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掛失與止付

儲蓄掛失與止付是指儲戶的存單、存摺或預留印鑑遺失,向銀行辦理申請掛失的行為。掛失時,應持本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工會會員證、退休證及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並提供戶名、帳號和存款時間、種類、金額等有關情況,用書面向原存款銀行聲明掛失。如存款確實未被領取,由儲戶填寫“掛失申請書憑印鑑支取存款者,還應在申請書上籤蓋原預留印鑑(印鑑掛失者可免蓋)辦理掛失手續,並經銀行核實無誤,10天后,憑“掛失申請書”第二聯補發新的存單或存摺。登記“掛失登記簿”。

在補發的新開戶存單或存摺上註明原存單、存摺帳號及“此系掛失補發”字樣。印鑑掛失,在帳卡的印鑑欄用紅字註明“x年x月x日印鑑掛失”,原印鑑註銷。如儲戶仍須憑印鑑支取,可重新辦理預留新印鑑手續,並在帳卡或存單上註明“X年X月X日啟用新印鑑”。凡辦理正式掛失手續的,均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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