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

伯克制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歷史上以“伯克”統領地方事務,具有封建領主制性質的統治制度。“伯克”為突厥語音譯,意為“首長”、“王”、“頭目”、“統治者”、“官吏”,後成為對新疆維吾爾族地方官吏或頭人的稱號。伯克原為世襲官職,一直延襲至和卓統治南疆時期。乾隆二十四年 (1759年),清朝平定和卓叛亂,統一新疆,任命維吾爾族原來官吏為各種伯克,管理各城事務。

後又廢除世襲制,仿內地制度,給其加封三品至七品品級。並按品級高低給以一定數量的“養廉費”,土地和勞動力 (農奴) 及某些特權。對軍功卓著者,豁免一切田賦、徭役,職位可世襲,甚至得到頂帶花翎的待遇。伯克中地位最高的為阿奇木伯克,管理城、村大小事務,職繁權重。伊沙噶伯克為其次,協助阿奇木伯克工作。以下還設有管理諸如田賦,租稅,水利及園藝、匠役等手工業勞動,商務,民刑事務及社會治安,軍事及交通,宗教與教育等諸務的各種伯克,各司其職,名目約30餘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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