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

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

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是中國古代歷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務,管轄少數民族地區的制度。它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沿革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歷代王朝都設有管理民族事務的機構,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了一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
  • 實質:中國歷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務制度
主要特點,管理機構的設定源遠流長,歷代少數民族事務管理機構的職能分層,文化和社會發展層次上的差異,保證中央王朝在軍事上的監領和守護地位,周朝,漢朝,魏晉南北朝,隋唐,宋朝,元朝,清朝,鴻臚寺,行政區域,

主要特點

綜觀中國古代歷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管理機構的設定源遠流長

雖然歷代的名稱不同,但從未間斷。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管理機構逐步健全,特別是元朝創立的因地制宜、分類設官,各仍其俗,隨時而治的管理體制,對後代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歷代少數民族事務管理機構的職能分層

就上層而言,主要是朝覲、朝貢、宴勞、冊封、迎送一類事務;就下層而言,則是開互市、置譯官通事、設館學生、課徵賦役、置兵周邊等,這就賦予各該管理體制以加強各族人民間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和促進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歷史發展的功能。

文化和社會發展層次上的差異

由於周邊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層次上的差異,歷代中央王朝基本上利用各少數民族頭人、貴族等就地管理,在佛教盛行的西藏地區,則實行政教合一,使其在中央王朝統攝下自理其政,從而使古代少數民族管理體制多少帶有民族地區自治的因素。

保證中央王朝在軍事上的監領和守護地位

保證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在軍事上的監領和守護地位

周朝

周朝設定“大行人”,“掌大賓客之禮儀”,接待遠方賓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屬秋官,後來還設過“小行人”。此外,還設“象胥”,掌“異國”來使的語言翻譯。秦漢秦統一六國建立了夏夷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封建帝國。秦時稱華夏族為“主人”,而稱其他民族為“客”。秦朝中央設“典客”,“掌諸歸義蠻夷”。秦將非華夏族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兩類:①在被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設道,不設縣。②在歸降的少數民族地區分別設定屬邦(又稱臣邦、外臣邦),設臣邦君長或臣邦君公統領其地。為管理這些屬邦,中央職官中設典屬邦(漢改稱典屬國)。《漢書·公卿百官表》載:“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

漢朝

漢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77)改典客為大行令,“掌諸歸義蠻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又改大行令為大鴻臚。大鴻臚設行人、譯官、別火及郡邸長丞。其中行人、譯官,漢初已設定;別火,為獄令官;郡邸長丞,是管理各郡、各屬國“邸在京師者”。王莽時曾改大鴻臚為典樂。漢朝對少數民族的管轄,在地方行政區劃方面基本上承襲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的郡以下設道,漢朝共設32個道。②在歸降的少數民族設屬國。如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漢,漢朝把他們從河西走廊遷到黃河以南的隴西、北地、上郡、朔方、雲中五郡的故塞外,分設五個屬國管轄。漢朝的屬國與道不同,它一方面臣屬漢朝,另一方面又保存民族原來的“國號”和風俗習慣。屬國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漢朝中央也設典屬國,專門管理各屬國事宜,屬官有九譯令。漢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撤銷典屬國,併入大鴻臚。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自三國至北魏,各朝大都設有大鴻臚,並置謁者僕射或鴻臚卿等官職,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只有梁朝置十二卿,鴻臚為冬卿,改大鴻臚為鴻臚寺;後周設賓部。

隋唐

隋襲梁制,稱鴻臚寺。唐初亦設鴻臚寺,高宗龍朔年間(661~663)改為同文寺,武則天光宅元年(684)改為司賓寺,中宗神龍年間(705~706)又恢復為鴻臚寺,“掌賓客及凶儀”,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設典客署,專司民族工作事宜。鴻臚寺在民族事務方面的職責有:①“凡四方夷狄君長朝見者,辨其等位,以賓待之”;②凡“夷狄君長之子襲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詳其可否”;③“若諸蕃人酋渠有封禮命,則受冊而往其國”。典客署具體掌管“四夷歸化在蕃者之名數”,對各地來京的少數民族首領,“凡朝貢、宴享、送迎,皆領馬。辨其等位,供其職事”。“凡酋渠首領朝見者,皆館供之。如疾病死喪,量事給之。還蕃,則佐其辭謝之節”(《舊唐書·職官志》)。唐朝分關內為十道,道設府、州、縣;對所屬少數民族地區,“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多都督府”,統稱為羈縻州。唐最盛時,轄有少數民族地區的府、州共856處。少數民族地區的府、州,皆屬十道中邊境的都督府或都護府管轄,並由當地少數民族的首領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襲”。

宋朝

宋元豐年間(1078~1085)設鴻臚寺,置鴻臚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宋史·職官志五》)。宋時鴻臚寺既掌管國內所屬少數民族事務,也管理與外國通使等事宜。南宋時,廢鴻臚寺,民族事務歸禮部管理。宋朝廢都護府、都督府一類建置,羈縻州、縣由鄰近的正州(非羈縻性質的州)管轄。遼金遼、金設部族節度使,以統領藩部各族。遼稱“部族節度使司”,金稱“諸部族節度使”。金朝除置節度使、節度副使、判官之外,還設有知法、司吏、通事、譯人等官。

元朝

中央不設鴻臚寺,“凡朝會、即位、冊後、建儲、奉上尊號及外國朝覲之禮”,由禮部的侍儀司掌管;“接伴引見諸番蠻夷峒官之來朝貢者”,由禮部的會同館掌管。元朝中央設總管政務的中書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是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全國分置十個行省。行省以下設路、府、州、縣。元代對各少數民族實行諸制並舉的管理體制。北方少數民族地區統歸各行省管轄,在契丹、女真、党項、羌等少數民族聚居區,一般都設路、府、州、縣統治,“皆賦役之,比於內地”。對西藏,中央“立總制院,而領以國師”(指藏傳佛教大師八思巴)。總制院,“掌浮圖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傳》)。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師所統僧人並吐蕃軍民等事”(《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五年(1288),援引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的典故,總制院更名為宣政院。西藏為宣政院轄地,下設烏斯藏宣慰司、朵甘斯宣慰司等統屬。元朝對黑龍江邊遠地區的水達達、女真人,在遼陽行省之下設合蘭府、水達達路等,各仍其俗,隨俗而治,以相統攝。四川行省設上羅計、下羅計等長官司和四十六囤蠻夷千戶所等,以管轄“諸部蠻夷”。雲南諸路行省設麗江路軍民宣撫司、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烏撒烏蒙宣慰司;湖廣行省設管番民總管、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八番順元蠻夷官、沿邊溪洞宣慰使司等,設蠻夷官,分別治理當地少數民族。元朝中央還設有都護府,“掌領舊州城及畏吾兒之居漢地者,有詞訟則聽之”。至元十一年(1274),“初置畏吾兒斷事官”。十七年,“改領北庭都護府”。
明朝恢復鴻臚寺,並設過九關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數民族事務。還設有提督四夷館,掌國內外各種民族文字的“譯書之事”。從永樂五年(1407)起,設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事,翻譯語言文字。正德年間(1506~1521),增設八百館;萬曆年間(1573~1619),又增設暹羅館。明朝在全國分置十三個布政使司,分領天下府州縣及羈縻諸司。“又置十五都指揮使司以領衛所番漢諸軍,其邊境海疆則增置行都指揮使司”。在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區劃主要有三種形式:①沿襲唐制,設羈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縣六。②推行土司制,全國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撫司十,安撫司二十二,招討司一,長官司一百六十九,蠻夷長官司五。③在西藏設朵甘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並廣封當地佛教各派法王。

清朝

鴻臚寺

設鴻臚寺,但只管朝會、賓饗贊相禮儀,不管民族事務。中央設管理民族事務的理藩院,其職位與六部等同。理藩院的機構和職責是逐步擴大的。清入關前,崇德元年(1636)便設蒙古衙門,專理蒙古事務。蒙古各部盡歸服於清之後,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門改名為理藩院,以後其職權擴大為全面管理全國的民族事務。從鹹豐五年(1855)起,理藩院與禮部協同,分管一部分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更名為理藩部。理藩院的主要機構有6個:①旗籍清吏司,掌考內扎薩克(即內蒙古)的二十四部四十九旗疆里,“疇封爵,辨譜系。凡官屬、部眾會盟,軍旅郵傳,並隸治之”;同時,還兼稽歸化城土默特、黑龍江布特哈等遊牧內屬各部。②王會清吏司,“掌內扎薩克賓禮,典朝覲、貢獻儀式。凡饗賚、館餼,視等級以為差”。③典屬清吏司,掌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金山、天山之間各部在內的“外扎薩克”各部旗封爵、置郵驛、頒屯田、互市政令;同時兼稽遊牧內屬的察哈爾、額魯特、烏梁海、哈薩克等部。④柔遠清吏司,“掌治外扎薩克眾部,凡□嘛、番僧祿廩、朝貢,並司其儀制”。⑤徠遠清吏司,“掌回部扎薩克、伯克歲貢年班”,及四川土司之政令,並掌回城卡倫外各民族的職貢。⑥理刑清吏司,“掌蒙古、番、回刑獄諍訟”(《清史稿·職官二》)。理藩院的直屬機構還有:“主章奏文移”的蒙古□譯房;“主賓館繕完□除”的內館、外館,為培養熟諳蒙文、藏文、托忒文人才的蒙古官學,唐古特學和托忒字,編擬理藩院則例的則例館等。

行政區域

清朝全國地方行政區域分為省、府(州、廳)、縣三級,省設總督、巡撫以統轄。府設知府等官。同時,清朝還“自畿輔達各省,東則奉、吉、黑,西回、藏,北包內外蒙古,分列將軍、都統及大臣鎮撫之”。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除了西南各省相當一部分實行改土歸流以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大都採取了不同於內地府州縣制的組織,主要有5種形式:①在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駐將軍、都統、副都統或辦事大臣等軍政大員,分別統管當地少數民族事務。如在內蒙古設有察哈爾都統、副都統,熱河都統,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等官。這些軍政大員的職責是“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在蒙古地區實行盟旗制度,分全國蒙古族為19盟、203旗,除察哈爾、歸化土默特、準噶爾和呼倫貝爾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設扎薩克(旗長),旗以上是盟,設盟長。旗扎薩克和盟長,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貴族擔任。③在新疆維吾爾族地區,沿用當地的伯克制,各城設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為伯克中最高的職位,“掌綜回務”;其次為伊克罕伯克,“掌贊理回務”;再次為噶雜拉齊伯克,“掌地畝糧賦”,以及商伯克、哈資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聽命於駐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駐藏大臣統轄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達賴□嘛掌全藏政令,駐拉薩;班禪□嘛掌後藏寺院與其教民,駐紮什倫布。達賴和班禪都“受成於駐藏大臣”。“藏地分衛、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倫治其地,職任綦重。仔□以降,為佐理國事官。戴□以降,為各城典兵官。邊營官以降,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國師、禪師、扎薩克大□嘛、扎薩克□嘛、大□嘛、副□嘛,並堪布監督之”。自國師至□嘛,專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肅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沿襲明制,設定文武土官,由當地少數民族頭人、貴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指揮使、宣慰司宣慰使、安撫司安撫使、長官司長官等。土官有文職、武職之分,文職由吏部驗封司“堪土官世職”,武職由兵部武選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撫、大臣分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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