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

《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是國家體育總局2010年7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廢止,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

廢止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公布的《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10年7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廢止。

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辦法

(2010年7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群字〔2010〕144號)
第一條 為了表彰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為人民民眾健身提供更好的科學指導和服務,根據《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在體育健身活動中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傳授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願服務,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並在體育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對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表彰。
第四條 全國優秀社會指導員評選表彰活動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評選表彰活動的具體時間和名額分配由國家體育總局確定。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民眾體育司歸口管理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活動,民眾體育司委託的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和行業體協根據評選條件和分配名額,負責本地區或本行業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七條 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表彰活動,主要面向基層為民眾健身進行組織、指導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八條 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忠於職守,甘於奉獻,講文明,守道德;
(三)連續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三年以上,每年組織輔導民眾健身不少於150天(次);
(四)在社區、村鎮、機關、學校、企業等全民健身活動站(點)為健身民眾進行技術指導、活動組織、器材維護、骨幹培訓或知識傳授,工作業績突出,深受健身民眾好評;
(五)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體育健身理論和技能水平;
(六)獲得過省級或行業體協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第九條 符合評選條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經所在單位或社區、鄉鎮推薦,由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逐級申報至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行業體協。申報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評選推薦表
(二)被推薦人事跡材料
(三)被推薦人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時限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或行業體協按照評選條件,對本地區或本行業的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核,採取適當方式向本人所在單位、社區或鄉鎮徵求意見,並將確定人選報國家體育總局。
第十一條 國家體育總局按照評選條件,對被推薦人的資格、事跡材料等進行審核,並將通過的審核人員名單在國家體育總局網站上進行公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通過公示的,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授予“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全國優秀體育社會指導員”稱號的,在晉升上一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時,可以縮短從事本級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年限1至2年。
第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在評選表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國家體育總局給予批評、警告或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罰,撤銷受表彰人“全國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和行業體協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評選表彰辦法,開展評選表彰活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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