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監管

審慎監管亦稱“金融風險監管”、“金融風險監督”。對金融機構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狀況的監督和管理。市場經濟國家對 “金融監管” 或 “銀行業監管” 所使用的概念。金融機構 (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或 “信貸機構”)是經營貨幣、提供支付中介服務的特殊企業,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的神經中樞。同時,金融業又是一個各種風險相對集中的行業,個別金融機構的問題非常容易波及到整個金融體系,破壞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進而引發社會性的金融危機。因此,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採取極為審慎的態度,國家對金融業也必須採取比一般工商企業更為嚴格、更為審慎的監管。這種審慎性,除了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比一般工商企業更為嚴格、要求的條件更高等方面,更主要地體現在對金融機構 “經營管理的審慎性”所實行的嚴格監管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慎監管
  • 外文名:Prudential Regulation
  • 部門:審慎監管
  • 目的: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
  • 方法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的經營規則
實現手段,理念起源,

實現手段

銀行業的審慎監管是通過兩方面內容實現的:
一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執行監管當局制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加強內部風險管理
二是通過監管當局檢查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慎評估並及時進行風險預警控制
由此可見,確定審慎經營規則是審慎監管的基礎。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目前,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已制定了一系列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方面的內容。

理念起源

審慎監管理念源於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該檔案中,審慎監管原則被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核心原則確立下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包括7個部分25條原則,從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銀行準人和結構、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持續監管手段、信息披露監管者的正式權力、跨境銀行監管等七個方面,分別對監管主體和監管行為作出規定。這些原則是世界各國近百年銀行監管經驗教訓的系統總結,反映了國際銀行業發展的新變化和銀行監管的新趨勢。《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並作為建立和完善本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指導準則。由此,《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被認為是國際銀行監管領域裡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文獻。在“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 sand Requirements)部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共提出了10條原則,要求監管當局制定和實施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流動性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法規。這些審慎監管法規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涉及資本充足率監管,另一類涉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借鑑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理念和原則,並將其作為銀行業監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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