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救災罪

妨害救災罪,是指行為人在火災或水災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的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必須發生於火災或水災之際,才能構成本罪。所謂火災或水災,是指大火燃燒或洪水泛濫而造成災害\須以積極的救災行為才能迅速撲滅或加以控制。火災或水災既包括故意或過失地人為造成的火災或水災,也包括自然力所引起的火災與水災。(2)本罪的行為包括一切救火或防水等救災工作的妨害行為,包括隱匿或損壞防禦.的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為。隱匿是指故意藏匿救災器材,使人不能用其救災。損壞是指以破壞行為使救災器材喪失其效用。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為,是指除隱匿、損壞以外的一切其他足以妨害救災工作的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妨害消防救災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妨害行為,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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