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人

代位求償權人是指因代位清償制度而產生的債權人。

代位求償權人的類型,參考文獻,

代位求償權人的類型

按照各國現行法律規定,清償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無須請求,只要清償了全部債務,即當然取得債權。代位清償分為兩類,即法定代位和約定代位。
(1)法定代位。法定代位是指依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的代位。法定代位的代位求償權人包括以下幾種:
1)共同債務人:一是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就債權全額向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主張履行,該連帶債務人有義務就全額債務予以償還。連帶債務人履行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債務後,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這一原則適用於共同保證人和共同繼承人。如《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契約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二是不可分債務人。不可分債務是指以同一不可分割給付為標的物的複數債務。它一般是依據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發生。前者如契約,後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不可分債務的履行適用連帶債務履行的原則。因債務的不可分性,一個債務人必須為全體債務人進行全部清償,否則,不發生部分債務消滅的效力。當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後,該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享有代位求償權。三是保證人。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債權人對被保證人的債權在其求償的限度內轉移於保證人。如《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有法定代位利益的第三人:有法定代位利益的第三人是與債的履行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因債的清償當然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包括:第一,物上保證人。物上保證人是以財產為他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人,就債的履行有利害關係,因清償債務而當然代位。如《擔保法》第57條規定:“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二,擔保財產的第三取得人。第三人取得已經設立了擔保的財產時,為消滅財產上的擔保權而向擔保權人清償債務的,依法取得擔保權人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如甲購買乙的房屋,而乙的該房屋已抵押給了丙,甲為了取得該房屋而向丙清償了債務,該清償產生代位求償權。第三,共有人。共有是指財產共有,不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均可就共有債務的清償而取得代位求償權,如普通合夥企業。
(2)約定代位。約定代位又稱意定代位,是指經債權人或債務人承諾的代位。這類代位分兩種:第一,債權人接受第三人的清償,然後該第三人行使其對債務人的權利,如優先權、抵押權等。該第三人既不是保證人,也不是其他擔保人。這種代位必須明示,並在清償的同時進行。第二,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以清償債務,並約定由該第三人行使債權人的權利。這種代位權有效的要件是借款證書和受領收據必須由公證人製作,並說明借款人的借款是用於清償債務,並應在受領收據中說明債務是以新債務人所提供的金錢清償。這種代位無須債權人同意。
以上代位求償權人必須取得實際代位權,才有完全的表決權。

參考文獻

1 徐學鹿主編;范健,呂來明副主編.商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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