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將軍隊處於最高級的備戰準備,並向全國發布戰爭動員令的一種戰鬥緊張形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狀態
  • 外文名:State of war
  • 釋義:發布戰爭動員令一種戰鬥緊張形勢
  • 戰爭開始: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
  • 依據:《戰爭開始公約》
定義,法律概念,戰爭開始,法律後果,等級,四級戰備,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戰爭狀態,準戰爭,霍布斯式,

定義

交戰國之間的敵對狀態。一旦進入戰爭狀態,交戰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經濟貿易等關係即告斷絕,原簽訂的協定也告中止。雙方將撤回外交人員和僑民。戰爭狀態通常以簽訂停戰或和平協定而告結束,也有戰勝國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狀態的。
通常需要國家間宣戰,表示正式進入戰爭狀態,但也有例外。例如,德國突襲波蘭,日本偷襲珍珠港。

法律概念

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指戰爭正式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國之間關係的法律狀態。單純發生武裝敵對行為的事實並不自動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法律上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並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戰爭開始

通常當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宣戰是一個國家正式通知另一個國家它們之間的和平關係終止,進入戰爭狀態。
1907年海牙《戰爭開始公約》規定:開戰前應有預先明顯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戰書,或用以宣戰為條件的最後通牒(又稱哀的美敦書)。但戰爭常常是不宣而戰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經常發動突然襲擊。例如1894年的中日戰爭、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以對負責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簽訂《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禁止在國際關係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照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法律上戰爭狀態開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宣戰的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不存在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有些稱之為武裝衝突狀態或戰鬥狀態。它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實際的戰鬥行動。

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係由和平關係轉變為戰時關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①外交和領事關係斷絕,但按照國際慣例和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外交和領事人員應得到儘速離境的便利,在離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領館的館舍、財產和檔案應受到尊重,派遣國得委託第三國保管館舍、財產和檔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僑民的利益。
②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交戰國間雙邊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條約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一般的政治性條約和經濟性條約,像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停止執行。不限於交戰國的多邊條約,不因某些締約國之間爆發戰爭而失效,但影響戰爭進行的條約停止實施。
③商務關係一般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廢止或停止執行。
④處在敵國領土上或敵國占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往往被拘禁,18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允許在適當期限內撤退的慣例;如果被允許繼續居留,則應按照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4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規定對待(見軍事占領)。
⑤敵國僑民私人的財產不得沒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時可以徵用,但需付給代價,或發給證明,於戰後歸還或賠償。屬於敵國國家的財產,動產可以沒收,不動產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沒收或破壞,只能沒收其產物。
在戰爭中,船舶和飛機不同於陸上財產。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敵國商船及民用飛機以及其上所載的貨物,除用於沿岸漁業或地方貿易的小船和宗教、學術、人道、醫務方面的船隻外,不論屬於國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沒收(見捕獲法)。對於在領土內的敵國商船和民用飛機,有不同實踐,有的限期離境,有的沒收。在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所產生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係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係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
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至於武裝衝突究竟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歷次武裝衝突的實踐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國侵朝期間,1949年日內瓦4公約得到了作戰雙方的承認。

等級

在我國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具體指的是全軍戰備,等級分為四級戰備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

四級戰備

即國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我國周邊地區出現重大異常,有可能對我國安全和穩定帶來較大影響時部隊所處的戰備狀態。部隊的主要工作:進行戰備教育和戰備檢查;調整值班、執勤力量;加強戰備值班和情況研究,嚴密掌握情況;保持通信順暢;嚴格邊境管理;加強巡邏警戒。

三級戰備

即局勢緊張。周邊地區出現重大異常,有可能對我國構成直接軍事威脅時,部隊所處的戰備狀態。部隊的主要工作:進行戰備動員;加強戰備值班和通信保障,值班部隊(分隊)能隨時執行作戰任務;密切注視敵人動向,及時掌握情況;停止休假、療養、探親、轉業和退伍。控制人員外出,做好收攏部隊的準備,召回外出人員;啟封、檢修、補充武器裝備器材和戰備物資;必要時啟封一線陣地工事;修訂戰備方案;進行臨戰訓練,開展後勤、裝備等各級保障工作。

二級戰備

即局勢惡化,對我國已構成直接軍事威脅時,部隊所處的戰備狀態。部隊的主要工作:深入進行戰備動員;戰備值班人員嚴守崗位,指揮通信順暢,嚴密掌握敵人動向,查明敵人企圖;收攏部隊;發放戰備物資,抓緊落實後勤、裝備等各種保障;搶修武器裝備;完成應急擴編各項準備,重要方向的邊防部隊,按戰時編制齊裝滿員;搶修工事、設定障礙;做好疏散部隊人員、兵器、裝備的準備;調整修訂作戰方案;抓緊臨戰訓練;留守機構展開工作。

一級戰備

即局勢已經白熱化,針對我國的戰爭徵候十分明顯時,部隊所處的戰備狀態。部隊的主要工作:進入臨戰戰備動員;戰備值班人員晝夜坐班,無線電指揮網全時收聽,保障不間斷指揮;運用各種偵察手段,嚴密監視敵人動向,進行應急擴編,戰備預備隊和軍區戰備值班部隊,按戰時編制滿員,所需裝備視補充能力優先保障;完成陣地配系;落實各項保障;部隊人員、兵器、裝備疏散隱蔽偽裝;留守機構組織人員向預定地區疏散;完善行動方案,完成一切臨戰準備,部隊處於待命狀態。

戰爭狀態

準戰爭

在朝鮮2010年11月23日下午炮擊韓西部延坪島海域後,24日韓國總統李明博接到韓國總統府青瓦台國家危機管理中心的報告,立即在青瓦台地堡(國家危機管理中心情況室)召開緊急首席秘書官會議,並與韓國聯合參謀本部韓國海軍作戰司令部和空軍作戰司令部進行了視頻聯繫。李明博在會上表示,要大幅增強白翎島、延坪島火力,韓國防部長官金泰榮表示,韓國進入準戰爭狀態。
韓國《中央日報》2010年11月24日訊息,韓國聯合參謀本部議長韓民求報告說:“這是朝鮮以(韓國海軍的)演習為藉口進行的局部挑釁。為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已經向朝鮮發出了電文。”
李明博對韓民求說:“要做出(比朝鮮的炮擊多出)數倍的反擊”。李明博還特別下達了軍事作戰命令,指示稱:“要根據情況,對海岸炮附近朝鮮的飛彈基地也做出一定的打擊。”
報導稱,李明博認為,朝鮮仍有發動進一步攻擊的可能性,並表示:“如果朝鮮進行進一步的挑釁,將強力反擊,使其喪失再次挑釁的能力。”他指責朝鮮說:“不應該對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的韓國進行輕率的武力攻擊。與發表100次聲明相比,軍方的行動更有說服力。這是軍方的義務”。
另外,韓國國務總理金滉植當天向韓國全體公務員下達了“非常待命”的命令,在韓國統一部設定了24小時非常情況室。

霍布斯式

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人會強壯到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當受到死亡威脅時,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必然會盡一切所能來保護他自己。霍布斯認為保護自己免於暴力死亡就是人類最高的必要,而權力就是來自於這種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下,每個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樣東西,也就有對每樣東西的權力。但由於世界上的東西都是不足的,所以這種爭奪權力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便永遠不會結束。而人生在這種自然狀態下便是“孤獨、貧困、污穢、野蠻又短暫的。
但戰爭並不是對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認為人因著自利和對物質的欲求會想要結束戰爭——“使人傾向於和平的熱忱其實是怕死,以及對於舒適生活之必要東西的欲求和殷勤獲取這些東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認為社會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霍布斯認為社會是一群人服從於一個人的威權之下,而每個個人將剛剛好的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的和平、並抵抗外來的敵人。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較中意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利維坦”,一個絕對的威權。對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確保契約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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