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儲蓄體系

住房儲蓄體系

住房儲蓄體系由政府扶持鼓勵、居民自願參加,為實現建房籌資的互利互助的封閉性金融體系,其宗旨是“通過互相幫助,達到自我幫助”,目前住房儲蓄體系是德國住房制度的最大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儲蓄體系
  • 外文名:Housing savings system
背景,住房儲蓄體系——融資,運行原理,特點,住房金融專業機構——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優勢,

背景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基礎,國家進行適當干預。國家走在充分保證市場競爭的基礎上,更強調社會公平社會安全的“市場經濟+總體調節+社會保障”的所謂“第三條道路”。因而,在住房金融制度上,政府的干預程度要更加深入,由政府出面構建多模式的綜合性的住房金融體系以滿足不同階層居民的需要,並特別注重對中低收入階層購房者的扶持,如對住房儲蓄的獎勵,財政補貼,鼓勵互助儲蓄等。
住房儲蓄體系

住房儲蓄體系——融資

運行原理

德國的住房儲蓄體系由專業的住房儲蓄銀行經營運作,且相互之間競爭經營。它的原理是互助合作融資。參加住房儲蓄的儲戶必須與住房儲蓄32 銀行簽訂“建(購)房儲蓄契約”(即存貸總額契約),儲戶每月按“契約金額”的契約約定額度(一般為 5‰)存款,大約 7 年左右存滿“契約金額”的 50%時,即可得到住房儲蓄銀行按 1:1 配給儲戶相當存款金額的貸款用於購建住房。住房儲蓄銀行每半年按照儲戶配貸指數高低順序配貸一次(配貸指數由存款金額、存款時間和契約總金額計算確定),以保證配貸的公正性,儲戶還款則在其所購建住房開始使用後,按月以契約總額的3‰~6‰還貸,其數額一般低於相同租金標準。這種互助的融資機制有效地縮短了儲戶購建住房的平均周期

特點

德國的住房儲蓄融資體制具有四大特點: 一是專用性。德國政府專門制定了《住房儲蓄銀行法》,以立法形式規定所有住房儲蓄資金只能用於住房領域,保證了住房儲蓄資金不被挪用和擠占。 二是先存後貸的順序性。先存後貸是住房儲蓄的基本原則,規定住房儲蓄儲戶的存款只有達到一定金額 (一般為契約金額的 50%)才能獲得貸款,這樣就保證了信貸資金的足夠規模,也降低了住房儲蓄銀行的經營風險。 三是封閉性。住房儲蓄體系是一個封閉運行的融資體系,作為體系主體的住房儲蓄銀行是國家特別批准而設立的專業性商業銀行,除住房儲蓄融資外不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由於所有資金全部是儲戶互助積累的資金,故該體系獨立於資本市場之外封閉運行,不受資本市場及其利率波動的影響,而是採取長期穩定的低存低貸的固定利率制度,較低的利率標準有利於減輕購建房戶的負擔,並且具有穩定經濟、控制周期波動的作用。 四是獎勵性。德國政府對住房儲蓄採取獎勵、免稅的鼓勵策,法律還規定,雇員參加住房儲蓄,凡年儲蓄額在 936 馬克以內者,僱主必須支付相同金額存入雇員賬戶,並享受 10%的政府獎金。政府的獎勵規定是非常有效的,相當於國家拿出 1 馬克獎金,可促使居民拿出 20 馬克投入住房儲蓄,並產生 8 馬克的投資附加效益,這不僅大大減輕了政府的住房投資壓力,增加了政府稅費收入,同時也極大地調動了個人住房投資的積極性,對住房產業的發展推動極大。
為了擴大住房互助儲蓄的資金規模,德國政府還實施了儲蓄獎勵政策,能獲取獎勵的最低存款額為 8000 馬克,最低存款期限為 7 年,獎勵係數為 25%。

住房金融專業機構——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

在德國,全能銀行抵押銀行都參與住房金融業務,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是住房金融的專業機構。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實行獨特的契約儲蓄——配貸機制。這一機制分二個階段:
住房儲蓄的儲蓄階段:某一居民與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簽訂住房儲蓄契約,契約商定好了儲蓄者的住房儲蓄金額。儲蓄者每月有規律地在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存款,通常每月存住房儲蓄契約的 5‰,存款利率固定不變。在德國,參與住房儲蓄是唯一能得到國家獎勵的一種儲蓄形式。政府的住房儲蓄獎勵政策有三項:一是住房儲蓄獎金,住房儲蓄契約中存款的10%可得到國家獎勵。二是雇員資金積累款,每個雇員可以讓僱主把自己資金積累款直接付給他的住房儲蓄賬戶上。三是雇員儲蓄獎勵,國家對雇員資金積累款給予 10%的雇員儲蓄獎勵。
配貸後的貸款階段:在儲蓄者的存款額達到住房儲蓄契約金額的一半以後,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把契約額(一半是存款,另一半是貸款)配給住房儲蓄者,貸款額是契約金額的 6‰。配貸總額包括:儲蓄者的存款、存款利息、存款獎勵、政府住房儲蓄獎金和貸款的分期還款額。建房互助儲蓄信貸社的契約——配貸機制是一個封閉式的體系。只有參加住房儲蓄契約的人才能得到配貸貸款,這個封閉式體系不受一般金融市場及利率波動的影響,存、貸利率固定,資金封閉運行,配貸總額大小取決於參加住房儲蓄的顧客行(儲蓄和還款行為),參加住房儲蓄的人能確定哪天能得到配貸。

優勢

德國“建房儲蓄”的建立和儲蓄業務的開展,不但加快了住房建設速度,而且大大減少了國家在住房建設上的投入和財力的負擔,調整了生產和消費結構。在辦理建房儲蓄上,國家規定:凡計畫購建房的年滿 18 歲的德國公民都要參加建房儲蓄,並要和建房儲蓄機構簽訂建房儲蓄契約。這一制度有利於儲蓄存款的吸收,從而為發展住房業提供了資金保證。同時,構建完備的住房互助儲蓄體系並為德國中低收入者提供購房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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