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教

以法為教

以法為教是先秦法家主張的專以國家政策法令為教育內容的制度。認為法令為治國之本,可規範民行,富國強兵。故必須使民眾懂法、守法,做到“法必明、令必行”(《商君書·畫策》)。抨擊傳授《詩》、《書》等古文化的教育無益於世,且造成以古非今、紛擾民心、破壞法治的惡果。稱“明主之國, 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韓非子·五蠹》)。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曾付諸實踐。秦統一後,採用李斯建議,禁私學,焚民間藏書,只許士民隨吏學習法令辟禁,遂使法家這一教育主張施行於天下。漢以後,法令仍為重要教育內容。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韓非子》
  • 外文名稱:《韓非子》
  • 作品別名:《韓非子》
  • 創作年代:戰國時期
  • 作品出處:《韓非子》
  • 文學體裁:文言文
  • 作者:韓非子
釋義,實施措施,設定法官,管理法條,高效普法,依法辦事,法制目標,效果,

釋義

發 音 yǐ fǎ wéi jiào
釋 義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條文充當教育的內容。
出 處 《韓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秦國的教育制度,為法家思想。可以參見“以吏為師
意思是說人們學習知識的內容只限於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們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麼你就作什麼,不能有絲毫違背。
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強思想法制,鞏固中央集權的標誌之一。
法教是與禮教相對立的,是與 以吏為師 相匹配聯繫的。在奏未統一六國時,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龍、杜摯三大夫討論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國政權後,便強調以法製取代禮治。所謂 知者作法 而 賢者更禮(《商君書·更法》)。他還寫了奏書,陳述 明主忠民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 (《商君書·慎法》)。還說 聖人必為法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書·定分》)。結論是 法任而國治矣 (《商君書·慎法》)。到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時,便直接向秦始皇建議 若有欲學法令,以吏為師(《史記·秦始皇本紀》)。秦朝施行吏師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於造就一批舞文弄墨的刀筆小吏。吏師制度從此成為秦始皇統治時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決策,時間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
以法為教 不僅把矛頭指向儒學,也指向諸子百家,它把戰國時期按照學術自由的原則建立起來的私學,通通予以取締,這在韓非筆下,已經提得相當尖銳。如果說,韓非這一主張僅僅是一種輿論準備,李斯則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締不可, 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 ; 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 (《史記·秦始皇本紀》)。
秦代頒行以法為教政策,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首先是滅了六國,並不意味著從此天下太平無事。始皇在 墮名城,殺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鍉,鑄以為金人十二 (賈誼《新書·過秦上》)的同時,還 徙天下豪富於鹹陽 加以集中管理、管制。由於二十九年出現始皇東遊至博浪沙第一次遇刺,三十一年在首都鹹陽第二次遇刺,兇手一直不曾逮捕歸案,更使執政者感到,不實行嚴刑峻法,如連坐法,獎勵告訐等,並使上自官吏,下至老百姓一體知法和守法,不足以保證始皇個人的安全和秦政權的鞏固。

實施措施

設定法官

天子設定三個方面的法官,宮殿中設定一個,御史府設定一個法官、一個法吏,丞相府設定一個法官。諸侯和郡縣也為他們各設定一個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
制定法令,設定樸實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體內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商君書。定分》“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原文:《商君書。定分》“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管理法條

法令複製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給法令建一個禁室,有鎖鑰,用封條把它封起來,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書。定分》“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高效普法

眾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具體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根據他們的問題明確答覆他們。而且要制一個長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寫明年、月、日、時間、所問法令的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訴,等到他們犯了罪,正是他們所詢問的那一條,那就按他們所詢問的那條罪狀來懲罰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詢問時,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給詢問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則小心將右片裝入木匣,藏在一個屋子中,用法令長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後當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辦事。(原文:《商君書。定分》“諸官吏及民......以券書從事。”)

依法辦事

官吏和百姓想知曉法令的,都詢問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沒有不知曉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對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來觸犯法官。對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詢問,法官就將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百姓就將法官的話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這樣,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對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法制目標

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從而萬民都知道應躲避什麼、親近什麼。怎樣躲開禍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礎上來從事國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效果

《荀子,強國篇》原文: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閒,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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