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

企業工會

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是工會的重要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是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工會
  • 主管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 意義:工會的重要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
  • 目的:加強和改進企業工會工作
相關作用,工作條例,

相關作用

2006年7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企業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團結和動員職工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貢獻。”
“企業工會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依法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協調企業勞動關係,推動建設和諧企業,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企業工會在本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密切聯繫職工民眾,關心職工民眾生產生活,熱忱為職工民眾服務,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工作條例

(2006年12月1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企業工會工作,發揮企業工會作用,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團結和動員職工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貢獻。
第三條企業工會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工作原則,協調企業勞動關係,推動建設和諧企業。
第四條企業工會在本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密切聯繫職工民眾,關心職工民眾生產生活,熱忱為職工民眾服務,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加入工會,維護職工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按地域或行業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同時按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併、歸屬到其他部門。
企業改制須同時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企業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企業工會應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聽取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述職報告,並進行民主評議。
(五)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討論決定工會工作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須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業工會經上級工會批准,可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工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下屬單位可建立工會委員會。
第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會員監督。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工作機構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一般按不低於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協商確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許可,工會可從社會聘用工會工作人員,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幹部隊伍。
第十四條企業工會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問題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委員(常委)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或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黨組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計畫和總結。
(四)向企業提出涉及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重大問題的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車間、班組建立工會分會、工會小組,會員民主選舉工會主席、工會小組長,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七條建立工會積極分子隊伍,發揮工會積極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十八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並監督集體契約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民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五)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七)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八)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
第十九條堅持民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民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畫、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二十條按照會員和職工民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民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的同意。企業行政應積極支持工會開展活動。
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
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四章 工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第二十四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級條件配備,是共產黨員的應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於企業中層正職配備。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上一級工會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推薦產生。已建黨組織的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須經黨組織審核。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企業行政負責人、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二十五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出現空缺,須按民主程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二十六條工會主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係和組織活動能力。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主席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
(二)參加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願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
(三)以職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四)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七)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
(八)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
第二十八條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
第五章 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三十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契約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契約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契約,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契約。
工會應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作為協商重點內容。
工會依照民主程式選派職工協商代表,可依法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職工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業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級工會直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縣以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
勞務派遣工集中的企業,工會可與企業、勞務公司共同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第三十二條工會發出集體協商書面要約二十日內,企業不予回應的,工會可要求上級工會協調;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集體協商的,工會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企業違反集體契約規定的,工會可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經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大會中的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代表應占相應比例。
第三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契約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依法行使選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集體(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選舉、罷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併、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
(五)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方案和企業重要規章制度、集體契約草案等。
(三)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契約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有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
小型企業工會可聯合建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解決本區域或行業涉及職工利益的共性問題。
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會取代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
第三十六條督促企業建立和規範廠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七條凡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表達職工意願和訴求,接受職工監督。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應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執行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保險福利等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民眾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建立完善工會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建檔跟蹤、民眾舉報等制度,建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依法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協助與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賦予工會與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緊急避險權。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活動。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進行監督。
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工會應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四十條依法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立勞動爭議預警機制,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預防功能,建立企業勞動爭議信息員制度,做好勞動爭議預測、預報、預防工作。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積極同企業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協助企業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條開展困難職工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和職工互助互濟等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第六章 女職工工作
第四十二條企業工會有女會員十名以上的,應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名的應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領導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女主席或副主席擔任。企業工會沒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應條件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擔任,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相同。
第四十三條女職工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重點是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禁忌勞動、衛生保健、生育保險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條女職工委員會定期研究涉及女職工特殊權益問題,向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重要問題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企業工會應為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與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四十六條督促企業依法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提供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的必要設施和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七條工會依法設立獨立銀行賬戶,自主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會費。工會經費、會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督促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會會同企業開展的職工教育培訓、勞動保護、勞動競賽、技術創新、職工療休養、困難職工補助、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所需費用。
第四十九條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代表會員民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
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接受上級工會審計,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條企業工會經費、財產和企業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企業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工會與企業黨組織、行政和上級工會
第五十一條企業工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由上一級工會領導。
第五十二條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謀企業發展。
企業工會與企業可以通過聯席會、民主議事會、民主協商會、勞資懇談會等形式,建立協商溝通制度。
第五十三條企業工會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百分之一分別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和勞動競賽獎勵經費,並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企業行政應依法支持工會履行職責,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第五十五條上級工會負有對企業工會指導和服務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等方面的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請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維權職責。
第五十六條縣以上地方工會設立保護工會幹部專項經費,為維護企業工會幹部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它渠道多方籌集。
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幹部責任制。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幹部,上級工會應提供保護和幫助。
上級工會與企業工會、企業行政協商,可對企業工會兼職幹部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十七條上級工會應建立對企業工會幹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幹部給予表彰獎勵。
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上級工會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罷免。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解釋。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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