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司法干預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司法干預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02月27日發布,自2014年02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2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家庭關係
  目錄
1、女童羅某某訴羅某撫養權糾紛案
2、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
3、陳某轉訴張某強離婚糾紛案
4、李某娥訴羅某超離婚糾紛案
5、郝某某訴郝某華贍養糾紛案
6、鐘某芳申請訴後人身安全保護案
7、鄧榮萍故意傷害案
8、湯翠連故意殺人案
9、肖正喜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10、薛某鳳故意殺人案
案例1
女童羅某某訴羅某撫養權糾紛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止兒童虐待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余某某與被告羅某離婚,婚生女孩羅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羅某撫養。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訴稱,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女兒羅某某與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間,羅某某經常遭受毆打和辱罵,且羅某某與離異的大伯同住一室,隨時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兒的傷情鑑定書及其要求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書信等證據,並請求法院判令變更女兒羅某某由原告撫養。訴訟過程中,羅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羅某某在與被申請人余某金、羅某衡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無故遭受毆打,且有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為證。申請人羅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余某金、羅某衡毆打、威脅、辱罵、騷擾、跟蹤申請人羅某某,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之後,經法院調解,雙方變更了撫養權,此案在一周內結案,未成年人羅某某在最短的時間擺脫了家庭暴力。
案例2
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
--威脅作為一種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認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於2009年2月11日登記結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兒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擊打一個用白布包裹的籃球,上面寫著“我要打死、打死鄭某麗”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後被告將原告毆打致輕微傷。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被告將一個裹著白布的籃球掛在家中的陽台上,且在白布上寫著對原告具有攻擊性和威脅性的字句,還經常擊打籃球,從視覺上折磨原告,使原告產生恐懼感,該行為構成精神暴力。在夫妻發生矛盾時,被告對原告實施身體暴力致其輕微傷,最終導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滿兩周歲隨母親生活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損害,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故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鄭某麗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被告倪某斌賠償原告鄭某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3
陳某轉訴張某強離婚糾紛案
--濫施“家規”構成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轉、被告張某強於1988年8月16日登記結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兒張某某(已成年)。因經常被張某強打罵,陳某轉曾於1989年起訴離婚,張某強當庭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施暴後,陳某轉撤訴。此後,張某強未有改變,依然要求陳某轉事事服從。稍不順從,輕則辱罵威脅,重則拳腳相加。2012年5月14日,張某強認為陳某轉未將其衣服洗淨,辱罵陳某轉並命令其重洗。陳某轉不肯,張某強即毆打陳某轉。女兒張某某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打傷。2012年5月17日,陳某轉起訴離婚。被告張某強答辯稱雙方只是一般夫妻糾紛,保證以後不再毆打陳某轉。庭審中,張某強仍態度粗暴,辱罵陳某轉,又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暴力是婚姻關係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實說明,張某強給陳某轉規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規,如所洗衣服必須讓張某強滿意、挨罵不許還嘴、挨打後不許告訴他人等。張某強對陳某轉的控制還可見於其訴訟中的表現,如在答辯狀中表示道歉並保證不再毆打陳某轉,但在庭審中卻對陳某轉進行威脅、指責、貶損,顯見其無誠意和不思悔改。遂判決準許陳某轉與張某強離婚。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抗訴。
一審宣判前,法院依陳某轉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強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轉及女兒張某某。裁定有效期六個月,經跟蹤回訪確認,張某強未違反。
案例4
李某娥訴羅某超離婚糾紛案
--優先考慮兒童最佳利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羅某超於1994年1月17日登記結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兒羅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兒子羅某海。雙方婚後感情尚可,自2003年開始因羅某超經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羅某超酗酒嚴重,經常酒後施暴。女兒羅某蔚在日記中記錄了羅某超多次酒後打罵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經過。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訴離婚。因羅某超提出雙方登記離婚,李某娥申請撤訴。但之後羅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頻繁。2012年7月30日,羅某超酒後揚言要殺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鎖房門在臥室躲避,羅某超踢爛房門後毆打李某娥,子女在勸阻中也被毆打,李某娥當晚兩次報警。2012年8月底,為躲避毆打,李某娥帶子女在外租房居住,與羅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訴離婚並請求由自己撫養一雙子女。羅某超答辯稱雙方感情好,不承認自己酗酒及實施家庭暴力,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撫養子女。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超長期酗酒,多次酒後實施家庭暴力。子女羅某蔚、羅某海數次目睹父親毆打母親,也曾直接遭受毆打,這都給他們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同時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為避免羅某蔚、羅某海繼續生活在暴力環境中,應由李某娥撫養兩個子女,羅某超依法支付撫養費。遂判決準許李某娥與羅某超離婚,子女羅某蔚、羅某海由李某娥撫養,羅某超每月支付撫養費總計900元。羅某超可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探視子女,探視前12小時內及探視期間不得飲酒,否則視為放棄該次探視權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絕探視。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抗訴。
案例5
郝某某訴郝某華贍養糾紛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止子女虐待老人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郝某某與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個子女。現郝某某已喪失勞動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無其他經濟來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顧。申請人郝某某輪流在除被告郝某華之外的其他子女處居住生活。因其他子女經濟情況一般,住房較為緊張,申請人郝某某遂要求被告郝某華支付贍養費,並解決其居住問題。被申請人郝某華對原告郝某某提出的要求不滿,經常用激烈言辭對郝某某進行言語威脅、謾罵,致使郝某某產生精神恐懼,情緒緊張。郝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郝某華支付贍養費,並解決其居住問題。經法院多次通知,被告郝某華仍不到庭應訴,反而對原告恫嚇威脅,致使原告終日處在恐懼之中。原告遂在訴訟期間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要求法院採取措施,制止被告郝某華對郝某某威脅、謾罵侮辱行為。
(二)裁判結果
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郝某華對申請人郝某某經常進行言語威脅、謾罵等行為,導致申請人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故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郝某華對申請人郝某某採取言語威脅、謾罵、侮辱以及可能導致申請人產生心理恐懼、擔心、害怕的其他行為。同時,法院對被申請人進行了訓誡,告知其在有效期內,若發生上述行為,則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請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經跟蹤回訪,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再無威脅行為。對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郝某華每月向原告郝某某支付贍養費600元。
案例6
鐘某芳申請訴後人身安全保護案
--訴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止“分手暴力”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鐘某芳與被申請人陳某於2010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子女由鐘某芳撫養。判決生效後,陳某拒不搬出鐘某芳房屋,還要求與鐘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鐘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會交往。鐘某芳稍有不從,就遭其辱罵和毆打,並多次寫字條威脅鐘某芳。法院強制其搬離後,他仍然借探視子女為由,多次進入鐘某芳家中對其實施威脅,還經常尾隨、監視鐘某芳的行蹤,不僅使鐘某芳的身體受到傷害,還使其處於極度恐懼之中。鐘某芳於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並提交了報警證明、婦聯的來訪記錄、被申請人威脅申請人的字條、被撕爛的衣物、照片等證明材料。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鐘某芳在離婚後仍然被前夫陳某無理糾纏,經常遭其辱罵、毆打和威脅,人身自由和社會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為受害者。為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從民事轉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跟蹤、威脅、毆打申請人鐘某芳,或與申請人鐘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陳某某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在距離申請人鐘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場所200米內活動;被申請人陳某探視子女時應徵得子女的同意,並不得到申請人的家中進行探視。該保護令的有效期為六個月。經跟蹤回訪,申請人此後再沒有受到被申請人的侵害或騷擾。
案例7
鄧榮萍故意傷害案
--長期對養女實施家暴獲刑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范某某(女,時年7歲)出生後不久即由被告人鄧榮萍收養。在收養期間,鄧榮萍多次採取持木棒打、用火燒、拿鉗子夾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頭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達百餘處皮膚裂傷,數枚牙齒缺失。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鄧榮萍便用木棒毆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構成輕傷。案發後,鄧榮萍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榮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鄧榮萍為人之母,長期對養女范某某進行虐待,又因瑣事持木棒將范某某直接打致輕傷,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鄧榮萍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鄧榮萍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案例8
湯翠連故意殺人案
--經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獲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湯翠連與被害人楊玉合(歿年39歲)系夫妻。楊玉合經常酗酒且酒後無故打罵湯翠連。2002年4月15日17時許,楊玉合醉酒後吵罵著進家,把幾塊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楊某洪、楊某春父子家的牆腳處。為此,楊某春和楊玉合發生爭執、拉扯。湯翠連見狀上前勸阻,楊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湯翠連。湯翠連隨手從柴堆上拿起一塊柴,擊打楊玉合頭部左側,致楊玉合倒地。楊玉洪勸阻湯翠連不要再打楊玉合。湯翠連因懼怕楊玉合站起來後毆打自己,仍繼續用柴塊擊打楊玉合頭部數下,致楊玉合因鈍器打擊頭部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後,村民由於同情湯翠連,勸其不要投案,並幫助掩埋了楊玉合的屍體。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翠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楊玉合因瑣事與鄰居發生爭執和拉扯,因湯翠連上前勸阻,楊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湯翠連。湯翠連持柴塊將楊玉合打倒在地後,不顧鄰居勸阻,繼續擊打楊玉合頭部致其死亡,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楊玉合經常酒後實施家庭暴力,無故毆打湯翠連,具有重大過錯;湯翠連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當地民眾請求對湯翠連從輕處罰。綜上,對湯翠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施甸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湯翠連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9
肖正喜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長期實施家暴並殺人獲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正喜和被害人肖海霞(歿年26歲)於1998年結婚並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肖正喜懷疑肖海霞與他人有染,二人感情出現矛盾。2009年4月,肖海霞提出離婚,肖正喜未同意。2010年5月22日,肖正喜將在外打工的肖海霞強行帶回家中,並打傷肖海霞。肖海霞的父母得知情況後報警,將肖海霞接回江西省星子縣娘家居住。
2010年5月25日下午,肖正喜與其表哥程某欲找肖海霞的父親肖某談談。肖某拒絕與肖正喜見面。肖正喜遂購買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以及黑色旅行包、手電筒等物品,欲殺死肖海霞。當日16時許,肖正喜不顧程某勸阻,獨自乘車來到肖海霞父親家中,躲在屋外豬圈旁。23時許,肖正喜進入肖海霞所住房間,持菜刀砍擊肖海霞頭部、臉部和手部數下,又用水果刀捅刺肖海霞前胸,致肖海霞開放性血氣胸合併失血性、創傷性休剋死亡。肖正喜扔棄水果刀後逃離。肖某及其妻子李某聽到肖海霞的呼救聲後,即追趕上肖正喜並與之發生搏鬥,肖正喜用菜刀砍傷肖某,用隨身攜帶的牆紙刀劃傷李某。後肖正喜被接到報警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正喜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肖正喜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因肖海霞提出離婚,即將肖海霞打傷,後又攜帶兇器至肖海霞家中將肖海霞殺死,將岳父、岳母刺傷,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肖正喜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罪犯肖正喜已被執行死刑。
案例10
薛某鳳故意殺人案
--養女被養父長期性侵殺死養父獲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鳳自幼被薛某太(被害人,歿年54歲)收養。自1999年薛某鳳11歲起,薛某太曾多次對薛某鳳強行實施姦淫。2004年3月,薛某鳳因被薛某太強姦導致懷孕,後引產。2005年1月,薛某鳳與他人結婚。2007年11月11日晚,薛某太酒後將薛某鳳叫至其房間內,持刀威脅薛某鳳,要求發生性關係。薛某鳳謊稱同意,趁機用繩子將薛某太雙手、雙腳捆住,薛某鳳離開房間。次日3時許,薛某鳳返回房間,採取用扳手擊打薛某太頭部等手段,致薛某太顱腦損傷死亡。後薛某鳳將薛某太的屍體澆油焚燒。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薛某鳳持械擊打被害人薛某太頭部致其死亡,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薛某太利用其養父身份,在薛某鳳還系幼女時即長期姦淫並導致薛某鳳懷孕引產,對薛某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在薛某鳳與他人結婚後,薛某太仍持刀欲強行姦淫薛某鳳,具有重大過錯;臨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因薛某鳳自幼被薛某太長期姦淫,薛某鳳為反抗而殺死薛某太,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建議對薛某鳳適用緩刑;當地村委會及數百名民眾以薛某鳳實施殺人行為實屬忍無可忍,其家中又有兩個年幼子女和一個呆傻養母需要照顧為由,聯名請求對薛某鳳從輕處罰;臨漳縣婦女聯合會建議,為挽救薛某鳳的家庭,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儘量從輕處罰;案發後薛某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綜上,對被告人薛某鳳可從輕處罰。據此,臨漳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薛某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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