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經濟

元朝經濟

元朝是蒙古族所建立的政權,初稱為蒙古國,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南宋鹹淳七年,公元1271年),稱國號大元。

1260年,成吉思汗之孫忽必烈繼承蒙古汗位。1271年,忽必烈改國號為元,建立元朝。1272年,定都燕京,成為大都。元世祖就是忽必烈。於1279年滅亡南宋完成統一。蒙古部統一蒙古草原各部落後,接著擊敗金國,占領南宋,控制統一了中原以及北方的廣大地區。由忽必烈建立元朝,大都設在北京。是聞名世界的商業大都市。元統治者在地方設定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者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後世有著深遠影響。宣政院是中央政府最早設定的管理西藏地區的行政機構。在經濟上,元朝重視貿易,陸路和海上貿易相當發達,施行開放自由的宗教信仰政策,北方草原的蒙古族以畜牧業、漁獵業為主;西北各族也經營畜牧業和農業;雅魯藏布江流域的吐蕃藏族,也有自己的農業、手工業和商業;雲南大理白族等各族人民,以從事農業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朝經濟
  • 朝代時間:1271年—1368年
  • 貨幣:銀錠和元寶、紙幣
  • 主要代表人物:忽必烈、扎木合
  • 主要行業:畜牧業、狩獵、捕魚
基本狀況,土地和階級,人口,農業,畜牧業,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貨幣,貨幣制度,貨幣外流,賦役,

基本狀況

元朝經濟大致上以農業為主,其整體生產力雖然不如宋朝,但在生產技術、墾田面積、糧食產量、水利興修以及棉花廣泛種植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發展。蒙古可汗進入中原之初,慘酷的屠殺和劫掠,給北方地區的經濟帶來了很大的毀壞。蒙古人原來是遊牧民族,草原時期以畜牧為主,經濟單一,無所謂土地制度。蒙金戰爭時期,曾打算盡殺漢人,把耕地都變為牧場,大臣耶律楚材建議不如保留漢人的農業生產,以提供財政上的收入來源。這個建議受到鐵木真的採納。窩闊台之後,為了鞏固對漢地統治,實行了一些鼓勵生產、安撫流亡的措施,農業生產逐漸恢復。特別是經濟作物棉花的種植不斷推廣,棉花及棉紡織品在江南一帶種植和運銷都在南宋基礎上有所增加。經濟作物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使當時基本上自給自足的農村經濟,在某些方面滲入了商品貨幣經濟關係。但是,由於元帝集中控制了大量的手工業工匠,經營日用工藝品的生產,官營手工業特別發達,對民間手工業則有一定的限制。
由於蒙古對商品交換依賴較大,同時受儒家輕商思想較少,故元朝比較提倡商業,使得商品經濟十分繁榮,使其成為當時世界上相當富庶的國家。而元朝的首都大都,也成為當時聞名世界的商業中心。為了適應商品交換,元朝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完全的紙幣流通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完全以紙幣作為流通貨幣的朝代,然而因濫發紙幣也造成通貨膨脹。商品交流也促進了元代交通業的發展,改善了陸路、漕運,內河與海路交通。
元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總趨勢是:前期由恢復到發展,中後期由發展到停滯、衰敝。由於元朝地域遼闊,民族之間交往增多,對外開放,使農業、手工業、商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具有相應的特點。邊疆地區得到開發,各民族的生產技術互相交流,對外貿易空前發達,交通運輸業有很多創舉。

土地和階級

蒙古統治者在占領全國過程中,除沒收金朝和南宋的官田外,還占有大量無主荒田和侵奪有主民田,也有新開墾的屯田。官田、屯田、牧場等,都是以蒙古皇室為中心的官僚機構和王公貴族所控制的。
蒙古王公貴族圈占民田為牧場的情況,在蒙古國和元王朝初期是相當嚴重的。忽必烈時,東平人趙天麟上疏說:“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在陝西地方,甚至有恃勢冒占民田達十餘萬頃者。
元朝政府除直接管理一部分官田外,還把大部分官田賜給皇親、貴族、功臣、寺觀。如忽必烈賜給撒吉思益都田一千頃,元文宗圖帖睦爾賜給安西王阿剌忒納失里平江田三百頃,元順帝時權臣伯顏前後共得賜田兩萬頃之多。寺院道觀也擁有大量田地財產,大護國仁王寺、大承天護聖寺擁有田地數以十萬頃計。
金、宋末年的漢族大地主,許多人因投降蒙古保持了自己的田地財產。江南大地主受到的損失很小,他們繼續兼併土地,一些富戶占有兩三千戶佃戶,每年收二三十萬石租子。如松江曹夢炎占有湖田數萬畝,瞿霆發占有私田並轉佃官田達百萬畝。
在統治階級的殘酷壓迫和剝削下,廣大勞動人民的處境十分悲慘。其中受壓迫和剝削最深的是驅口。驅口是元朝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他們大部分是戰爭中被擄掠來的人口,後來也有因債務抵押、饑寒災荒賣身,或因犯罪淪為驅口的。驅口有官奴、私奴之分。官奴主要從事官手工業勞動;私奴是主人的私有財物,子孫永遠為奴,可以由主人自由買賣。佃戶有官佃和私佃兩種。私佃的地租率很高,一般都在五六成,甚至八成;官佃的地租率,在元代初期一般低於私佃,以後越來越高,中葉以後往往超過私佃的地租率。佃戶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十分嚴重,有的地方佃戶可以被地主典賣,或者隨土地一起出賣;個別地方,佃戶生男便供地主役使,生女便為女婢,或充當妻妾。自耕農占有極少量土地,他們常常因經受不了地主轉嫁的沉重賦役而傾家蕩產。
貴族官僚掠奪土地,地主富豪兼併土地,使貧富分化進一步加劇。元朝政府承認:各地的地主一般多從“佃戶身上要的租子重,納的官糧輕”。徭役不均的現象也日益嚴重。以元末福建崇安為例,富豪只占全縣納糧戶的九分之一,所占土地卻有六分之五,而官府卻將富戶應承擔的徭役強加在“細民”身上,“貧者受役旬日,而家已破”。因此,廣大佃戶、自耕農因破產而典賣妻女、牲畜,或淪為驅口,或離鄉流亡,是十分普遍的。

人口

至元十三年(1276)全國基本統一時,共有九百五十六萬七千二百六十一戶,約四千八百萬口。由於歷經兵燹,這個數字比1200年左右金和南宋的戶口合計數兩千零七十一萬六千零三十七戶、八千一百三十七萬七千二百三十六口要少得多。到至元三十年時,全國已有一千四百萬零二千七百六十戶,約七千多萬口。
由於部分地區統計缺漏,諸王、貴族隱佔人口,軍戶、站戶人等也不計在民戶數之內,所以元代實際戶口數字當不止於此。元代戶口數估計在元順帝妥歡貼睦爾(1333~1368在位)初年,可能達到八千萬口左右。

農業

元初因戰爭破壞,北方耕地荒蕪嚴重,南方破壞較少,故屯田多集中在今河北、山東、陝西、江淮、四川一帶,如樞密院所轄河北軍屯,墾田達一萬四千餘頃,洪澤萬戶府所轄屯田達三萬五千餘頃。邊區亦廣泛開展屯田,據《元史·兵志》不完全統計,全國屯田面積達十七萬七千八百頃之多。南方農墾發達地區,則多與水、與山爭田,前者如圍田、櫃田、架田、塗田、沙田,見於濱江海湖泊之地;後者如梯田,行於多山丘陵之地。元代耕地面積在戰爭期間大量荒蕪的基礎上逐步得到擴大。
邊疆地區的屯田,主要有蒙古地區的怯綠連(今克魯倫河)、吉利吉思、謙謙州、益蘭州(均在今葉尼塞河上游)、杭海(今杭愛山)、五條河、稱海、和林、上都等地,東北的金復州(今遼寧金縣)、瑞州(今遼寧綏中西南)、鹹平(今遼寧開原北老城鎮)、茶剌罕(今黑龍江綏化、安慶一帶)、剌憐(今黑龍江阿城南)等地,西北的忽炭(今新疆和田)、可失哈耳(今新疆喀什)、別失八里、中興、甘州、肅州、亦集乃等地,雲南的威楚(今雲南楚雄)、羅羅斯等十二處。其中劉好禮在益蘭州,哈剌哈孫在稱海,賽典赤·贍思丁在雲南,屯田成績尤著,他們將中原地區的先進耕種方法和農具、種子,推廣到邊區,使當地農業生產或從無到有,或改進了耕作技術,大大提高了這些地區的糧食自給率。水利建設則以雲南、寧夏地區最為成功。
宋真宗時推行的占城稻在元朝時已經推廣到全國各地。農業生產繼續發展,1329年,南糧北運多達三百五十多萬石,這固然反映了蒙古統治者剝削的沉重,但是也說明糧食生產的豐富。這一階段,經濟作物也有較大發展,茶葉、棉花與甘蔗是重要的經濟作物。江南地區早在南宋時已盛產棉花,北方陝甘一帶又從西域傳來了新的棉種。1289年元廷設定了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等省木棉提舉司,年征木棉布十萬匹。1296年復定江南夏稅折征木棉等物,反映出棉花種植的普遍及棉紡織業的發達。元朝水利設施以華中、華南地區比較發達。元初曾設立了都水監和河渠司,專掌水利,逐步修復了前代的水利工程。陝西三白渠工程到元朝後期仍可溉田七萬餘頃。所修復的浙江海塘,對保護農業生產也起了較大作用。元朝農業技術繼承宋朝,南方人民曾採用了圩田櫃田架田塗田沙田梯田等擴大耕地的種植方法,對於生產工具又有改進。關於元朝的農具,在王禎的《農書》中有不少詳細的敘述。
元代農業生產的技術也有所提高。從天時地利與農業的關係,到選種、肥料、灌溉、收穫等各方面的知識,都已達到新的水平。農具的改進尤其顯著。耕鋤、鐙鋤、耘盪等中耕工具比宋代有所發展。鐮刀種類增多,還創造了收蕎麥用的推鐮。水力機械和灌溉器具大有改進,水輪、水礱、水轉連磨等更趨完備,牛轉翻車、高轉筒車已有使用。
元世祖為了清查土地徵收賦稅曾實行過土地所有者自報田地的經理法,由於未能確實執行,1314年元仁宗又派大臣往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實施經理法,但實施結果仍然弊端極多,人民紛起反抗,以至仁宗不得不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最後不了了之。
同時建立管理農業的政府機構,由勸農司指導、督促全國各地的農業生產,並以“戶口增,田野辟”,作為考核、選用官吏的標準。政府還編輯出版《農桑輯要》,推廣農業生產先進技術,保護農業勞力和農民耕地,禁止占民田為牧地,招集逃亡,鼓勵墾荒,儲備種子,興修水利,使全國農業生產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到了元世祖時,關中小麥已盛於天下,產量年年增加。元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在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等地,大種經濟作物棉花,設木棉提舉司,歲輸木棉布10萬匹。
元朝土地仍可分為官田和私田兩種。官田主要來自宋、金的官田,兩朝皇親國戚、權貴、豪右的土地,掠奪的民田,以及經過長期戰亂所形成的無主荒地。元廷把所掌握的官田一部分作為屯田,一部分賞賜王公貴族和寺院僧侶,餘下的則由政府直接招民耕種,收取地租。其屯田的數量極大,遍及全國,其中以河北、河南兩省最多。其中民屯是役使漢人屯墾收租,軍屯則分給各軍戶,強迫相當於奴隸的“驅丁”耕種。私田是蒙古貴族和漢族地主的占地以及少量自耕農所有的田地。元朝以大量土地賞賜寺院,例如1316年元仁宗曾賜給上都開元寺江浙田二百頃、華嚴寺百頃。元朝也有一定數量的自耕農,然而地位很低下,生活十分困苦。
元代中期以後,由於統治機構的腐敗和地主階級剝削的加重,以及水旱災荒的頻繁,農業生產的發展呈現停滯、衰敝現象。元成宗鐵穆耳以後,勸農機構形同虛設,水利建設漸見減少,軍民屯田多有廢弛,賦稅徭役不斷增加,農戶逃亡破產者增多,大德、至大、天曆、至正年間都有大規模天災發生,農業生產破壞日益嚴重。

畜牧業

元朝的畜牧政策以開闢牧場,擴大牲畜的牧養繁殖為主,尤其是孳息馬群。畜牧業發展趨勢不穩定,由元世祖時的盛況漸漸趨向衰退,到了元惠宗時,畜牧業的衰敗更為嚴重,其原因最大的是自然災害。元朝完善了養馬的管道,設立太僕寺尚乘寺、群牧都轉運司和買馬制度等制度。元朝在全國設立了14個官馬道,所有水草豐美的地方都用來牧放馬群,自上都、大都以及玉你伯牙、折連怯呆兒,周回萬里,無非牧地。元朝牧場廣闊,西抵流沙,北際沙漠,東及遼海,凡屬地氣高寒,水甘草美,無非牧養之地。當時,大漠南北和西南地區的優良牧場,廬帳而居,隨水草畜牧。江南和遼東諸處亦散滿了牧場,早已打破了國馬牧於北方,往年無飼於南者的界線。內地各郡縣亦有牧場。除作為官田者以外,這些牧場的部分地段往往由奪取民田而得。
牧場分為官牧場與私人牧場。官牧場是12世紀形成的大畜群所有制的高度發展形態,也是大汗和各級蒙古貴族的財產。大汗和貴族們通過戰爭掠奪,對所屬牧民徵收貢賦,收買和沒收所謂無主牲畜等方式進行大規模的畜牧業生產。元朝諸王分地都有王府的私有牧場,安西王忙哥剌,占領大量田地進行牧馬,又擴占旁近世業民田30萬頃為牧場。雲南王忽哥赤的王府畜馬繁多,悉縱之郊,敗民禾稼,而牧人又在農家宿食,室無寧居。1331年以河間路清池、南皮縣牧地賜斡羅思駐冬。元世祖時,東平布衣趙天麟上《太平金鏡策》,云: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可見,當時蒙古貴族的私人牧場所占面積之大。
嶺北行省作為元朝皇室的祖宗根本之地,為了維護諸王、貴族的利益和保持國族的強盛,元帝對這個地區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畜牧業是嶺北行省的主要經濟生產部門,遇有自然災害發生,元朝就從中原調撥大量糧食、布帛進行賑濟,或賜銀、鈔,或購買羊馬分給災民;其災民,也常由元廷發給資糧,遣送回居本部。元帝對諸王、公主、后妃、勛臣給予巨額賞賜,其目的在於鞏固貴族、官僚集團之間的團結,以維持自己的皇權統治。皇帝對蒙古本土的巨額賞賜,無形中是對這一地區畜牧業生產的投資。

手工業

元朝時期有官辦手工業,官辦手工業分屬工部、武備寺、大都留守司、地方政府等部門;私營手工業經營紡織、陶瓷、釀酒等。官私手工業主要有絲織業、棉織業和氈紡業等,元泰定元年(公元1324年),一次送納入庫的白厚氈2772尺、青氈8112尺,品種主要有剪絨花氈、脫羅氈、雀白氈、半青紅芽氈、紅氈、染青氈、等等。絲織業主要產地在建康、平江、杭州、慶元、泉州等地,產量很高,比如鎮江府一年造緞5901匹,建康4527匹,花色也很多,有 暗花、絲綢、胸背花等。棉織業在元朝中期已有攪車、彈弓、紡車、拔車、線架、織機等工具,黃道婆還傳授錯紗、配色、綜錢等方法,產品很多,印染技術也有很大的發展。其餘像麻織業、兵器業、製鹽業、制瓷業都有很大發展。
氈罽業,蒙古等北方少數民族入居中原後,將他們織造氈罽的技術傳布到內地。宮廷、貴族對氈罽的需要量很大。諸凡鋪設、屏障、廬帳、氈車、裝飾品等均有需求,因而官府、貴族控制的諸司、寺、監都生產氈罽,產量很高。如泰定元年(1324)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管府所屬茶迭兒(■atir~■adir,蒙語意為“廬帳”)局,一次送納入庫的就有白厚氈兩千七百七十二尺,青氈八千一百一十二尺,四六尺青氈一百七十九斤。品種很多,僅隨路諸色人匠總管府所造地毯,就有剪絨花氈、脫羅氈、入藥白氈、半入白礬氈、無礬白氈、雀白氈、半青紅芽氈、紅氈、染青氈、白襪氈、白氈胎、回回剪絨氈等十三種。
元朝的絲織業的發展以南方為主,長江下游的絹,在產量上居於首位,超過了黃河流域。元朝的加金絲織物稱為“納石矢”金錦,當時的織金錦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用片金法織成的,用這種方法織成的金錦,金光奪目。另一類是用圓金法織成的,牢固耐用,但其金光色彩比較暗淡。棉紡織業到宋末元初起了變化,棉花由西北和東南兩路迅速傳入長江中下游平原關中平原。加上元朝在五個省區設定了木棉提舉司,“責民歲輸木綿(棉)十萬匹”,可見長江流域的棉布產量已相當可觀。但當時由於工具簡陋,技術低下,成品尚比較粗糙。1295年前後,婦女黃道婆海南島黎族的紡織技術帶到松江府的烏泥涇,提升了紡織技術,備尊稱為黃娘娘。
元朝的瓷器在宋代的基礎上又有進步,著名的青花瓷就是元代的新產品。青花瓷器,造型優美,色彩清新,有很高的藝術價值。造船業十分發達,還有起碇用的輪車,並已經使用羅盤針導航。元朝的印刷技術,又比宋朝更有進步。活字印刷術不斷改進,陸續發明了錫活字和木活字,並用來排印蒙文和漢文書籍。自1276年以來,已使用小塊銅版鑄印小型的蒙文和漢文印刷品,如紙幣“至元通行寶鈔”。套色版印刷術套用於刻書,如中興路刊印的無聞和尚注《金剛經》。1298年王禎用木活字來印他所纂修的《大德旌德縣誌》,不到一月百部齊成,其效率很高。他又發明了轉輪排字架,使用簡單的機械,提高排字的效率。最後他總結成《造活字印書法》。
棉織業,隨著植棉的推廣,棉紡業開始成為一項新興手工業。元貞年間,黃道婆自海南島返回家鄉松江烏泥涇後,推廣和改進黎族紡織技術。據王禎《農書》記載,元中期已有攪車、彈弓、卷筳、紡車、撥車、軠床、線架、織機等工具。黃道婆又傳授錯紗、配色、綜線、挈花等方法,產品有棉布織成的被、褥、帶、帨(手巾),上面有折枝、團鳳、棋局、字樣等。印染技術也大有發展,元末時松江能染青花布,有人物花草,顏色不退。
麻織業,主要集中在北方。織麻工具較前代有很大提高。如中原地區用水轉大紡車紡織,一晝夜可紡織百斤;山西使用的布機有立機子、羅機子、小布臥機子等;織布方法有毛絁布法、鐵勒布法、麻鐵黎布法。河南陳州、蔡州一帶的麻布柔韌潔白。山西的品種有大布、卷布、板布等。
兵器業,元國中央由統軍司,以後由武備寺制兵器;地方由雜造局製造兵器。除常用的刀槍弓箭外,火器發展尤為顯著。金末火炮以紙為筒,可能為燃燒性火器。元代所制銅火銃,系利用火藥在金屬管內爆炸產生氣體壓力以發射彈丸,為管狀發射火器,使中國火炮技術有了重大進步。現存至順三年(1332)、至正十年(1350)兩尊銅火銃,製作精細。
製鹽業,元代設鹽運司(轉運司、提舉司)管理鹽業,全國有兩淮、兩浙、山東、福建、河間、河東、四川、廣東、廣海九鹽運司。兩淮、兩浙、山東等處鹽運司下設若干分司。各鹽運司(或分司)下共轄一百三十七所鹽場,場下有團,團下有灶,每灶由若干鹽戶組成。產鹽之地遍於全國,有海鹽、池鹽、井鹽之分。天曆年間,總產量達兩百六十六萬四千餘引,每引重四百斤,約合十億多斤。
元朝行會組織還有應付官府需索、維護同業利益的作用,其組織的內部還更日趨周密。在元朝,“和雇”及“和買”,名義上是給價的,實際上卻給價很少,常成為非法需索。雖然各行會多由豪商把持,對中小戶進行剝削,但是由於官府科索繁重,同業需要共同來應付官府的需求,同時官府也要利用行會來控制手工業的各個行業。

商業

元朝的商業主要控制在政府和貴族、官僚、色目商人手裡。政府對許多商品進行壟斷,壟斷形式不同,部分金、銀、銅、鐵、鹽由政府直接經營;茶、鉛、錫由政府賣給商人經營;酒、醋、農具、竹木等,由商人、手工業主經營,政府抽分。貴族、官吏和寺院依靠手中的特權,也從事經商活動。色目商人資金,善於經營,出現了許多大商賈。
政府直接控制對外貿易,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在泉州、上海、溫州、杭州、廣州設立市舶司,外國商船返航,由市舶司發給公驗、公憑。出口的物資有生絲、花絹、緞絹、金錦、麻布、棉布、花瓶、漆盤、陶瓷器、金、銀、鐵器、漆器、藥材;進口的商品有珍寶、象牙、犀、鑽石、木材等等。總的看,整個城市商業活動比較繁榮。大都(北京)是全國最大的城市,馬可·波羅當時有這樣一段精彩記敘:“汗八里(即大都)城內外人口繁多,有若干城門,還有不少附郭。居住在這些附郭中的有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外國人,他們或是來進貢方物的,或是來售貨給宮中的,所以城內外都有華屋巨室,有的是貴族居住的,有的是供商人居住的,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專門住宅。
國外運來的價錢昂貴的珍品和各種商品之多,世界上沒有一個地方可以與之相比。來自各地的貨物,川流不息。僅絲一項,每天進城的有成千車。還有不少絲織品。”除了大都(北京)外,全國各地還有杭州、蘇州、廣州、泉州、揚州、鎮江、開封等地。元朝的商業操縱在政府、貴族、官僚、大商人手中,政府規定,金、銀、銅、鐵、鹽、茶、水銀、礬、鉛、錫、酒、醋、農具,實行專賣,政府抽利。寺院、道觀也經營商業,從中取利。諸王、后妃、公主、駙馬、大臣,通過其奴僕進行商業活動。民間大商人非常富有,有人說:“人生不願萬戶候,但願鹽利淮西頭。”講的就是當時鹽業商人的情況。當時國內南北物資交流暢通,從南運北的商品有米、麥、綢緞、棉布、陶瓷。從北運南的商品有北方土產和來自西域的商品。由於蒙古族當時統治的地域幅員遼闊,也就造成元朝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外貿易的交往,是繼唐朝之後又一個比較頻繁的時期,對當時整個當時亞洲的經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元朝透過專賣政策控制鹽、酒、茶、農具、竹木等一切日用必需品的貿易,影響國內商業的發展。可是元朝幅員廣闊,交通發達,所以往往鼓勵對外貿易政策,因而終元之世對外貿易頗為繁盛。元朝的對外貿易主要採取官營政策,並禁止漢人往海外經商。但實際上私商入海貿易的仍然很多,政府始終無法禁絕。元代海外貿易輸出入商品,大體上與宋代相同。但奴隸貿易卻有相當規模,販運進口的有“黑廝”和“高麗奴”。
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物資交流頻繁,從而促進了商業城市的發展。元朝時臨安仍改名杭州,其繁榮並不因南宋覆滅而衰退多少。由於北方人紛紛南遷,城廂內外人口更加稠密,商業繁榮。杭州是江浙行省的省會,地位重要,水陸交通便利,驛站最多,不但是南方國內商業中心,也是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之一。江浙行中書省居各行中書省徵收的商稅和酒醋課的第一位,城內中外商民薈萃,住有不少埃及人突厥人,還有古印度等國富商所建的大廈。泉州在宋元時期是東方第一大港,貨物的運輸量十分巨大,泉州的稅收僅次於前朝首都杭州。然而在元朝末年色目軍爆發亦思巴奚兵亂,導致外僑大量撤離,對外貿易中斷而衰。大都(今北京)是元朝的首都,在原來中都城的東北方建立新城,規模宏大,是全國政治、軍事中心,也是陸路對外貿易和國內商業中心。達官貴人、富商大賈多在此聚居,人口稠密,城廂內外街道縱橫,商肆櫛比鱗次,工商業很繁榮,是世界聞名的大城市。州縣以上的城市,商業比較發達的還有:
  1. 長江下游和蘇浙閩等地區的建康(南京)、平江(蘇州)、揚州、鎮江吳江吳興、紹興、衢州、福州等城市;
  2. 長江中游地區的荊南沙市漢陽、襄陽、黃池、太平州、江州隆興等城市;
  3. 長江上游川蜀地區的成都、敘州、遂寧等城市;
  4. 沿海對外貿易城市的廣州、泉州、明州秀州、溫州和江陰等等。

交通運輸

溝通南北大運河的開鑿、海運航線的開闢、遍布全國驛站的設定,使元代交通運輸業有了新的發展。
元滅南宋後,全國實現統一,南北經濟交流進一步擴大。北方(主要是大都)所需之糧食及其他物資,多由江南供應。江南物資主要依靠運河北運。由於舊運河曲折繞道,水陸並用,勞民傷財,極其不便,故忽必烈時有重開運河,另闢海運之議。
元代大運河是逐步開鑿完成的。其中鎮江至杭州的江南運河,淮安經揚州至長江的揚州運河,大抵為隋代舊道;徐州至淮安段系借用黃河下游;自山東東平境內的汶水南下與黃河相聯接的濟州河,至元十八年(1281)開鑿;自山東臨清經東昌(今山東聊城)到東平路須城縣西南安山的會通河,二十年開鑿;通州至臨清段為御河(今衛河),大都至通州為通惠河,二十八年由郭守敬主持開鑿。
元代海運是指國內近海航運。始於至元十三年,時伯顏下臨安,取南宋庫藏圖籍,招海盜朱清、張瑄由崇明入海道運至直沽,轉至大都。十九年始命羅璧、朱清、張瑄造平底船運糧。其路線幾經開闢,至三十年形成,由劉家港入海,至崇明三沙放洋東行,入黑水洋,至成山轉西,經劉家島、登州(今山東蓬萊)沙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口,至直沽。
運河的開鑿和海運的開闢,對商業的發展,大都的供給和繁榮,南北交通的暢通,官民造船業的擴大,航海技術的提高,都起了重大作用。運河通航後,歲運米至大都五百萬石以上,來自江淮、湖廣、四川及海外的各種物資、旅客源源不斷地運至大都;海運糧到元代中期時達二三百萬石,天曆二年(1329)達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據估計,河漕比陸運的費用省十之三四,海運比陸運的費用省十之七八。
陸路交通也很發達。全國各地設有驛站(見站赤)一千五百多處,其中包括少數水站。在驛站服役的叫站戶。與驛站相輔而行的有急遞鋪,每十里、十五里或二十里設一急遞鋪,其任務主要是傳送朝廷、郡縣的文書。驛道北至吉利吉思,東北至奴兒乾,西南至烏思藏、大理,西通欽察、伊利二汗國,所謂“星羅棋布,脈絡相通”。站、鋪的設立,有利於國內交通的發展和國內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文化聯繫。

貨幣

貨幣制度

元朝為了加強對經濟的統制,以使用紙幣為主,鑄造錢幣比其他朝代為少。1260年元世祖發行了以絲為本位的交鈔與以白銀或金為本位的中統鈔(中統鈔沒有設定流通期限),鈔幣持有者可以按照法令比價兌換銀或金,雖然其後曾一度廢除,但持續使用到元朝末期,成為元朝貨幣的核心的紙幣。全國各路都設有兌換的機關——“平準庫”。兌換基金充足,準許兌現,兌換的時候徵收兩到三分的手續費(工墨鈔)。1276年由於元廷大肆搜括,增發紙幣,並將各路準備金銀運往大都,引起物價上漲,紙鈔貶值。1280年,紙幣貶值成為原來的十分之一。1287年物價已經“相去幾十餘倍”了。為了穩定物價,元廷發行“至元寶鈔”和中統鈔並行。1350年元惠宗又發行“至正交鈔”,發行不久,貶值嚴重,物價暴漲。事實上,民間的日常交易、借貸、商品標價等多有用銀的。這時使用的白銀,主要是銀錠和元寶。

貨幣外流

元朝的貨幣主要藉助於經濟和文化的聯繫往東流出到高麗和日本。在經濟上,元朝與高麗可通過互市進行物資交流和錢幣交換。韓國曾發現沉沒在海底的裝有大批元代的貨物中國船隻,這艘沉船有12個船艙,裝有上千件瓷器,7萬枚錢幣。元朝時期,日本商人經常到閩浙海口來做生意,中國的海船也常常去日本,帶去一批財物和錢幣。
貨幣往南主要流出到東南亞各國。《島夷志略》記載,元朝商人從海路到安南、占城(今越南)經商,帶出一批財物和錢幣;元代旅行家周達觀寫的《真臘(高棉)風土記》寫道,元朝的錢幣、金銀、銅器、錫器、漆盤、青瓷、麻布、雨傘、鐵鍋等等,在真臘到處可見;公元1294年暹國王來元朝訪問,從此,元朝的商品、錢幣,不斷流出到現今的泰國。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圖泰和義大利人馬可·波羅,都看到元朝商人帶著商品和錢幣,到印度南部的俱蘭、獅子國、馬爾地夫去做生意,
貨幣流出到西北的欽察、伊利汗國。這兩個汗國都是成吉思汗的後裔在統治,與我國元朝在經濟上、文化上聯繫十分密切,元朝錢幣流出到這兩個汗國的比較多。元世祖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元朝派到伊利汗國的丞相孛羅,幫助汗國採用元朝的鈔法,發行了紙幣,通行全國,在汗國各地還設有鈔庫,負責發行及緡鈔倒換事務。整個紙幣的發行制度和鈔票的形狀,都是從中國元朝照搬去的。
此外貨幣還流出到中非和中歐的一些國家,公元1253年,元朝憲宗年間,曾派親王旭烈兀帶兵到達敘利亞、埃及等地,後來元世祖忽必烈又派大臣到達馬達加斯加、層搖羅國(坦尚尼亞桑給巴爾),中國的財物、錢幣,從此流人非洲。摩洛哥的《伊本·白圖泰遊記》里寫道,中國元朝通用鈔幣,紙幣大如手掌,—面印著皇帝的玉璽。元世祖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元朝派景教徒帶著書信、禮品、錢幣,去耶路撒冷朝拜聖地,途中又受伊利汗國國王之託,首先到達君士坦丁堡、那不勒斯、羅馬,後又見到法王腓力四世和英王愛德華一世。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義大利人馬可·波羅和他的父親、叔父來到元朝,回國後由他口述、作家魯思蒂謙寫的《東方見聞錄》中,還專門講述了中國元朝印刷、發行、市場流通使用紙幣的情況,使歐洲人為之大開眼界。

賦役

關於元朝的田賦,《元史·食貨志一》說:“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這段話雖然並不確切,但至少說明了南北田賦制度的差異。中原田賦的徵收大概始於耶律楚材輔政以後。在這之前蒙古帝國根本沒有賦稅之制。元朝行於江南的田賦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宋代的兩稅制。元朝人民還有一項很沉重的財政負擔,即科差,是徭役向賦稅轉化的一種形式。
元朝的賦稅制度南北相異,北方主要是稅糧、科差,南方征夏、秋兩稅。窩闊台八年丙申(1236),更定賦稅制度,史稱丙申稅制,基本上確立了元代在華北地區的賦稅體系。忽必烈即位後,對賦役數額有所調整,並在申明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正稅主要是稅糧和科差。稅糧分丁稅和地稅兩項。地稅白地每畝三升、水地每畝五升。以後又一律改為畝輸三升;丁稅每丁二石。各色戶計分別按照不同的規定輸納丁稅、地稅之中的一種。官吏、商賈納丁稅。工匠、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戶等驗地交地稅,軍戶、站戶占地四頃以內者免稅,逾此數者納地稅。一般民戶大多數交納丁稅,中葉以後,在兩淮、河南等地區,也有改徵地稅的。由於土地買賣、富戶漏稅等各種原因,在徵收稅糧時往往出現混亂和糾紛,經常有一戶並納兩種稅的情況發生。科差內容包括絲料、包銀和俸鈔三項。絲料戶一斤六兩四錢。系官民戶所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分撥給諸王、貴戚、勛臣的民戶所納絲料中,有一部分經過政府轉交給封主,其數額以每五戶二斤為率,所以這一部分民戶稱為“系官五戶絲戶”。
包銀每十戶額當鈔四十兩,此外還要按繳納包銀的數額,每四兩增納一兩,以給諸路官吏俸祿,即俸鈔。各色戶計,按編入戶籍的先後、丁力多少、家業貧富等具體情況,繳納稅糧、科差的標準都有所不同。
滅宋以後,元政府沒有把在北方實行的稅糧、科差制度向南方推行,基本上承襲南宋舊例,繼續徵收夏、秋兩稅。兩稅之中,以秋稅為主,所征為糧食,也有一部分折鈔徵收,江南秋稅的稅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差別較大。夏稅一般以秋稅征糧額為基數,按一定的比率折輸實物或鈔幣。江東、浙西自世祖年間就開始起征夏稅,浙東、福建、湖廣等地區自元貞二年(1296)起征。江南也有科差,即戶鈔(相當於北方的五戶絲)和包銀,江南徵收包銀的範圍很小,時間也很短。
鹽稅收入,占全國鈔幣歲入的一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政府將工本錢發給灶戶,所生產的鹽全部由國家支配。鹽場附近一般劃為“食鹽區”,由政府置局,按戶計口發賣食鹽。其餘大部分地區為“行鹽區”,由鹽商向政府納課換取鹽引,到鹽場支鹽,再運到規定的行鹽地區販賣。歲課的對象是山林川澤的特產,如金、銀、珠、銅、玉、鐵、硝、鹼、竹木之類。或設總管府、提舉司等機構經理,分撥一部分民戶從事採伐加工,或由民間自行開採生產,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稅金。兩種來源的收入都屬於歲課收入。
雜課中還包括茶課、酒醋課、“額外課”等。商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雜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為興役造作、治河、運輸等需要而徵發的車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農村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隅正、坊正(城鎮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倉官、庫子(為官府保管財物的職事人員)等職役。元代前期,民戶以外的其他戶計一般都不承擔雜泛差役,按元政府規定,分配差役時,應根據當役戶的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成宗大德年間改革役法,此後關於諸色戶計的當役規定,不時變更,當役面有所擴大。元代的雜泛差役,是勞動人民十分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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