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第二期工程,進一步推動"體育進社區",促進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工作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是指體育工作成績優異,全面達到《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標準》)的社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月16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中央文明辦
  • 檔案號:體群字(2004)10號
基本信息,詳細信息,廢止日期,

基本信息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文明辦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詳細信息

第三條 全國城市體育行進社區的評定對象為全國城市社區居委會。申報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的社區應是己被評定為省級的城市體育先進社區。各省(區、市)參照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標準,評選本省、地(市)、自治區的城市體育先進社區。
第四條 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每一評定周期為2年。各省(區、市)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定,應和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工作相銜接,具體時間自行確定。
第五條 由中央文明辦和國家體育總局聯合組織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各省(區、市)文明辦和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的全國體育先進社區進行評定。評定委員會在中央文明辦和國家體育總局領導下開展工作,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標準》先行自查,符合條件後,向街道、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省(區、市)文明辦和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檢查驗收,並將結果上報國家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通過資格認定、審定標準、隨機抽查等辦法對申報社區作出評定結論,並報中央文明辦和國家體育總局審核批准。
第七條 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選活動,一定要堅持標準,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確保質量,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條 批准為"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社區,由中央文明辦和國家體育總局授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並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評定委員會在每一個評定周期內,對新申報的社區進行抽查,如發現未能全面達標的,不予評定;評定委員會不定期對己被命名為"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進行複查,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各省(區、市)文明辦和體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獲得"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的社區,進行定期複查,如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可向中央文明辦和國家體育總局提出建議,取消其"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
一、組織領導
(一)領導重視、工作有計畫
社區居委會領導將體育工作納入計畫,作為社區體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有人具體分管,有社區體育專項工作計畫。每年能夠研究體育工作,及時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每年召開2至3次居民體育小組會議,調動體育骨幹參與社區體育的積極性。
(二)規章制度建設
制定了社區體育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社區體育協會和體育活動點章程及管理制度,使各種體育組織、體育活動點的管理規範化。具有較完整的社區體育檔案。
(三)機構、人員設定
社區居委會有居民體育領導小組,有1至3名兼職體育骨幹負責社區體育的宣傳、發動、組織工作。
(四)體育組織建設
社區體育領導小組根據本社區的具體情況,不同的人群或居民對不同體育項目的興趣和愛好建立體育協會、活動小組或體育活動點,開展體育活動。發動豁區內的單位積極參加社區體育活動。每個社區居委會擁有2至4個能經常開展活動的體育組織。每千人擁有1至2個體育活動點。
(五)社區單位參與
社區單位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體育活動,實現社區體育資源共享。
二、體育活動
(一)競賽、表演活動
社區居委會每年舉行1次包含4個項目以上的社區綜合性運動會。每個體育組織每年開展或參加社區以外2至4次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二)宣傳和培訓
社區居委會每年舉行4至8次體育宣傳和培訓活動。
(三)體質測定和"達標"測試
社區居委會每2年組織居民進行1次體質測定,每年組織居民開展1次《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測試。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一)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數量與管理
每兩千人擁有一級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1至2人,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檔案。
(二)發揮骨幹作用
充分發揮體育骨幹的作用,發動體育教師、文藝工作者、離退休人員和體育積極分子參與社區各體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工作,每個體育活動點配備1至2名社會體育指導員,每個體育組織配備1至2名體育負責人。
四、體育場地設施
(一)體育場地、設施配置
每個社區居委會擁有一個150至200平方米的綜合性室內體育健身室,並配備一定數量的體育器材;一塊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小型綜合體育運動場;擁有1至2套全民健身路徑工程設施。
(二)轄區體育場地設施開放
轄區單位、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對居民開放,並有具體辦法。
(三)體育場地設施管理
由專人負責社區內各體育場地設施的登記、統計、維護、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檢查,定期維護;所有體育場地設施都有完備的管理規章制度。
五、經費保障
保障社區每年體育活動經費不少於人均2元(常住人口)。
六、其他
社區在組織體育活動時,不出現重大人身安全事故,保證社區居民日常體育活動的安全,做好各種體育器材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廢止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檔案,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檔案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乾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乾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