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試行)

1997年11月21日國家體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7.11.21
  • 實施時間:1997.11.21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全民健身活動廣泛深入地開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社區體育是指在街道辦事處的轄區內,以自然環境和體育設施為物質基礎,以全體社區成員為主要對象,對滿足社區成員的體育需求,增進社區成員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開展的區域性民眾體育。
第三條 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定對象為全國城市的街道辦事處。申報審定的城市社區應是已被評為省級的城市體育先進社區。
第四條 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是指體育工作成績優異,全面達到《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標準》)的社區。
第五條 評定機構
(一)國家體委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的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進行評定。
(二)評定委員會是在國家體委的領導下,按照《標準》獨立開展評定工作的非常設機構。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體委群體司。
第六條 評定程式
(一)街道辦事處根據《標準》先行自查,符合條件後,向區、市(不設區的即為市、下同)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檢查驗收,並將結果上報國家體委評定委員會。
(三)評定委員會運用資格認定、審定材料、對部分單位抽查的辦法對申報社區做出評定結論,並報國家體委審核批准。
第七條 表彰獎勵與評定周期
(一)批准為“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街道辦事處,由國家體委授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予以表彰獎勵。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標準》,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相應標準,評定體育先進社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定,應和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相銜接,具體時間自行確定。每一評定周期為2年。
第八條 抽查與複查
(一)評定委員會可在評定周期內,對申報的社區進行抽查,如發現未能全面達到《標準》的,不予評定;對已獲“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的,取消其稱號。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獲得“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的社區,進行定期複查,如發現與《標準》不符的,可向國家體委提出建議,取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
(三)評定委員會對“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進行不定期的複查,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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