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元祥

侯元祥

侯元祥,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人,青島中醫“假藥”案嫌疑人。

侯元祥曾在當地國小、中學任教。1972年左右,從“二姥爺”那裡得到一個治療腫瘤的配方。2003年起,停薪留職,先後跟隨多名老中醫學習傳統醫學。2012年前後,在原腫瘤配方基礎上添加香菇、靈芝、蟲草等材料開始推廣該藥方掙錢。2019年,侯元祥聯合其他四名股東成立山東濰州中醫醫院有限公司。2023年,經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初,侯元祥及其女兒侯靜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生產和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山東濰坊、淄博、青島等地號脈問診,銷售自稱抗癌的藥物“抗癌1號”、“抗癌2號”以及“野生心腦湯”等中藥製劑,銷售金額1436萬餘元,侯元祥一家四口,一審被處罰金共2900萬元,一審宣判後,侯元祥等人提出抗訴,並辯稱:2019年才從中醫老師那裡獲得“秘方”,此後才開始熬制。2023年8月30日,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24年10月9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作出《逮捕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經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決定,該局於10月9日10時對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侯元祥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青島市第三看守所;10月28日,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侯元祥案;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侯元祥等人妨害藥品管理案,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侯元祥
  •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7日 
  • 性別:男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人物事件,控辯意見,一審辯護,二審辯護,

人物經歷

1956年10月7日,侯元祥出生,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人。
侯元祥曾在當地國小、中學任教。1972年左右,從“二姥爺”那裡得到一個治療腫瘤的配方。2003年起,停薪留職,先後跟隨多名老中醫學習傳統醫學。
2012年前後,侯元祥在“二姥爺”的腫瘤配方基礎上添加香菇、靈芝、蟲草等材料開始推廣該藥方掙錢。
2019年,侯元祥聯合其他四名股東成立山東濰州中醫醫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前女婿付松傑。

個人生活

家庭關係
人物關係
人物姓名
人物簡介
妻子
肖培瑧
-
兒子
侯雷
-
女兒
侯靜
畢業於山東中醫藥大學(函授),2018年在青島市黃島區成立頤養康綜合門診部
前女婿
付松傑
山東濰州中醫醫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外甥
李帥
-
參考資料來源

人物事件

2022年1月,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衛健等部門,查處侯靜等人在黃島區某公寓非法行醫、制售“三無”藥品的案件。
2022年2月,侯元祥等人銷售的“抗癌1號”“抗癌2號”和“野生心腦湯”等中藥,經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假藥;8月,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檢方認為,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侯元祥、侯靜、侯雷、肖培臻、付松傑的刑事責任。
  • 一審
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侯元祥、侯靜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的情況下,通過在網路上投放侯元祥虛假個人簡歷,在山東濰坊市、淄博市、青島市黃島區等地號脈問診、銷售自稱抗癌的藥物。
2022年2月,侯元祥等人銷售的“抗癌1號”“抗癌2號”和“野生心腦湯”等中藥,經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假藥。相關審計顯示,自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侯元祥及其女兒侯靜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生產和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山東濰坊、淄博、青島等地號脈問診,銷售自稱抗癌的藥物“抗癌1號”、“抗癌2號”以及“野生心腦湯”等中藥製劑,銷售金額1436萬餘元,侯元祥一家四口,一審被處罰金共2900萬元,一審宣判後,侯元祥等人提出抗訴,並辯稱:2019年才從中醫老師那裡獲得“秘方”,此後才開始熬制。
一審法院還查明,在生產、銷售涉案假藥的過程中,侯元祥對外稱“侯教授”,負責提供配方、診療癌症疾病、銷售藥品;他的女兒侯靜負責診療癌症以外的疾病,並銷售侯元祥的“抗癌藥品”和“野生心腦湯”,購進中草藥、熬制中藥藥劑。
法院查明,侯元祥的兒子侯雷在後台冒充負責拿藥、退藥的醫生“李主任”,對外用快遞郵寄藥品,並對接沂源瑞康醫院的銷售情況;侯元祥的妻子肖培臻負責收款及幫忙寄送藥品快遞;侯元祥的前女婿付松傑,2020年協助侯靜熬制中藥並收取部分銷售款項,該時間段假藥銷售額為236萬餘元。
案發後,侯靜第一個被警方帶走,侯元祥、侯雷等人被網上追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供了約50名被害人(患者)的書面陳述及轉賬明細,證明患者曾從侯元祥、侯靜等人處購買“抗癌1號”“抗癌2號”等藥品。被告人侯元祥辯解稱,指控罪名不成立,其生產銷售的藥系“藥食同源”,“這些藥小孩都可以喝”;女兒侯靜、兒子侯雷是給自己打工,“他們無罪”。黃島區法院認為侯元祥的上述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侯靜亦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稱其系被刑訊逼供,其所有供述系非法證據。
黃島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並未宣讀出示該證據(侯靜供述),“本院也未以該供述作為定案證據。”不過該院認為,多種證據相互印證,侯靜辯解其無罪“與事實不符”。侯元祥的辯護人對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的“假藥”認定提出異議,認為侯元祥的行為確定為“妨害藥品管理罪”更為確切和符合事實;侯靜的辯護人提出,出售有療效的民間傳承藥方,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涉案“假藥”的認定缺乏客觀性、科學性;侯雷的辯護人提出,違規生產銷售一些有作用的“民間偏方”,是違反藥品管理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於上述辯護意見,一審判決書顯示,黃島區法院不予採納,並概括地表述為“與事實不符”或“不符合法律規定”,未進行具體的“釋法說理”。
2023年2月,侯元祥一審被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刑12年,並處罰金1200萬元。侯靜被判刑11年並處罰金900萬元,侯雷被判刑8年並處罰金500萬元,肖培臻被判刑5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付松傑被判刑3年並處罰金50萬元,李帥構成詐欺罪、窩藏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一審宣判後,侯元祥等人提出抗訴;8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侯元祥
一審判決書(部分)
  • 二審
一審宣判後,此案除付松傑外的5名被告人,均提出抗訴。
在二審階段,市場監管部門對涉案“假藥”的認定,仍是爭議焦點。
將涉案產品定性為“假藥”,是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黃島區市場監管局的申請,於2022年2月作出的認定。該《認定書》顯示,涉案產品“抗癌1號”為液體藥劑和藥丸,“抗癌2號”為藥粉;治療肝癌的“肝”藥,以及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的“野生心腦湯”,均為“液體藥劑+藥丸”。
侯元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認定書》(首頁)
上述《認定書》認為此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涉案產品符合該法第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根據藥品管理法第98條關於“假藥”的條款——“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將“抗癌1號”等涉案產品認定為假藥。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認定五個月後,根據黃島區檢察院《關於商請補充說明的函》,該局對此前的《認定書》進行了“補充說明”。
侯元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補充說明”(尾頁)
在“補充說明”中,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表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生產藥品應當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和藥品生產許可證,按監管部門核准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取得製劑許可證。此外,根據《中醫藥法》第56條規定,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依照規定備案或未按備案材料要求配製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抗癌1號”等四種涉案產品,無藥品註冊證號、無醫療機構製劑備案、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國家藥品標準等,卻生產出宣稱治療癌症和心腦血管疾病的藥品銷售給病人治病;涉案產品屬於“非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關於“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相關條款,認定涉案產品為假藥。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的上述《認定書》及補充說明,成為此案一審定性為“生產、銷售假藥”的關鍵證據。
2023年8月30日,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侯元祥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部分)
2024年10月9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作出《逮捕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經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決定,該局於10月9日10時對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侯元祥執行逮捕,羈押於青島市第三看守所;10月28日,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侯元祥案,記者從參與旁聽的一位受害人家屬了解到,黃島檢方變更起訴指控罪名為妨害藥品管理罪。
侯元祥
侯元祥曾師從老中醫學習傳統醫學的《中醫傳承協定書》
一審重審
2024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侯元祥等人妨害藥品管理案,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侯元祥原系國小教師,無中醫家族傳承和師承經歷。侯元祥及其女兒被告人侯靜均未取得中醫醫師資格。2012年至2022年間,侯元祥通過網路等渠道購買“首席專家”“終身客座教授”等證書,虛構其畢業於國際醫科大學(斯里蘭卡),系國際醫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國際高級中醫師、國際科學研究院醫學部永久客座教授、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副主任委員等身份,通過網路等方式推廣宣傳,吸引患有癌症等嚴重疾病的患者就診。侯元祥、侯靜等人在未取得相關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熬製藥方來源、成分不明的“抗癌1號”“抗癌2號”“野生心腦湯”等自命名中藥製劑,先後在山東省濰坊市、淄博市、青島市等地,採取診療形式,不區分病情,向患有肝癌、肺癌、胃癌、胰腺癌、宮頸癌等不同癌症的危重病人銷售提前熬制好的“抗癌1號”“抗癌2號”,向冠心病、腦梗死、高血壓等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銷售提前熬制好的“野生心腦湯”。其間,侯靜購入臨近保質期的中成藥丸,拆分後冒充自製藥丸與上述中藥製劑搭售。被告人侯雷系侯元祥兒子,被告人肖培臻系侯元祥妻子,分別參與實施向患者發放、郵寄藥品、收取部分銷售款項等行為。被告人付松傑系侯靜前夫,參與實施協助侯靜熬制中藥製劑、郵寄藥品等行為。經查,侯元祥、侯靜、侯雷、肖培臻的涉案藥品銷售金額達1千餘萬元;付松傑的涉案藥品銷售金額為224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從侯元祥處扣押的29種中藥材,均無合格證、生產廠家等標識。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元祥等人無中醫醫師資格,購買無藥品合格證的中藥材,且故意購買藥渣、藥末,熬製藥方成分不明的自命名中藥製劑,不區分病因病情,銷售給不同癌症患者和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部分患者延誤診治、病情惡化,銷售金額達1千餘萬元,系借中醫診療之名,行非法制售藥品之實,嚴重擾亂中醫藥管理秩序、損害中醫藥聲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侯元祥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銷售藥品,涉案藥品適應症、功能主治及成分不明,且涉案“抗癌”藥品系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妨害藥品管理罪。各被告人涉案藥品銷售金額均在五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共同犯罪中,侯元祥、侯靜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侯雷、肖培臻、付松傑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侯雷、付松傑有立功情節,侯靜、侯雷、付松傑自願認罪認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控辯意見

一審辯護

有辯護律師指出,此案的定性可能對中國傳統中醫產生衝擊:民間中醫從業人員為患者開具藥方或配製中藥,其“方子”往往未向監管部門備案,也未經過批准,是否涉及違法犯罪?
根據《中醫藥法》第56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應依照規定備案,但該條款規定應向監管部門“備案”的,並非中醫醫生開具的“方子”,而是中藥“製劑”。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認定,侯元祥等人自製的“抗癌1號”等液體藥劑和藥丸,屬於應當備案的“製劑”。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或銷售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侯元祥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為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中國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審辯護

侯元祥等人抗訴後,其二審辯護律師李愛軍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認為對涉案產品的“假藥”認定,系定性錯誤。李愛軍認為,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在《認定書》補充說明中的論述“自相矛盾”,既認定四種涉案產品屬於“非藥品”,又認為該產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既然是非藥品,怎么能符合藥品的定義?”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認定涉案產品的生產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也未備案,屬於“非藥品”。對此,李愛軍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後,對於生產銷售的“未經批准的藥品”,不應“刻舟求劍”地認定為假藥,而應當適用“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條款。李愛軍還指出,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給患者造成了危害健康的後果,侯元祥等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所保護的法益。在書面意見中,李愛軍還對涉案金額的審計報告提出了質疑。
在“假藥”認定材料中,青島市市場監管局還引用了《中醫藥法》的規定:套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備案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對此,李愛軍表示,《中醫藥法》施行時間是2017年,國家藥監局發布關於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備案管理的公告,是在2018年2月。李愛軍由此認為,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侯元祥、侯靜在2018年2月之前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