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超過

債務超過,是指破產原因的一種,債務人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在我國通稱為資不抵債。債務趄過概念的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償還因素,而在統計債務時,通常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由於債務人在債務尚未超過資產時,也可能出現對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現象,而在債務超過資產時,通過信用等方式,並不一定喪失清償能力。所以,用債務超過作為唯一普遍適用的破產原因的國家甚少,尤其是在破產制度適用於自然人的情況下。

它通常是作為輔助性破產原因,適用於資合法人、解散後處於清算中的法人,以及遺產破產的情況。因為這些債務人的債務清償基礎僅為實有資產,無人負無限責任,債務超過就可能使其喪失清償能力,為防止債務膨脹,損害債權人利益,故規定債務超過即為存在破產原因,債權人有權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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