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犯罪論

人格障礙犯罪論是指犯罪原因理論。屬精神醫學派。認為犯罪是由人格障礙所致。犯罪者中常見的人格障礙主要有:(1)悖德型人格,亦稱“反社會型人格”或“冷酷性變態人格”,是人格障礙中最易導致犯罪或違法行為的,一般幼年即表現出種種不良行為習慣,長大後往往犯罪,有破壞社會治安且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且不易矯正。(2)偏執型人格障礙,常自認為受迫害或壓制,易與他人發生衝突,有的可發展為“訴訟癖”。

持久而牢固的適應不良的行為模式。表現為人格發展的內在不協調,是在沒有認知過程障礙或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出現的情緒反應、動機和行為活動異常。一般在兒童或少年期發生,晚年趨於緩和。其特徵:(1)在童年或少年期形成,一旦形成就比較穩定,且不易改變;(2)無明顯的智力障礙,主要是嚴重的情感障礙,表現為情緒不穩定、情感體驗膚淺等;(3)行為的目的和動機不明確,具有衝動和攻擊性;(4)社會適應不良,不能從過去的生活中吸取經驗教訓,缺乏自知力,無羞愧感。對其產生的原因,不同人格理論的觀點不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認為,其根源在於人格結構中自我、本我和超我之間的衝突以及個體與外界環境的不協調。持學習論觀點的斯金納則認為,其原因於在一定情境中不適宜的行為受到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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