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產稅

企業房產稅

企業房產稅是以企業房屋和收入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從1986年9月15日日起依照國家頒布的法令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房產稅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1日
  • 徵收對象:以房屋為徵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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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企業房產稅是以企業房屋和收入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企業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研討地方稅改革會上,相關人士表示,企業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徵收對象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稅。
1、房產稅的徵稅對象、徵稅範圍
房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房產,即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
房產稅規定的徵稅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
這裡所說的城市,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難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2、房產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房產稅的納稅人是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以上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工業企業若擁有房產(即為房產的所有權人)的,自然是房產稅的納稅人。工業企業使用的房產為國有(即全民所有),也應當繳納房產稅,是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6年10月30日 雲政發[1986]155號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系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系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許可權為:
一、屬於地、州、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於縣(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稅務局審批。

房產稅計算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如何計算的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 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10%至30%)×1.2%
(二) 按租金收入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房產稅如何計算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對於工業用的自用地下建築物,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物,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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