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吏為師

以吏為師

以吏為師,是李斯的發明,經秦始皇認可,便成了秦朝的國家政策。事見《史記·李斯列傳》和《史記·秦始皇本紀》。

“以吏為師,以法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學習法律,加強普法教育。“以吏為師”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專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預)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吏為師
  • 朝代:秦代
  • 性質:教育制度
  • 源自於法家的教育主張
  • 發明人:李斯
事件介紹,提出背景,具體實施,實施效果,後世評價,

事件介紹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於法家的教育主張。
始皇在鹹陽宮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繼前丞相王綰之後,再次建議始皇遵從古道,分封子弟,以對付萬一出現的功臣篡權。丞相李斯反駁說,不注重現實問題,卻去倡導學習古人,定會使人心浮動。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除秦國以外的列國史書,都應焚毀;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書、私議百家學說者,都應該受到懲罰。只有醫藥、卜筮、種樹等實用性的,與政治無關的書可以保存。想學習法律的人,只能以吏為師,在實踐中掌握。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教育制度
以吏為師即整個社會除文吏外,沒有具備文字能力的人,人們要學習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員學習。政府官吏承擔教育行政官員和教師職責。(學習的內容是朝廷的法令,參見此條以法為教
早在西周時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於官府;禮、樂、射、舞器,都藏於宗廟。民間無書無器,學術專為官有,教育非官莫屬,非官莫能。當時也是學在官府,官師合一。至春秋戰國時期,學術繁榮,官學衰落,私學興起,教育衝破了“以吏為師”的局限。至秦朝,為了統制輿論,鉗制思想,又在全國確立了“以吏為師”的吏師制度。
“以吏為師”的算盤大致是這樣打的:吏是層層挑選任命的,吃著皇糧,拿著俸祿,畢生的富貴前程都在上司手裡攥著,應當能夠唯上之命是從;吏的利益是與政權興替拴在一處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應該不會做出損害政權的事情來;吏所受的訓練是熟悉法律條文或政府的詔令,然後照章辦事,不越雷池,因此應該不會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把思想的傳授權和裁決權交由吏來執行,為的就是在思想領域杜絕“異端”。

提出背景

私學起於孔子,但孔子的學說在他生活的時代始終未被各國君主採納。他雖然東跑西顛兒,遊說諸侯,卻一直不曾得意,所以沒有可能利用政權的力量來推行他的“主義”。何況那時諸侯割據,各懷其志;百家蜂起,各售其學,買家既多,賣家亦夥,誰也沒有力量一家獨鳴,於是形成了兩千餘年之後依然令人神往的“百家爭鳴”。
秦滅六國,一統天下,總要號令劃一,才有“初並天下,罔不賓服”的氣象。但各家之學,紛然不一,書生意氣,議論雜囂,讓自命不凡的君王和權臣聽著心煩。為君王信用的學派便乘機從政治上構陷其他學派,把學派之爭歸結為君權的存廢、政權的爭奪。於是,除了當權的主流學派,其他一概廢止。不聽話的就從肉體上消滅。雖然不可能統統殺掉,但坑殺幾百也足以令人噤口不言,形式上完成了天下一統之後的思想一統。
但思想的非物質性,使它不能靠一紙禁令或兵火加以滅絕,各種所謂“異端”,仍會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為了維持思想的純正,必須要有裁決正誤的威權。誰有資格?李斯的發明是:“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秦始皇一個“可其議”,使這一發明成了中國幾千年思想統制的不二法門。

具體實施

1。設定法官:天子設定三個方面的法官,宮殿中設定一個,御史府設定一個法官、一個法吏,丞相府設定一個法官。諸侯和郡縣也為他們各設定一個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
2。選擇法官:制定法令,設定樸實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體內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商君書。定分》“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
3。制定法條的標準: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原文:《商君書。定分》“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4。管理法條:法令複製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給法令建一個禁室,有鎖鑰,用封條把它封起來,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書。定分》“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5。高效普法:眾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具體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根據他們的問題明確答覆他們。而且要制一個長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寫明年、月、日、時間、所問法令的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訴,等到他們犯了罪,正是他們所詢問的那一條,那就按他們所詢問的那條罪狀來懲罰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詢問時,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給詢問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則小心將右片裝入木匣,藏在一個屋子中,用法令長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後當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辦事。(原文:《商君書。定分》“諸官吏及民......以券書從事。”)
6。依法辦事:官吏和百姓想知曉法令的,都詢問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沒有不知曉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對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來觸犯法官。對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詢問,法官就將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百姓就將法官的話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這樣,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對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7。法制目標: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從而萬民都知道應躲避什麼、親近什麼。怎樣躲開禍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礎上來從事國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實施效果

《荀子,強國篇》原文: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閒,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

後世評價

李斯發明、始皇帝批准的“以吏為師”,目的是在藉此保持思想的純正,一有異端,即予剷除,但思想的對錯很難用一把固定的尺子量度。官吏的尺子只有一把,就是現成的法度律令,但新的思想幾乎都是突破了舊有的法度律令才能產生,一切新的思想在守法的刻板的官吏眼中就都成了應當剷除的異端。“以吏為師”的結果,勢必走向扼殺一切新思想。李斯整肅他人的“尺子”,很快就量到了自己頭上。他因得不到秦二世的歡心,也成了被剷除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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