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基本程式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基本程式是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準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評判,公務員錄用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基本程式
  • 基本程式: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準備工作
  • 針對人員:公務員
  • 性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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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準備工作是公務員錄用考試得以進行的前提,包括編制錄用計畫、發布空缺公告、考試公告、審查報考者資格等。

錄用計畫

公務員的錄用計畫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計畫錄用的公務員人數、專業、所需資格條件、招考範圍等。編制錄用計畫的程式是由各用人部門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計畫,然後由政府人事部門綜合平衡後,編制本年度的錄用計畫,然後逐級報錄用考試主管機關批准後實行。我國公務員錄用計畫的主要內容是:錄用公務員的總數、不同職位人數的分布、所需公務員的文化程度及數量等。編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前提:一是國家核定的機構的編制不滿;二是國家批准有增乾指標。編制錄用計畫是在國家編制管理、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進行的,是錄用考試的有效前提。

職位公告

國家行政機關出現職位空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納入錄用計畫後,由公務員考試機構將所空缺的職位的單位、職位、數額等向社會公布,以便有資格者準備或應試。空缺公告又叫招考公告,是公務員錄用考試面向社會的第一步,一般都詳細、具體、明確地列出錄用機構、錄用職位、所需文化程度、所需工作經歷、工資待遇等等。空缺公告一般都通過新聞媒介(報紙、電台、電視等)向社會發布。

考試公告

政府人事部門在實施公務員錄用考試時,成立的臨時或常設考試委員會,決定辦理考試的具體事項,如:排定考試日程、確定考試地點、擬定考試公告等等。
考試公告是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的第二個公告,一般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地發布,其內容一般包括:考試種類、考試科目;報名條件;報考的職位與數額;職務的待遇;報名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以及考試的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等等。考試公告的發布形式主要有:報紙登載的廣告、廣播電視播放的通知、政府正式文告、街頭張貼的公告、信函郵送的招考簡章、政府的相關宣傳與諮詢等。考試公告的目的在於加深公眾對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興趣,儘可能使所有有資格有興趣報考的人都得到通知。讀者需注意,有時考試公告與職位空缺公告合一公布。

確定試題

考試機關擬成立命題小組,由各專業的專家組成,或建立題庫,進行各門考試的命題工作,確定命題標準,分配命題,確定試題,印製、密封、收發、保管試卷等。

組織報名

在報名階段,主考機關和用人單位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①確定報名地點。
地點要在考試公告發布之前選好。地點選擇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交通要方便,二是場所要能容納眾多諮詢報名者,最好選擇在學校、展覽館、文化宮等場所
②做好資料準備工作。
主考機關要印製工作人員證、准考證、報名登記表、宣傳標語、報名須知等材料。
③做好報名點的準備工作。
主考機關和用人單位要聯合布置報名點。主要是設定宣傳欄、用人單位諮詢台、總諮詢台,準備好報名工作的辦公用品及其他必備設施
④培訓報名工作人員。
使之熟悉有關政策並明確自己應盡的職責。

資格審查

主考機關和用人單位在組織報名的同時,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準許報名參加考試,不合格者不予報名。
經審查具有下列各種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公務員:①組織或參加違背法律、法規的社會團體,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罷工、集會、遊行、示威、簽名等活動;②觸犯刑律,剝奪政治權利;③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行;④因失職或瀆職被開除,犯過罪、道德敗壞或有不良形象;⑤報考時謊報情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⑥身體狀況不能正常工作;⑦其他主考機關和用人單位認為不合格的情況。
在對報考者進行上述內容的資格審查以後,要求報考者詳細填寫報名登記表,統一存檔備查。報名登記表必須由報考者本人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內容要真實、準確。
資格審查合格者,交本人一寸正身免冠照片三張和報名費,領取准考證。准考證由錄用考試主管機關按統一格式統一印刷,其正面要求詳細填寫報考者的姓名、考號、考試科目、考點考場、考試時間等,其背面要有考試說明或考試要求及考場紀律等。

考試程式

我國國家公務員的考試主要有兩輪,第一輪是筆試,第一輪合格者參加面試。筆試和面試都有各自的程式,筆試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舉行,面試則由各用人單位具體實施。

筆試

筆試是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第一輪考試,是指列為筆試科目並以書面方式使用試卷作答的考試方式。筆試工作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筆試命題,一部分是筆試組織。命題工作包括:選調、培訓命題人員,制定試題編制計畫,研製試題試卷,制定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試卷的審查、確定、印刷、裝訂等。筆試組織工作的基本程式如下:
(1)組成筆試主考小組。主考機關組成管理筆試工作的領導小組,將應試者按考號分配在不同考場,並組織應試者認識考場,還要根據應試者人數的多少給每個考場配置主考人員和臨考人員。
(2)布置考場,編排座號。考場應清理整潔,桌椅齊全,不得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報刊、紙片等存在。對 於公務員的考試一向是比較嚴格,儘量做到公平、公正選拔人才。
(3)分發試卷。考試的當天,主考人員應提前到達考場,在監考人員的監督下,拆開密封的試卷,將試卷分發到每個坐號。
(4)核對應試者的姓名、照片、證件。一般在考試時間提前十分鐘,核對應試者的准考證、身份證、姓名等,應試者進入考場。
(5)宣布考試注意事項。公務員的錄用考試是很嚴肅的一項工作,考試前由主考人員宣讀應試者考試的注意事項,如:不準談話,不準查書,不準立刻退場等。
(6)進行筆試,應試者解答試題。時間一到,主考人員宣布筆試開始,應試者開始解答試題。中間遇到試卷不清楚或漏印時,應試者可向主考人員提出,主考人員應予以解答,而有關考試內容的問題,主考人員不予回答。
(7)收卷、裝訂、密封。考試結束時間一到,主考人員宣布停止答卷,應試者應馬上停筆,離開考場。主考人員按考號收卷,並在監考人員監督下裝訂、密封,交付考試主管機關。

面試

所謂面試,是指主考人員(或稱主考官)與應試者之間面對面地以言語回答的方式進行的考試。只有筆試合格者,才可參加面試。由於我們將在下一節中詳細介紹面試的組織與命題設計,在此僅簡要介紹面試的基本程式。其基本程式如下:
(1)確定應試者的人員名單。一般根據筆試成績的高低和錄用人數的多少,或規定筆試的錄取分數線,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面試的應試人數一般多於或等於擬錄用的人數。
(2)設立面試測評小組(即考官小組)。面試測評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包括:用人單位代表、政府人事部門的人員、測評專家等。
(3)面試考場的布置。面試考場與筆試考場是不同的,面試考場的布置應分為兩方,一方為測評小組成員,應試者單獨成為一方,兩方形成對應格局。
(4)面試問題。面試開始時,由應試者抽籤確定面試題目,或由主考人員向應試者逐一提問,應試者輪流進入考場,接受面試。
(5)應試者答題。應試者在規定的時間裡回答問題,主考官可以連續提問,應試者必須即興回答。
(6)測評人員對應試者的面試進行測評,當場各自打分同時做好記錄,並由指定的人員填寫面試測評成績表,交主考人員簽名。
(7)公布面試成績,並儘快通知應試者本人。

考試評判

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筆試試卷在考完後由主考人員密封送至主考機關,主考機關在一定時間內組織人員進行評判;面試的測評雖然當場進行,但面試成績要在面試結束後由測評小組共同判定。

筆試

筆試的評判有統一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由主考機關聘請專門的評判人員進行閱卷;其基本程式如下:
(1)選調評卷人員。評卷人員必須是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對考試所涉及專業具有一定知識水平,有一定評卷經驗的人員。主考機關要對評卷人員集中培訓,主要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正確掌握評分標準。
(2)建立評卷機構。評卷機構的人員一般分為四個組,一是試卷保管組,負責試卷的保管、分發和收回,統計進度等;二是評分顧問組,負責制定評分標準的實施細則,抽查評閱的試卷,研究解決評卷中出現的疑難問題;三是評分組,負責評卷;四是合分組,負責已評定試卷的題分累計工作。
(3)評卷。評卷工作可按以下程式進行,即先試評,然後正式評卷,最後是合分及複查。先按評分標準試評,當確認各評卷組掌握了評分標準、給分的寬嚴尺度後,再轉入正式評卷。在正式評卷時,評卷只計得分,每題得分應寫在題首的成績欄內,給分要堅持“客觀、公正,給分準確、寬嚴適宜、前後一致”的原則。評卷一律使用紅色鋼筆或原子筆,評閱後要在規定的地方簽字。三是合分。四是複查。複查人對所複查試題負最後評定責任,並要簽名蓋章。如複查人有不同意見,要與原評卷人協商。如果協商不能統一意見,則由評卷點負責人來核定。複查工作結束,並經過主管機關驗收後,將試卷封存起來,以備必要時覆核。
(4)確定筆試合格標準。主考機關根據整體應試者的考試成績和錄用人數,綜合平衡,制定合格分數線。一般超過合格分數線的人數比錄用人數要多,因為面試、體檢、考核等還要淘汰一部分人。
(5)公布筆試合格人員名單。主考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將筆試合格的人員名單公布出來,或通知應試者本人。

面試

公務員面試的評判,一部分工作在面試的當場進行,一部分在面試之後進行。面試的評判人員就是面試的主考人員和測評小組成員。面試評判的基本程式如下:
(1)制定面試評價表格。面試所採用的測定方法主要是交談和觀察,要評判面試結果首先就要制定評價表格,根據不同的面試考察角度,如儀表儀態、專業知識、工作經驗、表達能力應變能力等,給出“優、良、中、差”或“很好、較好、一般、較差、很差”等不同的成績檔次。
(2)制定面試評分標準。評分標準是指面試的不同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的分數標準。每一個項目,例如表達能力,其標準的表現形式很多,如表達清晰不清晰,邏輯性條理性強不強,能不能抓住所要表達的問題的核心等等。對於主考官在面試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不一定要有標準的正確答案,但應有相應的評分標準。
(3)面試測評。主考官對應試者的各個方面進行測評,填寫評價表格,並對應試者的面試表現情況進行打分。每一位應試者面試結束後都要由指定人員填寫面試測評成績表。
(4)確定面試成績。面試結束後,測評小組集中開會,討論每一位應試者的各個測評項目的分數。對於每一個測評項目,參加測評的人員可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餘下的平均分即是應試者該項目的面試得分。最後統計得到每位應試者的面試成績。
(5)確定筆試、面試合格分數線。面試測評小組將應試者的面試成績上報主考機關,主考機關根據規定的筆試、面試的分數比例,計算應試者的綜合成績。最後根據計畫錄用的人數與應試者的整體考試狀況,確定合格分數線。

錄用程式

公務員的錄用程式主要有四步,即:考核、體檢、錄取和試用。

考核

考核工作有兩個重點,一是政治素質,一是擬錄用職位的要求。政治素質考核的具體內容有: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堅持和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敢於為人民的利益堅持原則,不利用手中的權力謀求私利;是否遵守黨的紀律,遵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德;能否團結同志,與人合作共事,具有良好的人際關係。
擬錄用職位工作要求的考核,是通過對考核對象在原單位工作或學習的表現和實績的考核,了解其是否具備擬錄用職位的工作要求和發展潛力。具體內容有: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了解工作中較突出的成績、科研工作的成果、本人撰寫的研究論文、工作總結調查報告等;在擔任某一工作職務中,所表現出來的組織管理能力,包括與人交往、情況溝通、聯繫協調、合作共事、語言表達、制定計畫、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情況;根據職位的需要,主動自學有關知識的態度和能力,包括總結自身經驗教訓、虛心向他人學習、終身教育的能力等。
公務員錄用考核的內容還包括報考資格條件複審、職務迴避考核、道德品質考核等。報考資格條件複審,主要是確定被考核者是否具備報考資格條件,在報名時是否隱瞞了什麼問題。職務迴避考核主要是了解考核對象的夫妻關係、直屬血親關係、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人員中,是否有在報考部門任職的情況。道德品質考核主要了解考核對象能否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講話辦事是否實事求是;戀愛、婚姻、家庭、鄰里關係是否處理得好等。
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三種,即查閱檔案考核法、談話考核法和座談會考核法。
查閱檔案考核法是考錄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考核時必經的第一道手續。通過查閱檔案,可以熟悉被考核人的自然情況、工作經歷、歷史和現實情況,起到被考核者在報名期間自報條件的覆核作用。運用這種方法要注意歷史與現實的結合,著重看現實表現;注意鑑別檔案材料的真偽;注意檔案材料是否連續、完整。
談話考核法是考核中常用的另一種方法。此法可以徵詢到一些在查閱檔案時無法了解的活情況。在考核之前,考核小組要對考核的內容、重點做出合理的設計,以便充分利用此法,全面、客觀地了解到被考核者除在檔案中反映出的個人工作、學習、品德等方面的情況。談話的對象主要是被考核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和被考核者本人。
座談會考核法是指考核人員召集考核對象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同事、主管領導等人進行座談,聽取大家對考核對象的意見,了解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通過查閱檔案考核法、談話考核法和座談會考核法後,要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要準確、全面地敘述考核對象德、能、勤、績的主要優缺點,提出考核是否合格、是否可以錄用的結論性意見。

體檢

公務員必須要有合格、強健的身體,健康的身體是執行公務的有效保證。對筆試、面試、考核都合格的應試者要組織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用。
(1)確定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主考機關要根據公務員錄用對象的年齡特點和機關公務員工作特點,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制定體檢標準。體檢內容要重點放在心臟、肝臟、肺、視力、血壓、五官等方面。體檢標準必須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算合格,什麼情況下不算合格。
(2)由主考機關或委託用人部門具體組織體檢工作。其程式是:①確定體檢醫院。體檢醫院必須是縣級以上醫院,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較先進的醫療設備、較高的水平。體檢醫院要由主考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指定。指定後要與體檢醫院的行政部門聯繫,確定體檢時間和人數。②通知報考者作好體檢準備。③組織報考者到醫院分科檢查身體。④對初次體檢不合格者,根據醫生的意見,可重新複查一次。⑤體檢完畢,由主檢醫生按照體檢標準作出明確結論,如“合格”、“不合格”等,並簽名蓋章。

錄取

錄取階段主要有以下五項工作:
(1)確定推薦比例。在筆試、面試、考核、體檢合格後,根據各部門的錄用計畫,確定各部門、各單位的推薦比例,推薦比例大小根據合格者人數與計畫錄用人數之間的差額確定。一般來講,當合格者人數多於計畫錄用人數時,以綜合成績高低為序,實行差額推薦。對於合格者等於或小於計畫錄用人數的專業,實行等額或缺額推薦。
(2)公布錄用候選人名單。
(3)編制和管理錄用候選人名冊。凡考試考核體檢合格者,編入錄用候選人名冊。名冊中人員都具有被推薦資格。錄用候選人名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考試、考核、體檢情況,推薦情況等三方面內容。錄用候選人的管理工作包括除名、恢復、查閱等。錄用候選人名冊的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名冊中人員保留被推薦資格。
(4)推薦。主考機關編制推薦錄用表,將每一個錄用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填入表中,按確定的推薦比例、報考志願和成績高低分別向用人部門推薦。推薦的一般程式如下:①主考機關將錄用候選人的推薦錄用表推薦到其所報部門。②用人部門按其志願、成績向本部門有關司、處、科推薦。③在推薦的錄用候選人數量不能滿足各用人單位需要時,主考機關從名冊中調整推薦。④對少數民族錄用候選人,在成績與其他錄用候選人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推薦。
(5)辦理錄用手續。用人部門根據擬錄取職位的要求,綜合評定報考者的筆試、面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政府人事部門根據用人部門報來的擬錄取人員名單,辦理錄用手續。政府人事部門在錄取人員名單上填寫人事部門意見,向用人部門發出錄用通知書,用人部門在接到錄用通知後,向被錄取者的所在單位和被錄取者發出錄用通知,由所在單位協助辦理有關手續。被錄用者持錄用通知書及有效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部門報到。報到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錄用手續的辦理,實際上就是錄用到位的問題。在錄用過程中如果報考者所在單位不予放行,或出現其他有爭議的問題,由主考機關協調或交人才流動部門仲裁。

試用

新錄用人員有一年試用期。按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要在基層工作一至二年。試用期內用人部門要組織培訓,期滿要進行考核。
新錄用人員在上崗前接受崗前培訓。崗前培訓目的是使新錄用人員了解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和公務員的職責;熟悉本崗位工作程式;掌握所擔負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培訓的主要內容是:行政管理學、行政法、社會調查研究方法、機關套用文寫作、崗位必備的實務知識等。培訓要採取集中學習和崗位實習相結合的方式。培訓結束時要組織必要的考試,合格者發給崗前培訓證書。
用人部門在新錄用人員的一年試用期內,對其要進行考核。考核以崗位規範中規定的任職條件為依據,考察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的德、能、勤、績。
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後,試用合格者,可正式任職;需進一步考察者,由用人部門決定可適當延長試用期;試用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錄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畫。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畫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第二十一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
第二十二條 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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