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暫行辦法

為加強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暫行辦法
  • 目的:加強健身氣功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 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 性質:檔案
第一條
第二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 制定技術等級標準。
(二) 制定培訓大綱,編寫專項理論教材。
(三) 負責培訓、考核、評審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四) 指導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技術等級工作,檢查各地貫徹執行《制度》的工作。
(五) 協助尚不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培訓和評審健身氣功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向國家體育總局報告貫徹執行《制度》的情況。
第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制度》規定許可權,負責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相應級別的技術等級發展計畫。
(二)受理技術等級申請,負責培訓、審批和日常管理。
(三)檢查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技術等級工作。
(四)向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告貫徹執行《制度》的情況。
第四條 技術等級稱謂為:三級、二級、一級和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
第五條 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崇尚科學,傳承文明,熱愛公益,甘於奉獻。
第六條 申請授予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者,應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一)健身氣功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標準:
1. 習練健身氣功滿1年,1套功法技術考核達到合格以上。
2. 掌握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公共理論和專業理論,考試合格。
3. 能夠承擔健身氣功站點教學和管理工作,時間滿1年。
(二)健身氣功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標準:
1. 從事健身氣功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滿2年,2套健身氣功功法考核達到良好以上。
2. 掌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公共理論和專業理論,考試合格。
3. 能夠承擔基層健身氣功活動的組織工作。
4. 具有指導、培訓健身氣功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教學能力。
(三)健身氣功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標準:
1. 從事健身氣功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滿2年,2套健身氣功功法考核達到優秀。
2. 掌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公共理論和專業理論,考試合格。
3. 具有健身氣功活動組織管理能力並在指導基層健身氣功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
4. 能夠承擔健身氣功科學研究。
5. 具有指導、培訓健身氣功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教學能力。
(四)健身氣功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標準:
1. 從事健身氣功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滿5年。
2. 掌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公共理論和專業理論,考試合格。
3. 具有豐富的健身氣功工作組織管理經驗,能夠承擔國家或省(區、市)健身氣功活動的組織和教學輔導,在指導基層健身氣功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
4. 在全國性有影響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健身氣功科研論文,或有健身氣功科研成果,或獲得全國健身氣功工作先進個人稱號。
5. 具有指導、培訓健身氣功一級社會指導員的教學能力。
第七條 從事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推廣的健身氣功功法的輔導和管理人員,符合《制度》有關規定和健身氣功技術等級標準,均可申請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八條 申請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均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按照《制度》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如當地尚未開展此項業務,可通過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向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培訓和評審,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
第九條 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採用集中與自學、統一考試相結合的方式,以《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大綱》(體群字〔2006〕207號)為依據,適當增加自設內容的時數比例。
第十條 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考核內容包括公共理論、專項理論和專項技術。理論考試採取閉卷形式,成績為百分制;專項技術採取實際演練測試,成績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功法考核優秀標準:演練1套健身氣功功法動作正確規範;身體協調、節奏順暢;呼吸、意念及神態等方面體現功法特點,習練要領表現正確。
(二)功法考核良好標準:演練1套健身氣功功法動作基本正確;呼吸、意念能夠配合;能夠掌握功法基本習練要領和特點。
(三)功法考核合格標準:演練1套健身氣功功法的主要動作基本正確,能夠連貫順暢完成。
第十一條 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定期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考察和評審。評審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或高於評定技術等級的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組成。國家級、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評審委員會人數為7人或9人,其中有關專家和健身氣功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少於4至5人;二級、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評審委員會人數為5人或7人,其中高於評定技術等級的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少於3至4人。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時,除考核理論和技術成績外,應結合實際教學能力和組織活動能力進行綜合評議。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形成評審結論後,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四條 被授予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者,由批准授予的體育行政部門頒發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統一製作。
第十五條 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跨註冊地遷移時,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遷出、遷入手續;跨註冊地進行異地教學時,應經註冊地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 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批准許可權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七條 對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或破格晉級,破格晉級者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連續2年未從事健身氣功工作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申請授予高一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對違反規定給社會體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直至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收回證書、證章、榮譽獎章。
第十九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必須在試點的基礎上再全面展開,並用1至2年時間完成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的套改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頒發健身氣功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的體育行政部門,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審定,審定合格者辦理更換證書手續,不合格者進行補課合格後再辦理更換證書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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