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 外文名: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
  • 主體正回購方
  • 行為: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
概述,含義,實質內容,交易流程和規則,

概述

含義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債券所有權並未實際交割。

實質內容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債券作質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入方的債券質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質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是資金融入方還是資金融出方都要經過兩次交易契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基本意義與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貨幣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融資券的流通轉讓、擴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品種、規範商業銀行的債券回購業務,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自1997年6月起,全國統一同業拆借中心開辦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回購業務;商業銀行間的債券回購業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進行。
隨著滬、深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不斷擴大。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8月8日聯合發出的《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範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為了推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債券交易機制、活躍上海和深圳債券市場,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債券回購交易。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可見,兩個交易市場中主要的債券回購品種是國債。開展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滬深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期限、品種
上海交易所現有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品種代碼分別為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圳交易所現有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91、R-182。
深交所企業債回購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4種。
國債回購的計息天數是根據資金的實際占用天數確定的。
具體的操作步驟:
一般個人投資者都只能主動借出資金,獲取質押的債券進行逆回購,只要在證券公司的交易操作軟體中做出賣出的動作即可鎖定固定年化利率收益。資金和利息當天晚上即可到賬,第二天可用。

交易流程和規則

1,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傳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併傳送結算公司。
(6)標準券核算——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準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準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餘額,則為“標準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由於採取前端監控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參與人和投資者“欠庫”的問題,只有標準券折算率調整才可能導致“標準券欠庫”。)
(7)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併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淨應收或淨應付資金餘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回購到期日,交易系統根據結算公司提供的當日回購到期的數據,為相關帳戶增加相應可融資額度。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或者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賬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償還到期購回款。
2債券交易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註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準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手=1000元標準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交所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張=100元標準券。
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0萬張(1億元);
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準券餘額、兌付國債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準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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