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業務

保管業務亦稱“代理保管”、“代客保管”。我國現稱“出租保管箱業務”,即信託機構受託替顧客保管貴重物品的業務。一般設立安全可靠的保管箱予以保管。保管的物品有三類: (1) 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2) 重要物品,如檔案、契約、圖紙、遺囑、印章、有價單證,以及簿記檔案等。(3) 貴重物品,如珍貴飾物、古董文物等。

保管的方式也有三種: (1) 露封保管。即保管品不予加封,信託機構可以了解其內容,並對保管品的品質負有一定責任。(2) 原封保管。即客戶自行將保管品外加包裝物,並予加封,屆期憑封包原樣發還。(3) 出租保管箱。即客戶與信託機構商定,保管品暫存在信託機構的保管箱內,但由客戶自己管理,信託機構僅以出租的方式收取租費;信託機構對保管品的安全和質地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實踐中,保管箱一般配有兩把鑰匙,一把是各個箱櫃共同使用的外衛鑰匙;另一把是為各個箱櫃特製的專用鑰匙。外衛鑰匙由信託機構保管,專用鑰匙由租箱人收執,兩種鑰匙同時使用,才能開啟箱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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