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模型法

內模型法

內模型法(method of inner model)是集合論相對相容性證明的基本方法之一。設Σ1,Σ2為集合論語言中的兩個公式集,M為Σ1的一個模型,若存在公式A(x),使N={x|x∈M,A(x)}為Σ2的模型,則稱N為M的內模型。假定Σ1相容且已知Σ1有模型M,若能在Σ1下證明存在M的一個內模型N,使N為Σ2的模型,則就證明了Σ2對於Σ1相對相容,通常把這種相對相容性證明方法稱為內模型法。美籍匈牙利數學家馮·諾伊曼(J.von Neumann)於1929年最先使用內模型法證明基礎公理的相容性,美籍奧地利數學家哥德爾於1938年證明連續統假設與選擇公理的相容性時也是採用內模型法。1951年至1953年,謝潑德森(J.C.Shepherdson)連續發表三篇論文詳細闡述了內模型方法,他指出,對可傳模型而言,不能用內模型方法證明連續統假說的獨立性。美國數學家科恩(P.J.Cohen)於1963年通過對內模型方法的局限性分析,發明了相容性與獨立性證明的外模型方法,即力迫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模型法
  • 外文名:method of inner model
  • 所屬學科:數學
  • 相關問題:數理邏輯(公理集合論)
  • 相關人物:馮·諾伊曼,哥德爾,謝潑德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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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哥德爾不完備性定理可知:如果ZF是協調的,則在ZF中不能證明自身的協調性。所以,在公理集合論中只考慮相對協調性問題。如:
解決這類問題的常用方法就是構造模型。在公理集合論中構造模型的方法不外三點:內模型法外模型法(即力迫方法),對稱模型法
內模型法是從已知的一個模型M出發,來定義M的一個子模型
,使得
滿足ZF的一些公理或者ZF以外的一些公理。公理集合論的一個著名成果就是1938年K.哥德爾所給出的
的證明,證明中用的就是內模型法,但是當時尚未如此命名。迄至1951年J.C.謝潑德森已經把內模型法研究得很完善,並已知道要用此法去證明
是不可能的。
外模型法(即力迫法)是P.J.科恩1963年所創,科恩據此而證明了CH的相對於ZF的獨立性。排列模型的想法始於弗倫克爾,當時他是用來證明
及一些弱選擇公理的相對協調性,適用於有原子(本元)的集合論。迭經A.莫斯托夫斯基、斯派克等人的改進而形成FMS方法,其與外模型法相結合即可構成對稱模型法。

內模型法與連續統假設

連續統假設廣義連續統假設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如何證明,這曾是集合論中的一個大問題。希爾伯特在1900年的國際數學家大會上提出的23個未解決的數學問題,作為今後數學家研究的方向,其中第一個問題便是:求證連續統假設。
因此,連續統假設以及選擇公理的研究,便是集合論中兩個最大的問題,是人們注意的中心。在很長的時間內一直未能得到解決。
1938年哥德爾首先證明了,這兩命題與集合論中別的公理並沒有矛盾,亦即:如果上述集合論的公理系統(刪去選擇公理)不發生矛盾,那么添入選擇公理以及廣義連續統假設以後,所得的公理系統亦沒有矛盾。
這是一個大突破,因為長期以來,人們對選擇公理一直懷有戒心,能夠不用它便不使用它;萬不得已時,只好使用,但亦標明在證明中已經使用了選擇公理,人們這樣做,是因為萬一有一天證明了選擇公理不合用,可以隨時拋棄它,而沒有使用它的部分便可以很安然地保存下來了。經過哥德爾的證明,人們放心了,至少對選擇公理不抱敵意的人可以放心了,只要別的部分沒有問題,那么選擇公理亦是沒有問題的。
哥德爾的證明方法大體如下:如果別的公理沒有矛盾,那么可以作出一個模型,在其中別的公理是成立的。在這個模型中,可以發展序數論。於是,可以按照一定的辦法作出足夠多的序數(良序集)。然後,我們把這些序數的全體作成一個新模型,在這個新模型中,不但集合論的別的公理繼續成立,而且選擇公理(甚至於很強的選擇公理,所謂全局選擇公理)成立,廣義連續統假設亦成立。既然有一模型(新模型)滿足這些公理,那么它們當然是不矛盾的了。
哥德爾的方法叫做內模型法,其方法是(假設某些公理不矛盾)先造出一個模型,滿足某些公理,再對這個模型加些限制,從而得出一個更小的模型(內模型),它不但滿足原來的公理而且還滿足一些新公理,因而證明了,把這些新公理添到原來的公理去時,只要原來的公理沒有矛盾,那么添入後亦不會發生矛盾。
但是,連續統假設乃至於選擇公理,能夠不能夠由別的集合論公理推出來呢?這正是康託兒原來的想法,他宣稱他已經推出了連續統假設,不日即將發表,後來一直沒有發表,大概他知道他原來所作的證明不完整之故。
1963年,科恩(P.J.Cohen)證明了,由集合論中別的公理推不出選擇公理,別的公理加入選擇公理後推不出連續統假設,加入連續統假設後仍推不出廣義連續統假設。換言之,它們都是推不出來的,亦即把它們的否定加入以後,是不會發生矛盾的。
科恩詳細地論述了,要證明選擇公理和連續統假設的獨立性,是不能使用內模型法的,必須使用一種新的方法,叫做力迫法。力迫法的理論比較艱深,我們這裡就不多介紹了,只是指出,力迫法是一個很重要的方法,利用它,不但證明了選擇公理和(廣義)連續統假設是獨立於別的集合論公理的,而且數學上好些獨立性問題,以前長久以來一直未能解決的,藉助於力迫法後,也一一得到了解決(總共有五、六十個問題之多)。可以說,力迫論的出現,是數理邏輯(尤其是集合論)的一個重要的進步。後來,力迫論又有新發展,出現了各種力迫論,固有力迫論,疊代力迫論等等,都受到人們的注意。
根據哥德爾與科恩的兩個結果,可以知道,在集合論別的公理之上,加入選擇公理或其否定,可以分別得到一個不矛盾的公理系統,加入連續統假設或其否定,亦可以分別得到一個不矛盾的公理系統。因此,集合論類似於幾何學,在絕對幾何的公理之上,加入歐幾里得平行公理或其否定,可以分別得到一個不矛盾的公理系統,那便是歐幾里得幾何及非歐幾里得幾何。

公理集合論

公理集合論(axiomatic settheory)是數理邏輯的主要分支之一,是用公理化方法處理樸素集合論的內容的理論,更重要的,是研究集合論的元數學性質——集合論的模型、各公理的關係、各系統之間的關係、各種不可判定語句,以及集合論公理化過程中所提出的種種新方法和新問題的理論。
1908年策梅羅提出了第一個集合論公理系統,旨在避免集合論中的悖論,20年代弗倫克爾和斯科朗加以改進和補充,得到常用的策梅羅-弗倫克爾公理系統,簡記為
。這是一個建立在有等詞和屬於關係的一階謂詞演算之上的形式系統。它的非邏輯公理有:外延公理空集公理、無序對公理、並集公理冪集公理、替換公理模正則公理。如果另加選擇公理(
)則所得到的公理系統簡記
已經證明,
對於發展集合論是足夠的,它能避免已知的集合論悖論。並在數學基礎研究中提供一種方便的語言和工具。在
中,幾乎所有的數學概念都能用集合論語言表達。數學定理也大都可以在
系統內得到形式證明。因而作為整個數學的基礎,
是完備的。數學的無矛盾性可歸結為
的無矛盾性。 ·
由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可知,如果
是無矛盾的,則在
中不能證明自身的無矛盾性。所以,在公理集合論中只考慮相對無矛盾性問題,解決的方法是構造模型。常用三種方法:內模型法外模型法(力迫方法),對稱模型法。1938年,哥德爾證明了
對於
的相對無矛盾性,用的就是內模型法。1963年,科恩創立外模型法,證明了
相對於
的獨立性。
公理集合論的一個研究領域是由樸素集合論中對無窮組合問題的研究發展而來的組合集合論。另一個研究領域是描述集合論(譜系理論),主要探討劃分層次(級)後的實數子集的結構性質問題。在研究這兩個領域的許多問題時,都要用到
(或
)以外的附加假設(公理)才能判定。常用的附加假設有:可構成公理,各種大基數公理,以及與
不相容的決定性公理等。
1938年,哥德爾提出了可構成公理,60-70年代,這一公理得到重視和發展。大基數公理雖然早已提出[在
大基數公理(即“存在一大基數”)的公理系統中,可以證明
是無矛盾的],但直到60年代以後才作為公理集合論某一領域的附加假設使用。幾乎每一種大基數都是
的某種性質向不可數基數的推廣。可構成性、大基數和力迫方法(外模型法)已成為當代公理集合論研究的三大主流,它們又是三種重要的工具。隨著無窮對策的產生和對策論在數學各分支的滲透,決定性公理也日益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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