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請求

人身安全保護請求(Articles of the peace)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經起誓向享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認為他有合理的原因害怕另一人對他本人、妻子或兒女進行人身傷害或燒毀其房屋,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正式提交人身安全保護請求。如果法院確認當事人的擔心是有合理根據的,則有義務為當事人的安全提供安全擔保。法院這種管轄權力並不是由法律規定的,而是根據已有的慣例。如果被告人沒有聽從法院的命令,仍對請求人的人身或住宅安全構成威脅,就要被判處低於6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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