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管

代理保管簡稱“代保管”。由信託機構、銀行、貿易貨棧等機構 (保管人) 利用自己的倉儲設施受託代客戶保管貴重物品、有價證券或商品的業務。信託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代保管業務,主要是代客戶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珠寶、貴重的工藝品、藝術品、文物、重要的檔案資料等。金融機構的代保管,分為直接委託保管和出租保管箱兩種方式。

前者由委託人將保管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入庫保管,它又分為露封保管和原封保管。露封保管,委託人對保管物品不加封,當面清點交付,保管結束時按清單發還。原封保管,委託人將物品加封后交給保管人,保管結束時原封返還。出租保管箱,是客戶將保管品寄放在保管人的保管箱內,在租用保管箱期間,客戶經保管人驗明身份後可自由存取保管物品。對直接委託保管方式,保管人按保管物品的數量、金額、提供服務的情況和保管期限收取保管費; 出租保管箱,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收取保管費。由於保管方式不同,保管人所負責任也不同,對露封保管,負物品保全責任; 對原封保管,負原封返還責任; 對出租保管箱,負保管箱整體安全責任。無論何種保管方式,均不得存放違禁、違法物品及保管人聲明不予保管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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