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川府發〔2016〕29號)精神,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調整市與區增值稅收入劃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精神。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按確定的分享範圍和比例計算核定市對區返還基數或上繳基數,確保不因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影響各地既有財力,保障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保持省以下現行財政體制不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對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與市、市與區增值稅收入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保持不變。
三、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由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繼續作為省級收入。除金融保險業增值稅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省與市、市與區分享比例不變,省、市、區分享比例為35:10:55。
四、基數計算。以2014年為基期,按第三條所述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計算各區稅收返還或上繳基數。具體返還或上繳基數,由市財政局依據省上政策據實核定。
五、本通知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對未能按本通知規定的預算級次和比例繳納稅收的調整,由市財政局依據省上政策另行規定。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和省上統一部署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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