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參與實施協助侯靜熬制中藥製劑、郵寄藥品等行為。經查,侯元祥、侯靜、侯雷、肖培臻的涉案藥品銷售金額達1千餘萬元。
判決過程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元祥等人無中醫醫師資格,購買無藥品合格證的中藥材,且故意購買藥渣、藥末,熬製藥方成分不明的自命名中藥製劑,不區分病因病情,銷售給不同癌症患者和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部分患者延誤診治、病情惡化,銷售金額達1千餘萬元,系借中醫診療之名,行非法制售藥品之實,嚴重擾亂中醫藥管理秩序、損害中醫藥聲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侯元祥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銷售藥品,涉案藥品適應症、功能主治及成分不明,且涉案“抗癌”藥品系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妨害藥品管理罪。各被告人涉案藥品銷售金額均在五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共同犯罪中,侯元祥、侯靜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侯雷、肖培臻、付松傑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侯雷、付松傑有立功情節,侯靜、侯雷、付松傑自願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2024年12月30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侯元祥等人妨害藥品管理案,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被告人侯靜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判處被告人侯雷、肖培臻、付松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