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於2010年7月26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這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繼2006年出台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之後發出的又一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重要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
  • 類型:決定
  • 發文字號:總工發[2010]39號
  • 通過時間:2010年7月26日
決定內容,權威解讀,

決定內容

(2010年7月26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最近關於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加大工會維權力度,特別是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分析企業工會工作實際,一致認為,企業工會是我國工會的重要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日趨複雜,企業工會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挑戰。各級工會必須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認真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企業工會工作原則,統一思想,增強信心,真抓實幹,努力把企業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為此,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作出如下決定。
進一步推動規範企業工會組織建設
1、加大工會組建工作力度,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以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中小企業為重點領域,繼續加大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力度。深入推進“雙措並舉、二次覆蓋”,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規範基層工會聯合會建設。 國有企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堅決依法糾正企業在改革改制中撤併工會組織、把工會工作機構合併到黨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門的錯誤做法。
2、以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為主要對象,最大限度組織職工加入工會組織。切實提高已建會企業職工入會率,不得以務工時間、用工方式等附加條件限制職工入會。認真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加強檢查督促,務求工作落實。按照持證接轉會籍關係的要求,加強會員會籍管理,逐步建立全國工會會員信息庫。
3、進一步規範建會程式,提高建會質量。切實轉變建會方式,著力啟發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規模企業健全工會組織網路,建立工會分會、工會小組和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加強企業工會女職工組織建設。尊重會員主體地位,堅持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和會員代表常任制,推行會務公開,不斷提高企業工會的凝聚力。
選好配強企業工會主席
4、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嚴格按照《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民主推薦工會主席候選人。制定企業工會主席民主選舉辦法,完善選舉程式,落實有關工會主席任職條件和迴避的規定,確保選出的工會主席能代表職工,能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權益。依法推進所屬職工在2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配備專職主席。
5、由上級工會聘用的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專職工會工作者,其工資由工會發放。加快上級工會分級負擔工會工作者工資試點工作,2011年全國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聘任工會工作者的工資由上級工會分級負擔。
6、加強對企業工會主席的培訓和激勵。各級工會特別是縣級工會、鄉鎮(街道)工會要發揮優勢,採取就地、就近、短期、專題等培訓方式,不斷提高企業工會主席的素質。企業工會主席新上崗半年內必須參加培訓。落實會員評議職工之家制度,定期組織會員對企業工會主席進行滿意度測評。對優秀工會工作者,依據規定評選先進。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工會主席權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支持他們履職盡責。對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工會主席,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報上級工會批准,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撤換或罷免企業工會主席程式。
全面推進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工作
7、著眼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推動所有企業普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和集體契約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為重點,以勞動定額、工時工價制定為突破口,科學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全面推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確保職工工資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隨著企業效益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積極推進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8、企業工會要健全協商要約制度,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等違法行為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或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集體協商應有生產一線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契約草案應提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企業工會可以邀請上級工會或聘請專家幫助開展集體協商,增強集體協商的實效性。幫助指導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契約。監督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的切實履行。
9、推動小企業集中的地區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不斷創新集體協商的建制形式。積極推動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地方法規或政策規定,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有力保障。到2012年,基本實現已建工會企業建立集體契約制度。
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10、推動各類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業工會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推行廠務公開,推動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11、監督推動企業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企業改革改制方案、職工裁減安置方案等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推進在縣以下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暢通民主渠道,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督促企業開展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信息公開、網上論壇等多種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落實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選舉權。
關心職工生產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
13、充分發揮工會大學校的作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主線,實施職工素質建設工程。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和工人階級偉大品格。推動加強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職工喜聞樂見、豐富多彩的業餘文化體育活動,不斷滿足職工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14、深入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企業工會幹部要做職工貼心人。堅持把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與解決職工實際困難結合起來。企業工會主席要與職工有深厚感情,建立工會主席與職工聯繫制度,密切聯繫職工民眾,主動傾聽職工的意願和訴求,對職工做到知情、知心,做好睏難職工幫扶工作,為職工辦好事、辦實事、解難事。促進企業改善管理,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選聘好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增強職工勞動安全意識,落實工會勞動保護責任。
15、注重加強青年職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心理疏導,開展互幫互助和心理諮詢活動,幫助他們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調適,舒緩心理壓力,提高耐挫能力,營造良好的人際關係。
做好勞動爭議調處和糾紛化解工作
16、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把勞動關係矛盾化解在企業。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積極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支持幫助職工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
17、及時掌握職工思想動態,關注網路輿情對職工思想的影響,引導職工依法、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防止經濟訴求政治化,企業矛盾社會化。
18、對企業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企業工會應在第一時間深入職工民眾了解情況,旗幟鮮明地代表職工反映訴求,同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報告。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通過集體協商等方法,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
加大企業工會經費保障力度
19、企業工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單獨設立工會經費賬戶。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實行全額徵收,保證企業工會經費足額到位。
20、小企業工會聯合會在所屬企業工會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集中管理、分戶使用企業工會經費。改制企業所欠的工會經費應列入債務償還項目。
21、實行上級工會對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經費留成或經費補貼,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經費,發揮其重要的作用。
切實提高指導和服務企業工會工作水平
22、各級工會要牢固樹立抓基層、打基礎的觀念,始終把加強企業工會工作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堅持把企業工會是否具有活力、是否發揮作用,作為檢查考核各級工會工作的重要標準。全總在表彰全國模範職工之家的同時,對企業工會工作成績突出的省級工會給予獎勵。
23、堅持黨建帶動工建、工建服務黨建。進一步推動把企業工會建設納入黨建工作規劃和考核體系。推薦企業工會骨幹加入黨組織,推薦企業職工黨員擔任工會負責人。廣泛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創新企業黨工共建互促工作機制和活動載體。加強立法參與和政策制定工作,推動實施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為開展工會工作爭取更多的資源和手段。
24、從改進工作作風入手,克服工會機關化、行政化現象,深入企業,貼近職工,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基層創造的工作經驗。正確處理樹立典型和整體推進的關係。堅持分類指導,對不同類型企業工會實施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對一些政策性強、規範要求高、操作難度大的工作,上級工會要搞好典型示範,組織專門培訓,加強具體指導。
25、在企業工會遇到難以履行的維權職責時,上級工會要出面指導幫助解決或代行其維權職責,保護企業工會幹部,提高維權工作實效。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工業園區工會工作。採取多種渠道,為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工會幹部,充分發揮這一級工會直接指導服務企業工會的重要作用。
(此件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權威解讀

解讀《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7月26日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總繼2006年出台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之後發出的又一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重要檔案。
那么,《決定》是在怎樣的現實背景下產生?歷經了怎樣的起草過程?主要有哪些內容?記者就此採訪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
“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企業工會工作,具有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張鳴起表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組織結構、經營方式以及職工隊伍組織結構、就業方式、思想觀念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許多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受到衝擊,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受到影響,廣大職工對工會特別是企業工會的期盼和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迫切。
事實上,相對現實的需要和職工的期待而言,企業工會特別是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和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作用的發揮亟待提高,“這也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機。”
張鳴起介紹,黨中央對加強工會工作高度重視,要求進一步發揮工會特別是企業工會的重要作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進一步發揮企業工會作用,適應廣大職工對企業工會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由全會作出關於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決定。”
據悉,《決定》稿的起草很嚴謹。今年6月初,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了檔案起草組,全總書記處領導、駐會全國產業工會、全總有關部門組成44個調研組,深入25個省(區、市)、62個市(區)就企業工會工作進行調研,總結分析企業工會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為起草《決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在充分吸收調研成果後,起草組經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決定》初稿。
之後,初稿下發各省(區、市)總工會徵求意見。期間,還兩次徵求各全國產業工會、全總機關各部門意見,並分送全總十五屆主席團成員徵求意見,先後召開全總相關部門、全國產業工會、地方總工會和國有企業、非公企業、鄉鎮工會幹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對文稿多次修改後,再提交全總書記處研究,最終形成了《決定》送審稿。
據介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王兆國和全總書記處高度重視《決定》起草工作,王兆國同志對起草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並親自審閱修改了《決定》送審稿。
“可以說,《決定》的形成,較好地體現了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要求,是全會智慧的結晶。”張鳴起說。
《決定》共分八部分、25條,主要包括大力推進工會組織建設、進一步強化企業工會的維權職責、加大企業工會經費保障及加強對企業工會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等內容,其中許多提法和要求極具針對性。比如,針對當前工會組建工作面臨的實際情況,《決定》重點對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和選好企業工會主席作出了規定。
張鳴起介紹,《決定》第一部分主要從不斷擴大工會組織的覆蓋面、最大限度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注重提高建會質量等三個方面入手,明確了組建工作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對象,提出提高建會質量的系列舉措,以切實抓好企業工會組建和發展會員工作,為企業工會充分發揮作用奠定組織基礎。
《決定》第二部分是企業工會主席專章。張鳴起說,這部分主要提出進一步完善企業工會主席民主選舉制度,選出的工會主席要能代表職工,能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權益;強化對企業工會主席的培訓、考核、激勵和約束,由上級工會聘用的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工會工作者的工資由工會支付等。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第三到第六部分都重點強調企業工會維權工作。“維護職工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企業工會工作的重點。”張鳴起表示,目前廣大職工對企業工會維權工作反映強烈,要求迫切,因此《決定》用四部分內容對當前企業工會維權問題作出規定,主要是全面推進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工作;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關心職工生產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勞動爭議調處和糾紛化解以及在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群體性事件中代表和反映職工訴求等。其中特彆強調要提高平等協商集體契約的實效性,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堅持和完善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會預防和參與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必要的工作經費是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積極發揮作用的基本保障。《決定》第七部分專門對企業工會、小企業工會聯合會、鄉鎮(街道)工會的經費保障問題作出規定。
“加強企業工會建設是各級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各級工會特別是縣級工會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工會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張鳴起說,針對企業工會幹部“維權難”的現象,《決議》第八部分對上級工會指導和服務企業工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在企業工會履行維權職責遭遇難以克服的障礙時,上級工會要出面幫助解決或代行企業工會部分維權職責,保護企業工會幹部,提高維權工作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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