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6.28
  • 實施時間:2014.06.28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國家主席習近平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塔什乾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