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仁懷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位於仁懷市發布的一個預案。為建立責任明確、規範有序、高效到位的應急指揮系統和工作機制,提高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綜合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消除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性污染事故危害,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 外文名:Renhuai city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plan
  • 所屬地區:仁懷市
  • 性質: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工作原則,編制依據,適用範圍,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具體工作措施,

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依法加強市政府的環境保護綜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對統一、快速有序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系統,組織協調各部門,保障對突發性水源污染事故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時的資源配置。
1.2.2明確責任。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水源污染事故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的因素,決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減少污染事故對環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損失。
1.2.3突出重點。確定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防範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建立應急處置信息系統,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重點指導。
1.2.4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思想,成立突發性
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隊伍,落實人員,配備裝備,儲備技術,明確程式。建立環境應急監測系統,一旦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快速判斷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處理事故。
1.2.5防治結合。構築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防範系統,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逐步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防範的長效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的發生。

編制依據

1.3.1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1.3.2其他檔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環發[2001]197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源應急預案》、《遵義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各類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污染事故,適用本預案。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的組成
2.1.1應急指揮部。仁懷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市指揮部)是負責應急處置突發水源污染事故工作的領 導機構,統一協調成員單位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污染事故救援工作。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由事發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市武裝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衛生局、市城管局、市環保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電力公司、市電信公司、移動通信仁懷分公司、連通仁懷分公司等相關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組成。
2.1.2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成員由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組成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指揮部主要職責:組織制定(修訂)仁懷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部署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遵義市環保局、省環保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飲用水源保護區有關突發污染事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統一發布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信息。
2.2.2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市指揮部處置污染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及時掌握事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安置及善後工作。
2.2.3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水源環境污染事故應急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落實,了解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布及流向情況,建立污染事故應急回響系統,組織配備相應系統裝備;接收水源污染事故報警信息,負責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報告、傳遞,判斷和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及現場處置、調查、應急監測和專家諮詢工作,組織開展污染事故調查,環境影響評估。提出啟動預案以及加強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議和意見。負責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三個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引發水源污染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
應急監測組:以市環境監測站為主體,負責組織應急監測。對事態的進展、應急範圍、事故等級的判定、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出建議。
專家諮詢組:由環境監測、生態保護、化工、衛生、環境評估、工程、氣象、水利、地質、損害賠償等多學科專家組成,負責為市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諮詢,應急預案啟動後,根據事故類型,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成員由市指揮部決定聘用或留用,任期為五年。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突發污染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民兵應急分隊的建設。
市經貿委:參與組織協調突發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社會報警信息,負責應急救援交通管制,對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現行違法犯罪。統一指揮公安消防大隊參與各類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污染事故產生的危害,負責特種危化物應急處置分隊的建設。
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協助):負責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工作,負責救災應急物品等必備物資的調撥、儲備和供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將重大污染事故監測和預警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建設。
市交通局:負責人員疏散、救災物資運送和按有關規定轉送危險物品。
市水利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及時提供有關水資源管理資料和水文資料。
市農業局: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置,協助農業環境污染的善後處理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救護、疫情防治及醫療鑑定工作。
市環保局:建立突發水源污染事故處置常設機構,收集和處理重大污染事故信息,負責污染事故的環境監測與預警,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善後的環境恢復等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突發飲用水源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工作,督促、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資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息資料庫。
市廣電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報導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各類工程搶險設備的調集,參與突發污染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氣象服務,建立逆溫氣象預報機制。
移動通信仁懷分公司(市電信公司、聯通仁懷分公司協助):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協助相關部門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供水保障及交通揚塵的控制工作,協調公交公司參與人員疏散、物資運輸保障。
市電力公司:負責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電力保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成員單位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對工作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追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具體工作措施

3.1及時報告。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和狀況,同時予以核實。在1小時內向指揮部報告。對嚴重水源污染事故,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向市政府和上級機關(省、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廳或疾控中心)總值班室報告,同時在2小時內通知下游相關地區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及時減小受害範圍。
3.2快速出動。接到報告後,應急現場指揮部及時率應急人員,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及時組織對污染情況進行現場監察監測。
3.3現場控制。應急現場指揮部組織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3.4是現場調查。現場調查處理工作比較複雜,需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1、到達現場後及時組織人員救治病人。2、進一步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受污染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3、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污染種類。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應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尋找污染源,通過對事故現場的監察、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求因果關係,做好現場調查記錄。5、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置方案。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材料,通過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後,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訂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
3.5情況上報。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報告領導小組,6小時內初報,24小時內確報。領導小組負責報上級部門,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情況和環境現狀,實現半年報制度,各鄉鎮環保辦應於每年的7月和12月將報告送市環保局。如果因瞞報、遲報、漏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3.6污染處置。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採取隔離措施。2、採取控制措施。市自來水公司採取停水、減少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啟用備用水源;水電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開啟相關的閘口,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從上游緊急調用水源,稀釋污染,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3、加強監測,掌握污染動態;4、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3.7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訊息發布。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指揮部擬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向領導小組報告後發布警報決定。應急現場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宣傳的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布污染事故訊息。
3.8污染跟蹤。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污染事故警報解除。
3.9取證立案。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污染事故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3.10行政處罰。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應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處罰。
3.11是事件處理總結報告。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部門應將事故處理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寫出總結報告,並做好案件歸檔工作。
3.12是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要依照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科學合理劃分或調整飲用水源保護區,並按程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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