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是指當行為人實行某種行為時,如果可以信賴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採取適當的行動,則即使由於行為人的行為而發生了危害結果,行為人對之也不負責任的原則。最早見於1935年德國處理交通事故的判例中。這一原則的提出與汽車這一高速度交通工具的普遍化有著不可分的聯繫。

由於近幾十年來汽車數量在西方國家的劇增,道路交通曰趨擁擠和複雜化,而高速度的道路交通在為社會生活提供極大方便的同時,也產生了危害人們生活安全的高度危險。為了發展交通事業和防止危險,人人都應遵守交通規則。而信賴原則就是信賴他人能夠遵守交通規則為原則,即在駕駛汽車等高速度交通工具時,不必把時時刻刻防止他人違反交通規則作為自己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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