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罪

毀棄損壞罪是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犯罪6台灣刑法明文規定加以處罰的毀棄或損壞財物的行為,除毀棄損壞罪一章所定的罪名外,還有多種行為分散規定在各有關罪章中。例如;轉害公務罪章中侵害文告罪的損毀行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故意破壞防水或蓄水設備的破壞和損壞行為等等。由於這些毀棄或損壞行為所毀損的標的物特殊,而且所侵害的法益並不只是毀損標的物的財產價值,所以台灣刑法在各有關罪章中,另設專條加以處罰。

通常所稱的毀棄損壞罪,僅指毀棄損壞罪一章中規定的故意毀棄損壞行為,包括:毀損文書罪、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一般毀損罪、間接損財罪、損害債權罪等。毀棄文書罪,是指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指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使用的行為。一般毀損罪,指行為人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的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間接損財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其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致使財產損害的行為。摜害債權罪,指在將受到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棄、處分或者隱匿其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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