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養蜂協會

國五十七年農復會、農林廳等有關農業機關以養蜂事業不獨增加農作物授粉率,提高農產品產量,蜂產品亦屬健康食品,直接增加農民收益,有助繁榮農村經濟,促進國人健康,有推廣及輔導促進改善養蜂技術之必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養蜂協會
  • 目的:提高農產品產量等
  • 有助:繁榮農村經濟,促進國人健康
  • 建立時間:五十八年四月四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台灣養蜂協會

協會簡介

創立
乃派員倡導並由熱心養蜂同業於五十八年四月四日奉台灣省社會處核准設立籌備會,並於同(五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假台中市平等街五十號召開成立大會,選舉施學昆為理事長及理事十五名組成理事會,監事五名組成監事會,”台灣省養蜂協會”於焉誕生。
沿革
第十三屆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奉內政部核准改制為全國性社團,更名為”台灣養蜂協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範圍。

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養蜂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養蜂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聯絡會員感情,團結會員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促進全國養蜂事業之發展,並配合政府推行國策增加生產,繁榮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蜂種改良,發展養蜂事業。
二、防除蜜蜂病蟲害及農藥藥害,提高養蜂技術。
三、研究改進蜜蜂產品之採集、貯藏、運輸、銷售等事項。
四、辦理會員共同困難事項,建議政府及主管官署協助解決。
五、舉辦有關養蜂學術座談會、講習會及各項宣傳工作。
六、蒐集養蜂雜誌、團書及印行出版刊物。
七、促進會員團結,共謀會員福利。
八、辦理政府交辦事項,調處會員糾紛。
九、調查會員養蜂狀況及統計事項。
十、合於第二條宗旨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在全國行政區域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廿歲而有飼養蜂群者,經會員二人(內中介紹人之一必須是現任當地會員代表或現任當地理、監事)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當地或鄰近地區理事審查後,提經理事會複審通過,得為本會會員。及有意發展養蜂事業之個人或團體,提經理事會審核合格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與罷免權及政府補助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一、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
會員對發展振興養蜂事業或有益養蜂其他事宜,得逕向本會列陳意見,以資檢討研究。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並有接受及履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暨理監事會決議之義務。
二、
會員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退會應填具申請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始得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違背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 ,或不繳納會費逾期半年者,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之權利,或依法開除會籍之處分,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惟會員死亡,或宣告死亡者,則自然喪失其資格,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繼續養蜂而欲加入本會者,得由一人為代表,於三個月內重新申請入會,免收入會費,若當年年費已繳交者,可免重複繳交當年年費。
第 三 章
組織與權責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選票數相同時,以自由抽籤方式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時,應自行選任一職。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職。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
不出席定期理監事會連續二次者(除公假、病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及副理事長兩人,襄助會務。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主持監事會務。
第 二十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在會員人數超過五人以上地區分設選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為平衡蜂業發展,會員較少縣市並得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保障其一名代表。會員代表選出經審查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五十一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及修正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四、審查會員除名處分。
五、審查財產處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三、審查會員入會與退會及開除。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代辦業務手續費徵收標準之決定。
六、審議及研究會員建議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及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處理本會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三、審核各事業進行狀況。
四、召開監事會議,檢討會務得失,隨時監督理事會加強改進。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助理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會務,副秘書長協辦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甫卸任理事長,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理事長,經全體理、監事無異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同。另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及設立福利、財務、研究、聯絡各小組,其組長、副組長組員均由理事會遴選聘任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 三十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會期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視會務需要機動召開,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開會時常務監事為主席。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須有過半數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人員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定,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款收入。
四、事業費收入。
五、其他。
第三十七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二千元,入會時繳納之,常年會費以會員養蜂箱數為計算標準,每箱以十元計算,一百箱以內者繳納一千元,每超過一箱增加十元以此類推。個人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每人一千元,團體贊助會員每單位新台幣三千元。
第三十八條
會員每年會費繳納期限訂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限以郵政劃撥繳納,當年會費逾期繳納者,予以停權處分,逾二年不繳納者,開除會籍,如再申請恢復會籍時,必須補足歷年欠繳常年會費,不得以新會員身份加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報告書表,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監查後送請當年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財產報告於每年公告全體會員代表一次,如會員代表有十分之三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財產狀況。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末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備 注
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下:
1.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會通過修正第37條條文。
2.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79年2月24日通過修訂第1、7、10、12及18條條文。
3.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82年元月12日通過修訂第20條條文
4.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83年元月28日修訂第37條及增訂第43條文
5.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86年元月31日通過修訂第12、18、31及32條條文
6.
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87年元月23日通過修訂第7、37、43及44條條文或條號
7.
第十一屆第四次(臨時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87年07月17日通過修訂第20條條文。
8.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88年01月27日通過修訂第16條條文。
9.
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89年01月24日通過修訂第37條條文。
10.
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90年01月12日通過修訂第37、38條條文。
11.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1年01月07 日通過修訂第28條條文。
12.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2年01月 21 日通過修訂第1、2、3、4、5、7、26、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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