門製作了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文書格式,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基本格式,以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告知單,作為附屬檔案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公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時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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