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特別法

侵權特別法是侵權行為法特別法的簡稱,指侵權普通法以外的國家立法中有關侵權行為的特別民事法律規範的總和。侵權特別法與侵權普通法之間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特殊具有差別性,一般具有普遍性。

特徵,形式,適用原則,

特徵

侵權特別法的法律特徵表現為:
1.在法律效力上,侵權普通法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侵權特別法具有特定適用的效力範圍。
2.在表現形式上,侵權特別法是由民法或債法以外的法律規定的,包括行政法、刑法等非民法中設定的對侵權行為的規範、修改、補充等。
3.在適用程式上,侵權普通法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侵權特別法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也可以適用行政處罰、行政訴訟程式、刑事訴訟程式。在具體內容上,侵權特別法與侵權普通法規範的內容不同,這是二者最根本的區別。

形式

我國的侵權特別法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是單行的侵權特別法,目前只有《國家賠償法》。
二是主要內容是侵權特別法的立法,這是侵權特別法的主體內容。例如,《產品質量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老年人保護法》等。
三是其他非民事法律中關於侵權的具體條款,如《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的有關侵權行為的法律條文。
我國侵權特別法的作用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補充侵權普通法的不足,創設新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規範,以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促進民事流轉,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適用原則

侵權特別法有以下三個適用原則。
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由於侵權特別法相對於侵權普通法在具體內容上的特殊性。因而在特定的範圍內,對人、時間、地域等問題,排除了侵權普通法的適用,而只適用侵權特別法。
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我國現有的侵權特別法的時間跨度較大,而《民法通則》的頒布又恰居於這一時間跨度的中間,侵權特別法包含了《民法通則》頒布前後這兩個時期所有的侵權特別法單行法和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權行為法規範。採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執行最新公布的特別法條款。
三、綜合平衡原則
為了適應複雜、繁多的侵權特別法規範的具體適用問題,還應當對採用以上兩項原則仍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的情況,確立一個補救的原則,就是依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和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綜合考查侵權普通法和侵權特別法之間的差異,正確分析二者在法律適用上的矛盾,準確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分析平衡,確立套用適用特別法還是適用普通法,或者補充二者均未規定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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